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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 AGM Information 2015

Jun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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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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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2363

目 錄







································································································································· 1






································································································································· 1






································································································································· 2
一、報告事項························································································································· 3
二、承認事項························································································································· 4
三、討論事項························································································································· 5
四、臨時動議························································································································· 5



一、民國一0三年度營業報告書························································································· 6
二、本公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8
三、本公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9
四、民國一0三年度個體財務報表···················································································· 13
五、民國一0三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18
六、「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23
七、「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24
八、「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25
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26



一、股東會議事規則··········································································································· 27
二、公司章程························································································································ 29
三、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33
四、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34
五、本公司全體董事暨監察人持股情形··········································································· 41
六、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相關資訊··············································································· 42
七、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對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42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四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壹、宣佈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肆、承認事項

伍、討論事項

陸、臨時動議

柒、散會

1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四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

地點:新竹市公道五路二段 180 號(矽統科技大樓) 出席:全體股東及股權代表人

主席:簡董事長 誠謙

壹、宣佈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第一案:本公司民國一○三年度營業報告 第二案:監察人審查民國一○三年度決算報告 第三案:報告本次股東常會股東提案情形

肆、承認事項

第一案:本公司民國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第二案:本公司民國一○三年度虧損撥補案

伍、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第二案: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 第三案: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 第四案: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第五案:解除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

陸、臨時動議

柒、散會

2

報告事項:

一 報告案

  • 案 由 :本公司民國一○三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 :1、請總經理報告。

  • 2、民國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6~7 頁(附件一)。

報告案二

  • 案 由 :監察人審查本公司民國一○三年度決算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8 頁(附件二)、第 9~12 頁(附件三)。

報告案三

  • 案 由:報告本次股東常會股東提案情形,報請 公鑒。

  • 說 明:1、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 2、本公司公告受理股東提案期間自民國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四月二十八日 止,並未收到任何股東之提案。

3

承認事項:

一 承認案 [ 提案人:董事會 ]

  • 案 由:本公司民國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敬請 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民國一○三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業經第九屆第七次董事會議通 過,並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畢,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在案,依法提請股東會承認, 請參閱本手冊第 8 頁(附件二)。

  • 2、檢附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6~7 頁(附件一)、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上述 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9~22 頁(附件三至附件五)。

  • 決 議:

承認案二 [ 提案人:董事會 ]

  • 案 由:本公司民國一○三年度虧損撥補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民國一○三年度待彌補累積虧損為臺幣(646,334,747)元,擬以資本公積 新台幣 106,290,072 元彌補虧損,期末待彌補累積虧損為新臺幣(540,044,675) 元,故擬不分派股利。

  • 2、本案業經第九屆第七次董事會通過,並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畢,出具書面審查報 告書在案。

  • 3、民國一○三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下表。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三年度虧損撥補表

單位:新臺幣元

項 次 金 額
期初待彌補虧損 (530,456,048)
加: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之精算利益﹝103 年度﹞) 1,404,728
本期稅後淨損 (117,283,427)
本年度待彌補累積虧損 (646,334,747)
本年度彌補虧損項目
加:資本公積
106,290,072
期末待彌補虧損 (540,044,675)

董事長:簡誠謙 經理人:許時中 會計主管:陳元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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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4

討論事項:

一 第 案 [ 提案人:董事會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敬請 核議。 說 明: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23 頁(附件六)。 決 議: 第二案 [ 提案人:董事會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份條文,敬請 核議。 說 明: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24 頁(附件七)。 決 議: 第三案 [ 提案人:董事會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敬請 核議。 說 明: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25 頁(附件八)。 決 議: 第四案 [ 提案人:董事會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敬請 核議。 說 明:修訂條文前後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26 頁(附件九)。 決 議: 第五案 [ 提案人:董事會 ] 案 由:解除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敬請 核議。 說 明:1.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 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2.簡董事誠謙於 103 年 11 月 20 日兼任英柏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該公司營業 範圍類似本公司,提報股東常會同意解除競業禁止之限制。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 會

