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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3
Sep 2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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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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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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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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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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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 2013 年 9 月 11 日刊登的《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 于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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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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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 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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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发布的《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相关有效 证件、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为 62,051,5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27%。本所律师 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了投票,审议批准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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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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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议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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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及期限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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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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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宁 薛国胜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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