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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ug 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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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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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 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原材料、电、热力等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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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5、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
6、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7、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8、提供财务资助;
9、提供担保;
10、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11、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2、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3、债权、债务重组;
1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5、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
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第二章规定的交易需要进行 支付时,公司相关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 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 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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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 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 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 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 处理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 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 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 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 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 “ 占用即冻结 ” 之机制,控 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公司控股股东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 冻结,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 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可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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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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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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