5

【附件一】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報告書

本公司以過去 20 餘年於核心邏輯晶片組、繪圖及各種多媒體晶片到各式單晶片所累積的 技術及經驗為根基,積極朝向消費性產品領域發展,並選定以電容式觸控晶片為研發與銷售 的主軸,同時也將其開發應用於相關行動裝置上的各種產品,客戶從既有的 PC、NB 領域上 領導廠商逐步開拓到工業與醫療等系統廠商。經此轉型後的矽統科技,相較上一年度不論在 財務結構或客戶的基礎上均有顯著的改善,公司會繼續依據此方向努力,未來將隨著營收的 成長,儘快達到獲利目標。

民國 103 年度營業結果

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自從蘋果公司開啟行動裝置觸控的新紀元,觸控的應用便隨而取代了傳統按鍵輸入方 式,深入日常生活中並廣泛應用在各項工業與醫療等操作介面。本公司自轉型後,以開發各 種應用的投射式電容觸控晶片與行動裝置為核心,提供客戶整體的解決方案與模組化的產 品,涵蓋範圍從行動裝置延伸到 85 吋等大尺吋的觸控平台。

透過轉型及加強內部營運管理,103 年度之毛利率及虧損較上一年度已有大幅改善,期 望在既有基礎上持續開拓新客戶及開發合作應用產品,增加營業收入並轉虧為盈。

茲將本公司財務收支、獲利能力及研究發展狀況說明如下:

財務收支情形

一 ( )個體財務報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一)個體財務報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民國103 年 民國102 年 增(減)金額
營業收入 432,364 450,746 (18,382)
銷貨毛利 147,112 57,266 89,846
營業淨利(損) (279,825) (376,426) 96,601
本期淨利(損) (117,283) (286,116) 168,833

(二)合併財務報表 位:新台幣千元

(二)合併財務報表 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民國103 年 民國102 年 增(減)金額
營業收入 432,323 450,746 (18,423)
銷貨毛利 147,164 57,266 89,898
營業淨利(損) (286,172) (380,694) 94,522
本期淨利(損) (117,283) (286,116) 168,833

6

獲利能力分析

一 ( )個體財務報表

項目 民國103 年 民國102 年
資產報酬率(%) (1.51) (3.76)
股東權益報酬率(%) (1.54) (3.89)
占實收資本比率(%) 營業淨利(損) (4.56) (6.14)
稅前淨利(損) (1.87) (4.50)
純益率(%) (27.13) (63.48)
每股盈餘(虧損)(元) (0.19) (0.47)

(二)合併財務報表

項目 民國103 年 民國102 年
資產報酬率(%) (1.51) (3.76)
股東權益報酬率(%) (1.54) (3.89)
占實收資本比率(%) 營業淨利(損) (4.66) (6.20)
稅前淨利(損) (1.87) (4.50)
純益率(%) (27.13) (63.48)
每股盈餘(虧損)(元) (0.19) (0.47)

研究及發展狀況

本公司產品以開發應用在各式尺寸觸控應用之投射式電容觸控晶片,同時不斷的推出各 種升級版本,以支援市場上多種 Touch Sensor,如 GFF、G1F、OGS、GF2、GG(DITO)、GG (SITO)等製程及 Windows 8 和 Android 作業系統,不僅應用於各式消費性產品,更擴展到 工業及醫療等設備,提高產品的附加價值。

民國 104 年度營業計劃概要

感謝股東對矽統科技的支持與鼓勵,我們將持續在觸控技術不斷的提昇晶片效能與降低 成本,也同時在開發相關領域的新產品,降低景氣循環帶來的衝擊,隨著營業額的成長,儘 快轉虧為盈,回饋各位股東。

謹此

敬祝 各位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董事長:簡誠謙 總經理:許時中 會計主管:陳元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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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附件二】 請用 PDF 檔 財務部提供電子檔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 103 年度財務報表 (含合併報表 ),業經安 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涂嘉玲、郭紹彬會計師查核竣事,認為足以允當 表達本公司之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情形。連同營業報告書 及虧損撥補表,經本監察人審查完竣,認為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 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備具報告書,敬請 鑒核。

