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iS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an 13, 2014

52031_rns_2014-01-13_0be54cad-4036-46fa-8438-11ee39aaca76.html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矽統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50,000,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50,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4/01/11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3/12/28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60,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6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4.4300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
昇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60,000,000股,對原有普通股
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4.43%。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分五年執行,對原股東
權益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一 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
提昇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茲訂
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二 條 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本
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
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之。

第 三 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
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
將以其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專業技術關鍵性
、未來發展潛力及其他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
本公司行政管理處按前述原則,依認購當時之
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
展策略與方針所需,擬定提案,經董事長同意
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
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一
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 四 條 發行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
6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為普通股一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
通股新股總數為60,000,000股。

第 五 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及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每單位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每股
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此一期
間內不得轉讓,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
在此限。七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
權利視同放棄。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可就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
限,行使認股權利;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三年後,可就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
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自授予起屆滿四
年後,認股權人可就全部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
使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
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之日
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二)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
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
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
響。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
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
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
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
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
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 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
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
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五)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後
,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因離職而影響
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
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二者較晚者) 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
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本員工
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不因認股
權人死亡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
行使認股權利。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員
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
由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
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
以註銷。

第 六 條 履約方式
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 七 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
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
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
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每
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
納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
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
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
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
份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
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
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註4: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
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
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三、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
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
價格,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於減
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第 八 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
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
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
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
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
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
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第 九 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第 十 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
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二、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
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
方式之處分。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
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
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
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生效。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
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應經董
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決議修訂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