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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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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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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投资者接待管理办法
(本制度于2012 年3 月17 日经公司第二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责任人素质要求及来访接待工作的责任划分 ............ 2 第三章 机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 3 第四章 机构投资者接待工作 ............................... 4 第五章 责 任 ............................................ 6 第六章 附 则 ............................................ 7 附件 ....................................................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北京中科金 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机构调研行为, 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 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提高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投资者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 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 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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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
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
-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 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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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 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3 、保密原则 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 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4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
5 、高效低耗原则 公司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提高工作 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
6 、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责任人素质要求及来访接待工作的责任划分
第五条 公司接待机构调研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接待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 投资者接待活动中发表和公司有关的言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 工作或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 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 、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 2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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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熟悉证券市场;
-
4 、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第八条 现场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在每次机构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
1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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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3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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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内容。
第三章 机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条 机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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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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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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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4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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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 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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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文化建设;
-
6 、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
第十一条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 问进行回答。董事会秘书及其指定接待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实际 情况,根据机构投资者拟咨询的问题提纲及专业培训要求统一 回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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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 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 性言语。
第四章 机构投资者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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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在季度报告披露前十 五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公司原则上不进行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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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 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 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 邀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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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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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 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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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 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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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调研纪要、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 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纪 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 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 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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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 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 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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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 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 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 ( 包括非公开发行 ) ,向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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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 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档案,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由董事会办公 室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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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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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活动的详细内容;
3 、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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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 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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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 广等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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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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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承 诺 书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 做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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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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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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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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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 同时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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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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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 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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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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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等)活动;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 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单 位: (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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