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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of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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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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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4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促进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倡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实现公司价值的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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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1、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上海证券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应当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3、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 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1、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收集投资者的咨询及建议等诉求, 并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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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通过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向投资者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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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机构投资者交流的主要问题及答复情况。
(三)投资者电话咨询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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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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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便利。
2、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应当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 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从而能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四)股东会
1、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可以积极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2、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五)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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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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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告以及公司股票的即时行情。
2、在公司网站提供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 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3、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站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公 告。
(六)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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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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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2、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3、在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时,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但是不得 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4、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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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证券部将做好投资者来访 调研的接待记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可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 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2、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按照《上市规则》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 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其他责任人应积极参加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3、在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4、参加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 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1、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2、公司证券部要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报道,公司其他部 门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证券部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能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九)邮寄资料
1、公司证券部应当做好投资者档案管理,特别是做好股东名册的保存管理 工作,可以根据公司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定期报告和有关公司宣传资料寄送 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2、有关工作人员在邮寄过程中不得将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邮寄给投资者或 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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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证券部要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 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 学习。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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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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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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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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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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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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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报送、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答复投资者的咨询和反 馈相关信息;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通过参加券商策略会、投资者论坛等资本市场会议等多种形式,与投 资者、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沟通,并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 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了解市场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行为等 方面的评价与期望,适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
(十一)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罚、股票交 易异动等重大突发事件或预计事件可能发生时,注意监控、收集和整理各类敏感 信息,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全面了解事件原由,并依法及时向公众披露,维护本 公司声誉和投资者信心,并持续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做好事件总结与善后 工作;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关 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适时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规定,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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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 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原《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同时终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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