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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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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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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本制度于2012 年3 月17 日经公司第二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 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 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 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 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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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 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 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 务负责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 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发表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 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 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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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 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 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 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 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 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 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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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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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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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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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 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 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 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 件。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 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 日内,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 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本规程第一条所述的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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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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