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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r 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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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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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7 证券简称:中科金财 编号:2012-006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2]152 号)核准,截止2012 年2 月23 日,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17,45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发行价格人民币 2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83,9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0,166,482.7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33,733,517.24 元。上述资金的 到账情况已经于2012 年2 月23 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出具[2012]210034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海淀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玉泉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以下合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分别与大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海淀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 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 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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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1、公司已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海淀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571143209000351,截止 2012 年3 月17 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 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35090188000112429,截止 2012 年3 月17 日,专户余额为65,260,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影响集中作业平台V2.0 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0246000000088872,截止 2012 年3 月17 日,专户余额为45,229,6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IT 服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10906153010507,截止 2012 年3 月17 日,专户余额为26,506,000 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基础组件支撑平台V2.0 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5、公司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01090879400120109099736 ,截止 2012 年3 月17 日,专户余额为 114,455,917.24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6、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0246000000085871,截止 2012 年3 月17 日,专户余额为32,282,000 元。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北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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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东 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北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兆强、田树春可以在专户银行对 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东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北证券。专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专户 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北证券,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公司应按 月(每月5 日之前)向东北证券提供募资基金使用明细,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合 同、银行单据。

公司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如超过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必须提 前取得东北证券同意。东北证券在公司提供相应资料后,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将核准意见通知公司,公司必须在收到东北证券同意使用的传真或电子 邮件后方可支取款项,并及时将相关支付凭证的复印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 方式发送东北证券。

七、东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北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北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东北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北证券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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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3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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