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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Management Reports 2014

Mar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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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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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相关条款的要求,在2013 年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 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独立与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 将本人2013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3 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3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在 审议议案时,对相关议案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013 年,在任职期间,公司召开1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1 次,见证了股 东大会审议过程。

本人认为,2013 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 表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对公司在2012 年度报告期 内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亦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2.对2013 年4 月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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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建立了较为完 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 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 在的内外部风险能够得到较有效的控制。公司对2012 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 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3.对2013 年4 月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201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北 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对2013 年4 月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 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董事会拟定的2012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

5.对2013 年4 月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运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 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内容及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29 号:募集资金使用》、《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6.对2013 年4 月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目前经营情 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闲置募 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闲置募 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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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本次利用闲置 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

7.对2013 年4 月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考虑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开展审计、验资等业务,对公司情况较为熟悉,担任审计机构期间,勤勉 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3 年度审计机构。

8.对2013 年4 月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聘任 杨阳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章超英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 任期一致。经审阅杨阳先生、章超英女士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其具备与其行使 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上述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及提名、决议等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公司董事长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聘任贺岩先生担 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经审阅贺岩先生 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1. 对2013 年4 月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 议2012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发挥高级管理人员的创造性与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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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10.对2013 年6 月2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 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经审阅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履历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 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公司现场办公情况

2013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时 间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充分与公司管理层沟 通,从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对公司的战略思路、内控工作方案、成本控制、经营 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均有采纳。

同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 生产经营情况的汇报,及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沟通公司发展战略、投资方向; 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 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担任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 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能以自己专业知识对各项议案进行认 真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使董事会决策更加科学性。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本人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 的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 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2、积极了解可能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项,对公司财 务运作、资金往来,重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认真听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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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关人员汇报,及时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履行了独 立董事应尽职责。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 益。

4、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 的审核,详细了解相关议案的背景材料和决策依据。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 人在董事会上发表了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 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5、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以上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 2013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请各位股东审

议。

独立董事:温京辉 2014 年3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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