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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DATA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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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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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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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
- 《公司章程》: $1.$
-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
- $3.$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
- 公司 2012年3月20日刊登的《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5.$ 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7.$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联盟成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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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 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overline{\phantom{a}}$
根据公司发布的《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相关有效 证件、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所持股份为52,452,6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15%。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现场投 票,审议批准了下列议案:
-
《关于审议 2009 年度至 2011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
《关于审议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关于审议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关于审议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关于审议2011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
-
《关于审议 2012 年度预算方案的议案》;
-
《关于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关于修订〈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的议 案》;
-
- 《关于更换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吗、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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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line{t}$
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