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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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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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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制度于2012 年3 月17 日经公司第二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2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 5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 6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 8 第六章 附则 .............................................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 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 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科金 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 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 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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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有 义务作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及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 径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 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 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办公室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签订技术、商标或其他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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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100 万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

  •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 易;

  •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 易。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 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三)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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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

  • 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 (五)预计公司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

  • (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八)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九)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

  • 获清偿;

  • (十)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 (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十七)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 重大影响;

(十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等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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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二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断可能会 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二十一)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一) 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 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 / 裁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 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 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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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履行相 关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 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董 事会办公室在审核相关信息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并提交相关 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 责根据收集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 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 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 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 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 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 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 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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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 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与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本部门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将 相关信息材料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董事会办公室在审阅该信息材料 后,向董事会秘书送达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 拟报告的信息通过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向董 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 事会秘书,并签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 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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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责任人对履行报告相关信息义务承担连 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 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 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

  •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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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 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 时)。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通

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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