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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celltech Group Limite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Dec 1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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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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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神州细胞
证券代码:688520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 31 号院 5 号楼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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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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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细胞”或“公司”) 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 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 集团股份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一)生物药行业规模增长迅速,市场前景广阔
随着国家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物药品的需求 进一步增长。根据 Frost & Sullivan 的预测,随着相关科技的显著发展、研发投 入不断增加,以及肿瘤免疫疗法的兴起,全球生物药市场从 2017 年 2,396 亿美 元增长至 2021 年 3,384 亿美元,年复合增速达 9.0%,预计以 10.3%的年复合增 速于 2030 年增至 8,148 亿美元。中国生物药市场从 2017 年 2,185 亿元增长至 2021 年 4,100 亿元,年复合增速高达 17.0%,预计以 12.7%的年复合增速于 2030 年增 至 11,991 亿元。生物药行业规模增长迅速,市场前景广阔。
(二)医药产业政策变革利好创新药
在我国,生物医药产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 一,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支撑点,也是我国科技力量与经济增长的强大推动力。 近年来,国内生物医药行业在国家政策扶持、资本助力创新等多重有利因素加持 下,基础研究与成果转化均得以快速发展,在靶点开发、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 多个关键环节实现了技术突破,研发创新能力稳步增强。同时,随着社会老龄化 加剧、社会医疗卫生支出增加、人民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的不断提高,对靶向性 更强、副作用更小的高端生物药的市场需求也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随着《药审 中心加快创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审评工作规范(试行)》《2023 年国家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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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谈判药品续约规则》《非独家 药品竞价规则》等一系列利好医药创新的政策文件出台,创新药审评审批和医保 支付的政策框架日趋完善,真正具有高临床价值的创新药将通过加速获批临床运 用、尽快纳入医保等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有助于重塑产业格局,推动行业进入 以创新驱动研发的新的发展阶段。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
作为创新型生物制药公司,公司专注于恶性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感染性 疾病和遗传病等多个治疗和预防领域的生物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可以增加公司运营资金,缓解公司研发及经营资金紧张局 面,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切实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助于加快公司临床研 究工作及推动相关产品在国内外的上市进程,有利于公司核心发展战略的实现和 生产经营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单克隆抗体、重组蛋白和创新疫苗等生物药产品的研发和 产业化。截至本报告公告日,公司尽管已有多个产品上市并产生销售收入,但累 计亏损仍然较大,且由于在研管线较多,后续仍将持续投入大量资金开展在研产 品的临床前及临床研究,特别是随着部分重要产品逐步进入关键性临床研究阶 段,研发投入规模也将继续增加。
此外,由于公司历史上研发投入较大,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累计未弥补 亏损已达 37.50 亿元,资产负债率达到 115.42%。公司亟需补充资本金及运营资 金。
为了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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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将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一方面有助于满足公 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在经营业务、财务能力等多个方面夯实可持续发展 的基础,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把握发展机遇,实现持续快速发 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公司的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资产负债率将 下降,减少财务风险和经营压力。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及控股股东 拉萨爱力克。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及控股股东 拉萨爱力克,发行对象数量为 2 名。发行对象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发行价格为 40.4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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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前发 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1、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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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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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 的相关规定
1、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规定:截至最近一期末, 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的规定:最近三年,公司 (包括子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即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的规定: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 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445,335,714 股,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未超过公司 发行前总股本的 30%。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 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 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到账,且已经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 第 0518 号《验资报告》。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到账,且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 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 0908 号《验资报告》,且该次募集资金投向 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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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六个月,距离首发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十八个月。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时间间隔的要求。
(3)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 向,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 22,266,204 股、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 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属于“理性融 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4、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条的规定:本次发行通过董 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 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四)本次发行符合最新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要求
根据 2023 年 11 月 8 日“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就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相关情况 答记者问”,明确“董事会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再融资不适用破发、破净、经营 业绩持续亏损相关监管要求。该类融资参与主体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战 略投资者,通常具有明显的纾困、公司业务战略转型或者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获 得业务资源的特点,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稳定股价,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 者权益,且认购资金全部来自于提前确定的特定对象。”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确 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再融资,不适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相关监管要求。 本次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质量,稳定股价,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符合最 新再融资监管安排的相关要求。
(五)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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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六)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 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 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 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 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七、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 发行对普通股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结合实际情况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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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 容如下:
1 、测算假设及前提