此致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4 年股東常會

監察人:劉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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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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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 0 4 年 3 月 2 6 日

8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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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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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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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附件六】

修訂【公司章程】部份條文前後對照表

條 次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訂說明
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
有規定外,應有代表以發行
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
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股東會之決議,得採行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除公司
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以
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依法令增修
第十六條 本公司設置董事七人,由股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
選任之,董事任期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設置董事七人,採候
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
~~有行為能力之人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董事任期為三
年,連選得連任。
依法令增修
第十六條之ㄧ 本公司董事席次中,獨立董
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
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
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
獨立董事候選名單選舉之。
本公司董事席次中,獨立董
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
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
~~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
~~獨立董事候選名單選舉~~
~~之。~~董事之選票依獨立董事
及非獨立董事分別計算當
選名額。
依法令增修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設置監察人二人,由
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
中選任之。監察人之任期為
三年,連續當選得連任。
本公司設置監察人二人,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
就~~有行為能力之人~~候選人
名單中選任之。監察人之任
期為三年,連續當選得連
任。
依法令增修

23

【附件七】

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份條文前後對照表

條 次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訂說明
第二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非獨立董
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
會時應一併進行之,並設置
投票櫃,分開計票。獨立董
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
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
選任之,董事之選票依獨立
董事及非獨立董事分別計算
當選名額。
本公司~~獨立董事、非獨立董~~
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
會時應一併進行之,並設置
投票櫃,分開計票。~~獨立董~~
事及監察人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
人名單中選任之,董事之選
票依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依法令增修

24

【附件八】

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部份條文前後對照表

條 次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訂說明
第二條 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
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
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
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
算之。
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
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
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
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
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依法令增修
第十九條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
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
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
決,毋庸再行表決。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
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
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
決,毋庸再行表決。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東,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
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
權。
依法令增修

25

【附件九】

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前後對照表

條 次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修訂說明
第二條
第四項
其他固定資產之取得或處
分,其交易金額在新台幣一
億元(含)以下者,由相關業務
部門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核
決後辦理,交易金額超過新
台幣一億元者,應再呈請董
事會同意後始可執行。
其他固定資產之取得或處
分,其交易金額在新台幣一
億元(含)以下者,~~由相關業務~~
~~部門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核~~
~~決後~~執行單位依本公司內部
相關規定辦理,交易金額超
過新台幣一億元者,應再呈
請董事會同意後始可執行。
營運需要修

26

【附錄一】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840608 股東會通過訂定 910624 股東會通過修定 950612 股東會通過修定

  • 一、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二、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 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三、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四、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 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五、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 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 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 六、本公司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得列席股東會。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 戴識別證或臂章。

  • 七、股東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八、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 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 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 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敬請大會表決。

  • 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 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 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佈散會。

  •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 宣佈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 十、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 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 言內容為準。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 主席應予制止。

  • 十一、股東提出之其他議案或原議案之修正案或替代案,應有其他股東附議,提案人連同附 議人代表之股權,應達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仟分之一。

  • 十二、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股東 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十三、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 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27

十四、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五、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十六、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之結 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十七、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

  • 十八、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十九、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 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毋庸再行表決。

  • 二十、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 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二十一、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28

【附錄二】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條: 本公司依中華民國公司法組織之定名為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之事業如下:研究開發、生產、製造、銷售下列產品:

  • 1.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2.I501010 產品設計業。

  • 3.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第二條之一:本公司得對外保證。

  • 第二條之二:本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得 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於新竹市內,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得於國內、外 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 第 四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 第 五 條: 本公司之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億元,分為記名股票壹拾捌億股,每股票 面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得分次發 行。前項資本額總額內,於新台幣貳拾億元範圍內得供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 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用,共計貳億股,每股票面金額壹拾元,授權董事 會視實際需要得分次發行。.

