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INODAT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9, 2012
54678_rns_2012-03-19_8a952ba3-c5e2-4d7c-a38a-cb3b2f99b8d6.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12 年3 月17 日经公司第二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 2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 3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4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 4 第六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 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 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科金财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 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1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贷垫款 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但 不限于:
-
1 、购买原材料、电、热力等能源;
-
2 、销售产品、商品;
-
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5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
6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7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8 、提供财务资助;
-
9 、提供担保;
10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11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2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3 、债权、债务重组;
1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5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2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3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4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
5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
6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第二章规定的交易 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相关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 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 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 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 付事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 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3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 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 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 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 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 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 索赔。
第十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4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