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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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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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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本制度于2012 年3 月17 日经公司第二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 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 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报编制前向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全面 汇报,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一)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

  • (二)本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 (三)投资、融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 (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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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 (六)对外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 (七)关联交易的协议签订和履行情况;

  • (八)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 (九)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 (十)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检查、调查和被采取其他监

  • 管措施的情况;

  • (十一)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影响情况;

  • (十二)对公司业绩和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 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 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 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的基础上对有关重 大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落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情况;

(二)具体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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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 (四)确定的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根据听取公司汇报和实地考察的情况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年报初审意见的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方面: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 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 况;

  •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 (四)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 (十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 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 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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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 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年报相 关内容,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真实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客观地 分析公司发展面临的形势、充分揭示未来发展面临的风险。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 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汇报、沟通、意见、建议及实 地考察均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由公司负责存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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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重大合同、其他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参照《规范运作 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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