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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Mar 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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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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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科金财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兆强 | 联系电话:01063210619/13834200679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树春 | 联系电话:01063210608/1351100861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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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现场检查情况 |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1、(1)公司相关治 理制度需明确、细化,具体包括:需对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条款进行 明确;需在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 管理制度》中明确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 即冻结”机制;需在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现有的责任追究条款基层上,明确对重 大投资方面的“投资未按计划进行、未实现 预期收益或发生损失的责任追究机制”。 (2)整改情况:公司已经落实相关制度的修 订工作。 2、(1)由于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 与董事之间就议案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导致 公司董事会现场召开会议记录内容简单。建 议公司董事参加董事会时加强发言。 (2)整改情况:公司对该问题已经充分重 视,充实了董事会会议记录内容,督促董事 在会上积极发言。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2次 《东北证券关于中科金财2013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关于中科金财2013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关于中科金财2013 年度内部控 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关于中科金财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关于中科金财对部分募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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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关于中科金财关联交易的核查 意见》(2个) 《东北证券关于中科金财超募资金投资项 目延期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关于中科金财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关于中科金财2014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关于中科金财2014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关于中科金财科2014 年度内部 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 |
|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1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科金 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全面现场核查 报告》。 根据《北京证监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监 管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机构对中科 金财的公司治理规范性、信息披露规范性、 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公允性和 合规性、对外投资规范性、募集资金的管理 情况、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应整改事项的 整改情况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1、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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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与董事之 间就议案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导致公司董事 会现场召开会议记录内容简单。 2、已采取的持续督导措施及效果 建议公司董事参加董事会时加强发言;公司 对该问题已经充分重视,充实了董事会会议 记录内容,督促董事在会上积极发言。 |
|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4年12月26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2014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其变化内容。 2、2014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及其变化内容。 3、2014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其变化内容。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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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承诺 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 限 |
履行情况 |
|---|---|---|---|---|---|
| 资产 重组 时所 做的 承诺 |
刘开同 | 如因天津滨河顺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未按期开工 建设被收取违约金、闲置费或被政府或其他部门无偿 收回的,因此给滨河创新和天津滨河顺通科技有限公 司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
2014年08 月06日 |
长期有 效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 刘开 同;董 书倩; 刘运 龙;天 津滨河 数据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
交易对方关于保持中科金财和滨河创新独立性,出具 如下承诺:一、保证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人员独立 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劳动、 人事及薪酬管理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之间完全独立。 2.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高级管 理人员均专职在中科金财、滨河创新任职并领取薪酬, 不在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担任董事以外的职务。二、 保证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机构独立1.保证本次交易 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构建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保证本次交易 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依照法律、法规及中科金财、滨河创新公司 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三、保证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 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金财、滨 河创新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2.保 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经营场所独 立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 |
2014年08 月06日 |
长期有 效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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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3.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 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不存在资金、 资产被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四、保证 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业务独立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 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 资质,具有面向市场的独立、自主、持续的经营能力。 2.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避免 从事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3.保证本 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减少与中科金 财、滨河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 交易,保证按市场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五、保证中科金财、滨河创新 的财务独立1.保证中科金财、滨河创新本次交易完成 后分别具备独立的财务部门以及独立的财务核算体 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2.保证中科金 财、滨河创新本次交易完成后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3.保证本次交 易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本 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等关联方兼职。4.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金 财、滨河创新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人/本公司不 干预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资金使用。5.保证本次交 易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依法独立纳税。 |
|||||
|---|---|---|---|---|---|
| 刘开 同;胡 卫彬; 蔡宝 宇;温 长建; 徐灵慧 |
1、任职期限:刘开同及标的公司核心人员胡卫彬、蔡 宝宇、温长建、徐灵慧就任职期限达成协议如下:“乙 方承诺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结束之日起其在滨河 创新的服务期限不少于60个月。”2、竞业限制:刘开 同及标的公司核心人员胡卫彬、蔡宝宇、温长建、徐 灵慧就竞业限制达成协议如下:“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 其从滨河创新离职后24个月内,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 或滨河创新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或任职行为,即无 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受聘或经营于任何 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滨河创新及其下属公司业务 有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利益冲突之公司及业务,不能到 生产、开发、经营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滨河创新 及其下属公司生产、开发、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 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全职;也不 |
2014年11 月28日 |
