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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celltech Group Limite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Apr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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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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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神州细胞

公告编号:2026-006

证券代码:688520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71 号),公司获准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25,000,000 股,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6.00 元。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0,000,000.00 元, 扣除承销费(不含增 值税)人民币 4,000,000.00 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896,000,000.00 元, 再扣除发行中介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301,238.63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91,698,761.37 元。前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经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 XYZH/2026BJAA1B0222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 立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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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6 年 3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余额 用途
北京神州细胞
生物技术集团
股份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
1101041060000327601 89,600 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人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 下:

甲方: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定向增发项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用途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 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 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 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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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 方应按月(每月十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 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元、黄可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 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 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账户设置通存不通兑功能,不支取现金,不得透支,不出售支票等结算 凭证,不配置单位结算卡,不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的电子支付功能,可开 通网银、财资平台的支付功能。账户在对外支付过程中将可能产生交易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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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交易时于甲方账户余额中自动扣除。

9、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10、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1、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 方获取对账单。

12、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 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 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 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 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 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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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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