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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soft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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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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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中科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24 号)核准,中科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软”、“上市公司”或“公司”)以 16.18 元/股的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 42,400,000 股 A 股,并于 2019 年 9 月 9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中泰证券股份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中 科软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中科软进行持续督 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9 月 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募 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对中科软进行了 持续督导。
2020 年度,中泰证券对中科软的持续督导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相应的工作计 划 |
保荐机构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中泰证券已与中科软签订保荐协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各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 交易所备案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访,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沟通、书面 沟通、视频访谈、电子资料调取与 审阅等。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中科软相关资料,持续督导 期间中科软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持续督导期间,中科软及相关当事 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持续督导期间,中科软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并切实履行所作出的各项承 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 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 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中科软有 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 目组成员对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 的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 范运行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二、保 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的情况”。 |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科软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 行承诺的情况 |
|---|---|---|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科软未 发生该等情况 |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科软未 发生该等事项 |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 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质量,并已 按规定对中科软进行了现场检查 |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 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中科软未 发生该等事项 |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 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 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 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2020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核查报告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中科软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 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科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 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中科软不存在《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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