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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Sep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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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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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提高内 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工作职责以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 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实施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 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 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公司内部审计领导机构,公司设审计部为内部 审计专职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公司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与 监督。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各 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 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 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 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 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对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 公司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必备内容。

(二) 公司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三)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四)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五)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 (六) 公司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

  • 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 文件和资料,审核费用、成本管理状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 匿和销毁;

(三) 检查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 (四) 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 (五) 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有关领导的同意,

  •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 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方面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并 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 见;

(八) 检查公司管理工作及经济效益的情况,核实公司及参股、控股子公司必 须的营运资金,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主管负责人、经理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三章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规审计,具有正确的业务指导

思想,正确处理公司与个人的利益,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健康正常地进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具备经营管理知识,较好 地掌握会计、审计理论和技能,必须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逻辑思考能力,善于发 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心:

(一) 在工作中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单位蓄意刁难,以权谋私,更不 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屈从他人意志, 不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 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存在的 问题,要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 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谦虚谨慎,树立良好形象。在审计工作过程中要 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虚心听取他们的解释和意见,不得主观武断,滥用职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克己奉公、廉洁 俭朴,工作期间不得私自到所在城市观光游玩。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 (一) 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 (二) 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 (三) 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原则,在 工作中应当严于律己、平等待人,不得以权谋私,违反纪律,否则,轻则调离审 计工作岗位,重则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 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确定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 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三) 独立董事是否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

  •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 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发生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时,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与上述

事项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审计部,以便公司审计部开展工作。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 大缺陷。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奖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 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其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领导及财务人员须严肃对待内部审 计工作,认真安排、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接受审计监督,如有阻挠、妨碍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工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将及时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