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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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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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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12 年 3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二届第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 2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 4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 6 第五章 罚则 ............................................. 8 第六章 附则 .............................................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 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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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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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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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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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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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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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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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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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 出后6 个月不能买入。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 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 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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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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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 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证券登记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售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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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 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 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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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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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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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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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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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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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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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令第77 号)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7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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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 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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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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