(1)假设本次发行预计于 2024 年 6 月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 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证监会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不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10%,即不超过 44,533,571 股,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90,000.00 万元,暂不考 虑发行费用等影响。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股数为基础,仅考虑本次 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转增、回购、股份支付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3)本次发行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 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4)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公司 2023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785.72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00.48 万元,2023 年度 按照 2023 年 1-6 月业绩数据年化后测算,即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27,571.4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400.96 万元。假设 202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在 2023 年基础上按照增亏 10%、持平、减亏 10%三种情景分别计算。
2 、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2023 及 2024 年末 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2023 年度/2023 年12 月31 日 |
2024 年度/2024 年12 月31 日 | 2024 年度/2024 年12 月31 日 | |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 期末总股本(万股) | 44,533.57 | 44,533.57 | 48,98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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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1 :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照 2023 年 1-6 月业绩数据年 化后测算;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23 年增亏 10%
| 情形1: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照2023 年1-6 月业绩数据年 化后测算;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3 年增亏10% |
情形1: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照2023 年1-6 月业绩数据年 化后测算;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3 年增亏10% |
情形1: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照2023 年1-6 月业绩数据年 化后测算;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3 年增亏10% |
情形1: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照2023 年1-6 月业绩数据年 化后测算;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3 年增亏10% |
情形1: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照2023 年1-6 月业绩数据年 化后测算;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3 年增亏10% |
情形1: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照2023 年1-6 月业绩数据年 化后测算;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3 年增亏10%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7,571.44 | -30,328.59 | -30,328.59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万元) |
-4,400.96 | -4,841.05 | -4,841.05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2 | -0.68 | -0.65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2 | -0.68 | -0.65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11 | -0.10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11 | -0.10 | ||
| 情形2: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照2023 年1-6 月业绩数据年 化后测算;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23 年持平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7,571.44 | -27,571.44 | -27,571.44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万元) |
-4,400.96 | -4,400.96 | -4,400.96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2 | -0.62 | -0.59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2 | -0.62 | -0.59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10 | -0.09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10 | -0.09 | ||
| 情形3: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照2023 年1-6 月业绩数据年 化后测算;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3 年减亏10%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7,571.44 | -24,814.30 | -24,814.30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万元) |
-4,400.96 | -3,960.86 | -3,960.86 |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2 | -0.56 | -0.53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2 | -0.56 | -0.53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09 | -0.08 |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09 | -0.08 |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实 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上表假设基础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可能不会导致公司每 股收益被摊薄。但是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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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的可能性,公司依然存在即期回报因本 次发行而有所摊薄的风险。
公司对 2023 年度、2024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的假设仅用于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不代表公司对 2023 年、2024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 预测或盈利承诺。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 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论证分析报告“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 种选择的必要性”“五、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和“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加快公司创新药研发进程, 丰富公司产品管线,增强公司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
通过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经营能力,树立领先生物制药国际品牌的目标,实现公司的 长期可持续发展。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 采取以下措施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填补股东回报。
1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制定《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并遵照实施,明确了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 更、管理和监督的规定。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做到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2 、积极落实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助力公司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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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实施,将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 集资金使用,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不断提高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 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经 营和管控风险,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为不断完善公司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结合自 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 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落 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促进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切实保障投资者 的权益。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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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支持由董事会或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 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 、公司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及其一致行动人拉萨良昊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谢良志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神州细胞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神州细胞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神州细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神州细胞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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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神州细胞或者其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神州细胞或者其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拉萨良昊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如 下: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神州细胞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神州细胞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神州细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 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神州细胞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神州细胞或 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神州细胞或者其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 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 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丰富公司产品管线,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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