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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Feb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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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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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7 证券简称:中科金财 编号:2016-010 债券简称:12 中财债 债券代码:112169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 中财债”票面利率不调整
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 年的票面利率为6.70%固定 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3 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后2 年的票面利率,公 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 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6.70%。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 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价格:100.00 元/张
4、回售登记期:2016 年2 月22 日至2016 年2 月24 日
-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 年4 月5 日
6、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 中财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 中财债”的收盘净价为100.000 元/ 张,与回售价格持平,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会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7、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 年4 月3 日至2016 年4 月2 日期间利息。
一、“12 中财债”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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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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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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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及代码:12 中财债(债券代码:11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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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规模: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总额为2.4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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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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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 年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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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
6、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70%,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 限的前 3 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决定是否行使利率 上调选择权。
7、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 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部分或 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利息和本金于本次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 个付息日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日起 不另计利息。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 年4 月3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 年至2018 年每年的4 月3 日。若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 年至2016 年每年的4 月3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计利息)。
10、兑付日:2018 年4 月3 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 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6 年4 月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 第3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前的第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 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则第4 年、第5 年两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上调后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 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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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债券持有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 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 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第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 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 售申报期限内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 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3、债券担保:中关村担保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中科金财发行本次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14、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 年5 月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双边挂牌交易。
15、债券信用等级: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4 年度 跟踪信用评级报告,本期债券2014 年度跟踪评级结果维持AA,公司长期信用等 级维持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
16、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的3 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二)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7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 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的第3 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 年的票面利 率仍为6.7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 年(即2016 年4 月3 日至2018 年4 月3 日)固定不变。
二、“12 中财债”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 出持有的“12 中财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 中财债”的收盘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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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元/张,与回售价格持平,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会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 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6 年2 月22 日至2016 年2 月24 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10 张(即面值合计人民 币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 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购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 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 直至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 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的 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2 中财债”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 年4 月5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 年4 月5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5 年4 月 3 日至 2016 年4 月2 日的期间利息,票 面年利率为 6.70%。每手“12 中财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7.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3.6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 为60.30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 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 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 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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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 后将被冻结, 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 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 一) 发行人
名称: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烨东
联系人:贺岩、李燕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 号唯实大厦10 层
电话: 010-62309608
传真: 010-62309595
( 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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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高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恒奥中心D 座5 层
电话: 0755-33975866 传真: 0755-33975866
( 三) 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赖达伦
电话: 0755-21899325 传真: 0755-21899000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2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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