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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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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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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公司上市后,公 司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履行披露责任。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协助董事长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设具体部 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为: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方向、公司竞争战略和公司 职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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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 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 企业文化;
4、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其下设具体负责投资者关 系日常管理的部门之主要职责有:
1、 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 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公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 析师会议、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回 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的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等各方面情况;收集公 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及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 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2、 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 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 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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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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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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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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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采取多种手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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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协会等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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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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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媒体合作:组织与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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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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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 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利用好公司电子信箱,适时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板块, 解答投资者咨询;保持咨询电话、传真的畅通,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提高投 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8、 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事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 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协助公司有 关部门处理危机;
9、 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对投资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投资者建议呈交相关领 导;
10、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1、 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相关 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12、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临时 报告的编制工作及相关材料的印制、报送等工作。
13、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14、 拟定、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 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 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 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 以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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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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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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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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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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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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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 有较强的协作能力。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 公司负责人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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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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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 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 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臵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 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 3、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 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 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 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4、 投资者关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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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 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 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 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 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5、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6、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 问,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 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 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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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 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 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 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及年度报告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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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臵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 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臵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 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 投资者查阅。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一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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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方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的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可向投资者邮 寄其所关心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还可通过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 道等方式披露相关信息,保持与投资者的联系与沟通。
第五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应尽可能通 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 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批评、降级处分直至辞 退,同时,对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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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并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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