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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an 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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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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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矽統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50,000,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50,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2/03/31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2/03/28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50,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5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3.7400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心力,
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為50,000,000單位,共可認購
普通股50,000,000股,對原股東稀釋之比率約為3.74%,
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為50,000,000單位,對原股東
稀釋之比率約為3.74%,稀釋效果尚屬有限,加上可激勵
員工向心力及長期服務之意願,對股東權益應有正面之助
益。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第 一 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
利益,茲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二 條 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
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
由董事長訂之。

第 三 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正式
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以其績效表現、整體
貢獻、專業技術關鍵性、未來發展潛力及其他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本公司人力
資源部按前述原則,依認購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
展策略與方針所需,擬定提案,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
。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
之十,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第 四 條 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5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一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00股。

第 五 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及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每單位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每股收盤價。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
時,則以普通股每股面額為每股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認股權人死亡
其繼承者不在此限。七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
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自授予起屆滿四年後,認股
權人可就全部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二)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
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
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
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之認股權人,於離職後,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
因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五)認股權人因公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其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因繼承而
影響原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繼承人辦理
繼承事宜時,除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外,另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等相關規定辦理。認股權人因自殺死亡時,即視同放棄所有認股權力。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
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第 六 條 履約方式
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 七 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每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
四捨五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須經主管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
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持有人,本公司應於普通股除權基準日、合併基準日、分割
基準日或現金增資參與海外存託憑證發行完成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按認股價格
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
金償付並計算至元為止。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納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
轉讓之庫藏股票,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
註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份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
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
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註4: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5: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者,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除法
令另有規定或須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依本條第
一項之方式對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

第 八 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
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股款繳納憑證換發為普通股票之股本變更登記,每年以辦理四次為限,每次
辦理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如下:
(一) 3月20日
(二)發放前一年度股利之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除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若於該年度股東常會未決議分派股利或股息時,則以該次股東常會日為換發
普通股之基準日。
(三) 9月20日
(四) 12月20日
六、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送達本公司承辦單位,並於
基準日前﹝不含當日﹞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股本變更登記。
七、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第 九 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
股發行認股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第 十 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
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二、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
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
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
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決議修訂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