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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l 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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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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矽 統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92.06.27 股東會通過 95.06.12 股東會通過 98.06.16 股東會通過 99.06.17 股東會通過 101.06.15 股東會通過 102.06.28 股東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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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 條 凡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 依照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
第 二 條 貸與對象-
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 -
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所稱短期,係指一年內之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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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
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第三條 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第
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者,以
下列情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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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持股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子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要者。 -
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
但仍應依本程序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之限
額、期限及計息方式辦理。
第 四 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本公司總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二十為限。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
最近一年度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
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授權額度不超過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
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
改善。
公司資金貸與,應依規定提經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
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
或循環動用。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金貸與期限為一年。貸放利率視本公司資金成本機動調 整,但不得低於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按月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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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辦理貸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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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財務及保證資 料,向本公司申請。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先評估 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應列舉貸與金額與資金運用之原因及情形。 -
本公司財務部門應就(一)資金貸與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二)貸與對 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三)對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 益之影響;(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等詳細審查 後,將評估結果呈總經理提報董事會核定。 -
借款人在額度核定後,始得向本公司申請動支。借款人依前述規 定申請動支融通額度時,應提供同類之保證票據或其他擔保品, 作為資金貸與之保證。 -
資金貸放後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 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審查評估結果詳予登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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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公告申報程序-
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 內公告申報: -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 上。 -
二、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以上。 -
三、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且達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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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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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及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 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價值有無變動 情形,遇有重大變化致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立改善計劃並立刻 通報董事長及各監察人,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之利息, 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 抵押權塗銷。 -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 者,需事先提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每筆延期償還以 不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 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分及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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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部門應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及報表格式按月 公告並向有關機關申報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有關資料。 -
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 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 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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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經理人及主辦人若違反本作業程序及相關法令時,本公司得依有關 規定處罰。 -
第 十 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不將資金貸與他人。 本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 規定認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所稱之淨 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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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交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通過後實 行,修正時亦同。本作業程序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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