  • 公司如擬以低於市價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庫藏股如擬以低於實際 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應經股東會決議後,始得發行。

  • 第 六 條: 本公司之股票發行,應由董事至少三人簽名蓋章,編號並載明公司法第一百六十 二條所列事項,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 數合併印製或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依前項之規定,其合併印製股票之保管 或免製股票之股份登錄,本公司經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辦理,或依證券集中 保管機構之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辦理之。

  • 第 七 條:本公司股東如欲將其股份讓與於他人者,應填具過戶申請書並由讓與人與受讓人 在股票背書,登入本公司股東名簿,其讓與方為完成。在未完成讓與前,原股東 仍繼續享有股東權利。依前條規定合併印製時,不適用上開背書轉讓之規定。

  • 第 八 條:股東應將其簽字或印鑑之式樣留存公司,凡股東收取股利或書面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即憑其留存之印鑑核對之。

  • 第 九 條: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 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股票均停止讓與過戶。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 十 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股東常會暨股東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 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法召集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 限。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 第十一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 各股東。通知及公告中應載明召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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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規定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以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四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悉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 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股東會以董事長為主席。倘董事長不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 長未指定董事代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為主席。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 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十五條之一: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編製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四章 董 事 會

第十六條:本公司設置董事七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董事任期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

  • 本公司得為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 責任保險。

  • 第十六條之一:本公司董事席次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名單選舉之。獨立董事之專業資 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依 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

  • 董事會之召集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應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辦 理。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通 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並載明會議日期、地點。但有突發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並亦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十八條: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一人為董事 長。董事長為董事會會議之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九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經營方針及中、長程發展計劃之審議。

2.核定營業計劃之審議與監督執行。

3.審核預算及決算。

4.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聘免。

  • 5.盈餘分派方案或彌補虧損之議案。

6.資本增減之審議。

  • 7.分支機構設立、改組或撤銷之審議。

8.重大資本支出計劃之審議。

  • 9.公司重要財產之購置及處分之審議。

  • 10.公司組織規程及重要業務規則之審議。

11.公司章程修定之審議。

12.股東會決議之執行。

13.股東會之召開及業務報告。

  • 14.其他依公司法或股東會賦予之職權。

第二十條: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不能出席之董事得書面授權其他董事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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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每一董事,僅能代表不能出席之董事一人。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 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廿一條:董事會得指聘秘書一人,依董事會之指示,辦理董會之有關事務。

第五章 監 察 人

  • 第廿二條:本公司設置監察人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監察人之任期為 三年,連續當選得連任。

第廿三條: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1.查核董事會向股東會造送之帳目表冊報告書

  • 2.查核公司決算。

  • 3.核對公司之帳簿,支出及收入,暨一切資產。

  • 4.其他依法令規定得行使之職權。

  • 第廿四條:監察人查核帳簿表冊後應提出報告於股東會。監察人對於前項所定事務,得代表 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辦理之。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會議以便陳述,但無表決權。

第六章 經 理 人

  • 第廿五條:本公司經理人之設置,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及內部組織規章 辦理。

  • 第廿六條:總經理之人選,由董事長提名,而由董事會選任之。總經理之解任亦由董事會行 之。其他經理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決議任免之。

第七章 會 計

  • 第廿七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一會 計年度終了時辦理決算。董事會應在股東常會會期三十日前,造具後開之表冊交 監察人查核。監察人本人查核後或委託律師或會計師查核後應向股東提出報告請 求取承認。計開:

  • 1.營業報告書。

  • 2.財務報表。

  • 3.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第廿七條之一: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 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前項 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得以公告(含電子)方式為之。

  • 第廿八條: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扣除稅捐、彌補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金,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提撥百分之一 為董事及監察人酬勞,百分之十為員工紅利,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 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公司盈餘不足時不得以本作息。

  • 第廿八條之一:公司股利之分派,係參酌產業發展趨勢,公司未來營收獲利狀況、資本支出 預算、營運資金需求等因素訂定。故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單獨 或共同為之。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以當年度可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含) 以上為原則。

