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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Sep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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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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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刘开同
董书倩
刘运龙
天津滨河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零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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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于 2014 年 9 月 24 日由以下各方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
甲方: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9 号唯实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烨东
乙方一:刘开同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地华里****
身份证号:34242319700903****
乙方二:董书倩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地华里****
身份证号:12010419660725****
乙方三:刘运龙
住所:安徽省霍邱县户胡镇户胡街道****
身份证号:34242319750202****
乙方四:天津滨河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高新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迎水道 150 号 E 座 1 门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开同
鉴于:
鉴于上述各方于 2014 年 8 月 4 日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为进一步明确各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盈利补偿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并 共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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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 1.1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相关词语的释义同各方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 所述。
第二条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
-
2.1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期为标的资产交割日起连续三个会计 年度(含标的资产交割日当年),即如果标的资产的交割日为2014年,则 利润补偿期为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如果标的资产的交割日为 2015年,则利润补偿期为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
-
2.2 乙方承诺,如果利润补偿期为2014-2016年度,则滨河创新2014-2016年度实 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6,100万元、7,250万元和8,650万元;如果利润补偿期为2015-2017年度,则 滨河创新2015-2017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250万元、8,650万元和9,450万元。
-
2.3 关于利润补偿期内实际利润数与承诺利润数差异确定、利润补偿方式、减 值测试及补偿方式、其他情况的现金补偿、实施补偿及违约责任等均按照 甲乙双方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协议生效
- 3.1 本协议与《盈利补偿协议》同时生效。
第四条 附则
-
4.1 本协议一式十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由甲方保存以报有关机关审批 或备案使用,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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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书倩、刘运龙、刘开同、 天津滨河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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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书倩、刘运龙、刘开同、 天津滨河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盈利补偿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乙 方 一:刘开同(签字)
乙 方 二:董书倩(签字)
乙 方 三:刘运龙(签字)
乙 方 四:天津滨河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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