2014年 11月28 日 —2021 年11月 28日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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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自行或以任何第三者的名义设立、投资或控股与甲 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滨河创新及其下属公司有任何竞 争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同类企业或经营单位,或从事与 滨河创新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如乙方或其所控制的除 滨河创新外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 与甲方、滨河创新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 存在竞争,则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甲方或其控股子公司、 滨河创新或其下属公司;但滨河创新在乙方未违反其 劳动合同或者未完成工作目标等义务的情况下辞退乙 方的除外。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其从滨河创新离职后 24个月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劝喻、拉拢、雇用)导致滨河创新其他经营管理人 员离开滨河创新。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 与离开滨河创新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作或投资与滨河创 新有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雇佣滨河创新 经营管理人员(包括离职人员)。乙方承诺严守甲方 及其控股子公司、滨河创新及其下属公司秘密,不泄 露其所知悉或掌握的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滨河创新 及其下属公司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 段(包括但不限于侵占、受贿、舞弊、盗窃、挪用等 不当或不法手段和方式)损害或侵害滨河创新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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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开 同;董 书倩; 刘运 龙;天 津滨河 数据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
一、关于同业竞争: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 本公司及包括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未从事与中科金财、滨河创 新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存在 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2.在作为中科金财的股东且持 股5%以上(含5%)期间,本人/本公司及包括本人/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 联方将避免以任何形式从事任何与中科金财、滨河创 新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同 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 任何可能损害中科金财、滨河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如本人/本 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 到中科金财、滨河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人/ 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承诺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中科金财、滨河创新及其控 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人/本公 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中科金财、滨河 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 成的一切损失。二、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本人 /本公司在作为中科金财的股东期间,本人/本公司 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 |
2014年08 月06日 |
长期有 效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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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少并规范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 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 司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 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 利用股东优势地位损害中科金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本人/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 中科金财、滨河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三、关于资金占用: 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金财、 滨河创新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 占用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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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开 同;董 书倩; 刘运 龙;天 津滨河 数据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
交易对方刘开同、董书倩、刘运龙和滨河数据向上市 公司承诺:如标的资产交割日为2014年,则标的公司 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 于6,100万元、7,250万元和8,650万元;如标的资产交割 日为2015年,则滨河创新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 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250万元、8,650万元和 9,450万元。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期为标的资产交割日 起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标的资产交割日当年),即 如标的资产交割日为2014年,则利润补偿期为2014年 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如标的资产交割日为2015 年,则利润补偿期为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 |
2014年12 月03日 |
2014年 12月3日 —2016 年12月 31日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
| 天津滨 河数据 信息技 术有限 公司 |
一、中科金财本次向本公司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和质押。对于无法避免或 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股份质押,需获得中科金财实际 控制人书面同意方可执行。二、锁定期内,本公司如 因中科金财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 增持的中科金财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 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2014年12 月17日 |
2014年 12月17 日 —2017 年12月 16日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
| 刘运龙 | 一、中科金财通过本次交易向本人发行的中科金财股 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和质押。对 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股份质押,需获得 中科金财实际控制人书面同意方可执行。。二、锁定 期内,本人如因中科金财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中科金财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 定期限的约定,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2014年12 月17日 |
2014年 12月17 日 —2015 年12月 16日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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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开 同;董 书倩 |
一、中科金财通过本次交易向本人发行的中科金财股 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和质押。对 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股份质押,需获得 中科金财实际控制人书面同意方可执行。在十二个月 届满后按如下比例逐步解除限售:(1)自本次股份发 行交易完成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且审计机构对滨河创 新2014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 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中科金财 股份数量的30%;(2)审计机构对滨河创新2015年度 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解除锁定股 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中科金财股份数量的 30%;(3)审计机构对滨河创新2016年度实际盈利情 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解 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中科金财股 份数量的40%。二、锁定期内,本人如因中科金财实 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中科金 财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但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
2014年12 月17日 |
2014年 12月17 日 —2017 年12月 16日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
|---|---|---|---|---|---|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再 融资 时 |
沈飒 |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及朱 烨东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股份。 |
2012年02 月28日 |
2012年2 月28日 —2015 年2月28 日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 陈绪 华、蔡 迦 |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所持公 司股份在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股份。 |
2012年02 月28日 |
2012年2 月28日 —2015 年2月28 日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
| 沈飒、 朱烨东 |
将承担2008-2011年公司因“原单位缴纳”、“新参保或所 需资料未准备齐全”而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等问题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和经济损失。 |
2012年02 月28日 |
长期有 效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
| 沈飒、 朱烨东 |
若公司租赁房产在租赁有效期内因出租人未办理房产 证或者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导致中科金财受到任何罚 款或者需要变更办公场所,将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中 科商务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
2012年02 月28日 |
长期有 效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
| 沈飒、 朱烨东 |
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 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 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况发生。 |
2012年02 月28日 |
长期有 效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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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烨 东;沈 飒;陈 绪华; 蔡迦; 李彤 彤;天 津达晨 创富股 权投资 基金中 心(有 限合 伙);天 津常春 藤一期 股权投 资中心 (有限 合伙) |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中科金财所从事的业 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今后的任何时间亦 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 合营、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中科金财所从 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 动。 |
2012年02 月28日 |
长期有 效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
