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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mag Technology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1

Feb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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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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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 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 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1年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 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1年2月25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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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2月25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 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4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2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28,40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1927%;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8,33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923%;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71,0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100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促进局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 案》。

同意28,403,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0股,占 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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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97,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9284%;反对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0%;弃权5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716%。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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