第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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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本公司組織規章董事會得另行制定之。

第卅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之。

  • 第卅一條:本公司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八日。第一次修訂於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七 日。第二次修訂於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三次修訂於八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四次修訂於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五次修訂於八十三年九月九日。第六次 修訂於八十四年六月八日。第七次修訂於八十五年五月四日。第八次修訂於八十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九次修訂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第十次修訂於八十七年 五月十五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次修訂於八十九年 五月二十五日。第十三次修訂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第十四次修訂於九十年十 二月四日。第十五次修訂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十六次修訂於九十二年六 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次修訂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第十八次修訂於九十四年六月 十三日。第十九次修訂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十次修訂於九十六年六月十 一日。第二十一次修訂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十二次修訂於九十九年六月 十七日,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 0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自股東會決議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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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100.06.15 股東會通過修訂

  • 第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 第 二 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時應一併進行之,並設 置投票櫃,分開計票。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董事之選票依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分別計算當選名額。前項選舉 採記名式累積投票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股東得集中選舉 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分別當選獨立董事、非獨 立董事及監察人。

  • 第 三 條 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分別辦理監票及計票事宜。 第 四 條 投票櫃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 五 條 選舉票由董事會製備,並加計其選舉權數。

  • 第 六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者依次當選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得票數相同,而超過應選名額時,由得票 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同時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

  • 但有下列情形時得由得票次多者遞補:

  • 一、同時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者,於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後,所造成之缺 額。

  • 二、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於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登記前聲請放棄者。

  • 第 七 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份者,選舉人在「被選舉人」需填明被選舉人姓名、股東戶 號及所投權數;如為非股東身份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 第 八 條 股東於會議進行中離席時,得將其表決票委託其他出席股東代為投票。

  • 第 九 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未用本辦法所定之選票者。

  • 所填被選舉人人數超過規定應選出名額者。

  • 3.附被選舉人戶名(姓名)、股東戶號(身份證統一編號)及分配之選舉權數外夾寫其 他文字者。

  • 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櫃者。

  •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及塗改者無效。

  • 所填被選人如為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與股東名簿所列不符者;所填被選人如非 股東身份者,其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第 十 條 計票由監票員在旁監視,開票結果當場由主席宣佈。

  •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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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96.06.11 股東會修訂 101.06.15 股東會修訂 102.06.28 股東會修訂 103.05.30 股東會修訂

  • 第一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依據證券交易法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金管會)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規 定訂定。

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適用範圍,係指: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 (售)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八、其他重要資產。

  • 以上衍生性商品之交易,除依本處理程序辦理外,並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處理程序」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資產之取得或處分,應依據下列額度及程序辦理:

  • 一、長期有價證券投資之取得或處分,其交易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含)以下者, 由財務部門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者, 應再呈請董事會同意後始可執行。。

  • 二、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之取得或處分,其交易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含)以下者, 由財務部門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者, 應再呈請董事會同意後始可執行。。

  • 三、不動產之取得或處分,其交易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含)以下者,由相關業務 部門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者,應再呈 請董事會同意後始可執行。

  • 四、其他固定資產之取得或處分,其交易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含)以下者,由相 關業務部門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者, 應再呈請董事會同意後始可執行。

  • 五、會員證及無形資產之取得或處分,其交易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含) 以下者, 由相關業務部門呈請總經理及董事長核決後辦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 者,應再呈請董事會同意後始可執行。

  • 六、衍生性商品之取得或處分,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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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本處理程序、 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 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 讓他公司股份(下簡稱股份受讓)者等相關規定辦理。
  • 第三條 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應依個別資產之性質而定,原則上若有市價可供參 考,則以市價為主要參考依據,若無,則以詢價、比價、議價、公開招標或其 他合理方式決定之,若符合本處理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並應參考專業 估價者之估價報告。

    • 一、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 股票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 二、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 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及參考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或參考當時 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後議定之。

