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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4
Jan 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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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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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矽統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9,98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19,98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1/12/23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1/09/11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20,0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20,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1.867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 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茲訂定本公司員工 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公司本次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為20,000,000單位 ,共可認購本公司普通股20,000,000股,對原股東權益 之稀釋比率約為1.867%,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1.867%,稀 釋效果尚屬有限,加上可激勵員工向心力及長期服務 意願,對股東權益當有助益。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第 一 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 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茲訂定本公司員工 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二 條 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等相關規定,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 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之。 第 三 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 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 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以其績效表現、 整體貢獻、專業技術關鍵性、未來發展潛力及其他等 因素為決定原則,由本公司人力資源部按前述原則, 依認購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 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擬定提案,經董事長同意 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 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第 四 條 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2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一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 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0股。 第 五 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及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每單位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每股收盤價。 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每股面額為 每股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此一期間內不 得轉讓,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七年 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 權利;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自授予起屆滿四年後,認股權人可就全部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之日起30日內行 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 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二)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 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 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 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為限。 (四)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之認股權人,於離職後 ,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因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但 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五)認股權人因公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其被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不因繼承而影響原授予認股權憑證之 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繼承人辦 理繼承事宜時,除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外,另依「公開 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認股 權人因自殺死亡時,即視同放棄所有認股權力。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 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第 六 條 履約方式 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 七 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 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 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每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除法令另 有規定或須經主管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 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持有人,本公司應於普通股 除權基準日、合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現金增資參 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完成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按認 股價格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若有 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並計算至元 為止。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納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 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票,不含『認股權股 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註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份或股票 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 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 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註4: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時 ,則不予調整。 註5: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者,以每股面額 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 股價格等幅調降之,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須經主管機關核 可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依本條第一項 之方式對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 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第 八 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 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 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 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 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 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 市買賣。 五、股款繳納憑證換發為普通股票之股本變更登記, 每年以辦理四次為限,每次辦理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 如下: (一) 3月20日 (二)發放前一年度股利之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除息 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若於該年度股東常會 未決議分派股利或股息時,則以該次股東常會日為換 發普通股之基準日。 (三)9月20日 (四)12月20日 六、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 送達本公司承辦單位,並於基準日前(不含當日)完 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股本變更登記。 七、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 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第 九 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 公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股發行認股外,其他權利 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第 十 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本公司薪 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相關內容及數量。 二、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 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 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 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生效。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 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決議修訂並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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