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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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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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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于2012 年3 月17 日经公司第二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 3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 5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 7 第五章 附则 .............................................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 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7 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科 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 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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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 司字[2007]212 号)和《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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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 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 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 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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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 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212 号)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 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 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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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 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 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重大信息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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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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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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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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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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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 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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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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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 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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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 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 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逐 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 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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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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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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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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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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