    • 三、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 等議定之。

    • 四、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資產,應以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 五、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以比價或議價方式擇一為之。

    • 六、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依照相關法令及合約規定辦理。

    • 七、取得或處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 相關規定辦理。

    • 八、取得或處分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應依 照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四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 序辦理。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 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 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 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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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 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 巿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

  • 第六條之一 前述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準則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第六條之二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各項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 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準則第 二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六條之一規定辦理。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 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第七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份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 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 關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 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依準則第 13 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條第二項,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 分免再計入。

    • 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二條第 四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若已設置獨立董事,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若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第八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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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 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 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 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 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 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 交易成本。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 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五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 三項規定:

  •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 取得不動產。

  • 第九條 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條規定 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 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 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 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 孰低者為準。

    • (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 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 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三)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 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 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 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 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第十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 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 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 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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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 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 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 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先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 事會討論通過。

本公司決議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事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 因素事先報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 本公司及其他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 證券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 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 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 碼)。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 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 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 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 查。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 額。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 ( )買賣公債。

    •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 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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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 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 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 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 五年。

  • 第十三條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二、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三、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第十四條 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準則」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本公司之 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如其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處理程序第十二條所 訂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本公司亦應代為公告申報。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本程序所指之子公司、關係人係指依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 之。

  • 第十五條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 證券之限額,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

     - 一
    
     - (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股東權益 及長期負債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股東權益。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股東權益之 百分之四十。
    
  • 二、本公司各子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 如下:

     - 一
    
     - ( )不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股東權益百分之四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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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股東權益之 百分之二十。

  • 第十六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資產時,由權責單位依核決權限及本公司相 關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相關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者,本公司 得依有關規定處罰。

  • 第十七條 本處理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本法之訂定經董事會通過 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行,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本處理程序未盡事 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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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暨監察人持有股數及最低應持有股數

  • 一 . 本公司現任第九屆董事暨監察人法定股數如下:

  • 本公司普通股發行股數為: 613,534,976 股 全體董事應持有法定股數為: 19,633,119 股 全體監察人應持有法定股數為: 1,963,311 股

  • 二. 截至一○四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 104 年 4 月 27 日,全體董事持有股數如下:

職 稱 姓 名 持股種類 股 數 持有成數(%)
董事長 簡誠謙 普通股 475,001 0.07%
董 事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股 120,892,047 19.70%
董 事 亮勳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啟川 普通股 3,700,482 0.60%
董 事 陳文熙 普通股 3,015,247 0.49%
董 事 許時中 普通股 0 0.00%
董 事 持 股 合 計 (註) 普通股 128,082,777 20.87%
獨立董事 黃財旺 普通股 0 0.00%
獨立董事 羅瑞祥 普通股 0 0.00%
註:獨立董事不計入董事持股

註:獨立董事不計入董事持股

  • 三. 截至一○四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 104 年 4 月 27 日,全體監察人持有股數如下:
職 稱 姓 名 持股種類 股 數 持有成數(%)
監察人 劉興森 普通股 8,381,246 1.36%
監察人 關鈞 普通股 0 0.00%
監 察 人 持 股 合 計 普通股 8,381,246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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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相關資訊︰

  • 一、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相關資訊如下︰

第廿八條:

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扣除稅捐、彌補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金,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餘額提撥百分之一為董 事及監察人酬勞,百分之十為員工紅利,股東紅利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 會決議分派之,公司盈餘不足時不得以本作息。

第廿八條之一:

公司股利之分派,係參酌產業發展趨勢,公司未來營收獲利狀況、資本支出預算、 營運資金需求等因素訂定。故股利之分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單獨或共同為 之。現金股利之分派比例以當年度可分派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為原則。

  • 二、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金額及設算每股盈餘如下︰ 本公司民國 103 年度無配發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故不適用。

  • 三、民國 102 年盈餘用以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之情形如下︰ 本公司民國 102 年度無配發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故不適用。

【附錄七】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本公司本次股東會無擬議無償配股,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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