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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an 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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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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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矽統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50,00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50,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4/01/11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3/12/28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60,0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60,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4.43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 昇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60,000,000股,對原有普通股 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4.43%。 |
||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分五年執行,對原股東 權益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一 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 提昇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茲訂 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二 條 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本 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 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之。 第 三 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 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 將以其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專業技術關鍵性 、未來發展潛力及其他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 本公司行政管理處按前述原則,依認購當時之 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 展策略與方針所需,擬定提案,經董事長同意 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 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一 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 四 條 發行總數本次發行總額為 6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為普通股一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 通股新股總數為60,000,000股。 第 五 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及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每單位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每股 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此一期 間內不得轉讓,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 在此限。七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 權利視同放棄。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可就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 限,行使認股權利;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三年後,可就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 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自授予起屆滿四 年後,認股權人可就全部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 使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 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之日 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二)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 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 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 響。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 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 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 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 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 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 (四) 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 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 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五)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後 ,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因離職而影響 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 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二者較晚者) 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 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本員工 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不因認股 權人死亡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 行使認股權利。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或被授予員 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 由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 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 以註銷。 第 六 條 履約方式 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 七 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 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 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 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每 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 納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 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 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 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 份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 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 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 註4: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 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 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 三、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 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 價格,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於減 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第 八 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 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 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 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 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 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 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第 九 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第 十 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 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二、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 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 方式之處分。 第十一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 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 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 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二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生效。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 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時,應經董 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決議修訂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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