|---|---|---|---|---|---|
| 赫喆; 杨承 宏;谢 晓梅; 周惠 明;张 伟;吴 红心 |
交易对方关于保持中科金财和滨河创新独立性,出具 如下承诺:一、保证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人员独立 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劳动、 人事及薪酬管理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之间完全独立。 2.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高级管 理人员均专职在中科金财、滨河创新任职并领取薪酬, 不在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担任董事以外的职务。二、 保证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机构独立1.保证本次交易 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构建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2.保证本次交易 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依照法律、法规及中科金财、滨河创新公司 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三、保证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 资产独立、完整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金财、滨 河创新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2.保 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经营场所独 立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3.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 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不存在资金、 资产被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占用的情形。四、保证 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业务独立1.保证本次交易完成 |
2014年08 月06日 |
长期有 效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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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 资质,具有面向市场的独立、自主、持续的经营能力。 2.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避免 从事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3.保证本 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减少与中科金 财、滨河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 交易,保证按市场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五、保证中科金财、滨河创新 的财务独立1.保证中科金财、滨河创新本次交易完成 后分别具备独立的财务部门以及独立的财务核算体 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2.保证中科金 财、滨河创新本次交易完成后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共用银行账户。3.保证本次交 易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本 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 济组织等关联方兼职。4.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金 财、滨河创新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人/本公司不 干预中科金财、滨河创新的资金使用。5.保证本次交 易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依法独立纳税。 |
|||||
|---|---|---|---|---|---|
| 赫喆; 杨承 宏;谢 晓梅; 吴红 心;张 伟;周 惠明 |
一、关于同业竞争: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 包括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 关联方未从事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业 务。2.在作为中科金财的股东期间,本人及包括本人 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关联方将 避免以任何形式从事任何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及其 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同或相似 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从事任何可 能损害中科金财、滨河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如本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遇到中科金财、滨 河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诺将该等合作机会让予 中科金财、滨河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二、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本人 在作为中科金财的股东期间,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中科 |
2014年08 月06日 |
长期有 效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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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财、滨河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 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 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利用股东优势地位损害中科 金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因此而给中科金财、滨河创新及其控制的其他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三、 关于资金占用: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本次交易 完成后中科金财、滨河创新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人/ 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等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
|||||
|---|---|---|---|---|---|
| 赫喆; 杨承 宏;谢 晓梅; 周惠 明;张 伟;吴 红心 |
1、本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中科金财股份,自股份上 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2、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上 市后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股份锁定的要求,如因中 科金财送股、转增股本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亦遵守上 述锁定安排。3、如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锁定期有更 长期限要求的,按照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
2014年12 月17日 |
2014年 12月17 日 —2017 年12月 16日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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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对公 司中 小股 东所 做的 承诺 |
公司 |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公 司承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并承诺本次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 品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
2013年04 月16日 |
2013年4 月16日 —2014 年9月26 日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 公司 | 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公司承 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并承诺本次利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每十二个月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累计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
2013年04 月16日 |
2013年4 月16日 —2014 年4月15 日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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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 关于“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用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公司承诺最近十二个月内, 公司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本次利用 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并对外披露。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 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
2014年03 月26日 |
2014年3 月26日 —2015 年3月25 日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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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 | 关于“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公司承 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并承诺本次利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每十二个月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累计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
2014年03 月26日 |
2014年3 月26日 —2015 年3月25 日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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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公 司承诺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 险投资,并承诺本次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 财产品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本次公司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 |
2014年08 月18日 |
2014年8 月18日 —2015 年8月17 日 |
承诺人严 格履行了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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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 是否 及时 履行 |
是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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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保荐代表人没有变更。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
无,不存在前述情况。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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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郭兆强 年 月 日 田树春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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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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