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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ocelltech Group Limite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Sep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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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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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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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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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 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 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 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 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 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 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 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 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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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 中的含义或全称:
| 金杜/本所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
| A股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
| 本次发行 | 发行人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 本次发行上市 | 发行人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 神州细胞/发行人/ 公司 |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股票代码688520.SH |
| 神州细胞有限 | 北京义翘神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9月更名为北京神州 细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
| 诺宁生物 | 北京诺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 神州细胞工程 | 神州细胞工程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 光谷神州细胞 | 武汉光谷神州细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 |
| 拉萨爱力克 | 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控股股 东 |
| 拉萨良昊园 | 拉萨良昊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 |
| 神州安元 | 天津神州安元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发起人股东、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 神州安恒 | 天津神州安恒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发起人股东、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 QM65 | QM65 LIMITED,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 |
| 鼎晖孚冉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晖孚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 |
| 集桑医疗 | 上海集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股东 |
| 普华永道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生物药/生物制品 | 通过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 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 料制备的,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
| 《律师工作报告》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 份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
| 本法律意见书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 份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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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预案》 |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预案》 |
|---|---|
| 《募集说明书》 |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
| 《内控审核报告》 | 普华永道于2021 年1 月27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21)第0260 号《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截 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
| 《审计报告》 | 普华永道于2020年4月29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0) 第11008号《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2019年度、 2018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 《财务报表》 |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 止九个月期间、2019年度、2018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表》 |
| 《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及 鉴证报告》 |
普华永道于2021 年1 月21 日出具的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21)第0070 号《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截 至2020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
| 《2020 年半年度 报告》 |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 |
| 《2020 年第三季 度报告》 |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
| 《公司章程》 |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章 程》 |
| 《发起人协议》 | 发行人各发起人股东于2019年3月17日共同签署的《北京神 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15号) |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37号) |
| 《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上证发[2020]101号) |
| 《科创板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 |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1号) |
| 《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
| 《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
| 报告期 | 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9月 |
| 北京市工商局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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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 上交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科创板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
| 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网 站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上交所网站 | 上交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
| 深交所网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zse.cn/) |
| 证监会网站 | 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 |
| 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记录查询平台 |
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国检察网 | 12309中国检察网网站(https://www.12309.gov.cn/) |
| 人民法院公告网 | 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 |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
| 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
| 信用中国 | 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 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站 |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栏目 (http://www.safe.gov.cn/safe/whxzcfxxcx/index.html) |
| 元 |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 |
| 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除特别说明外,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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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1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 等议案进行审议。
(二) 2021 年 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及股东 大会的授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该等决议合法有效,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授权内容及范围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 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 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北京市工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同意北京神 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815 号)、《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0]161 号)、《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 股份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上证公告(股票)[2020]66 号),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交所网站查询,发行人系股票 在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A 股股本为 435,335,714 股,证券简称为“神 州细胞”,证券代码为“688520”。
(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文件、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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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 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股票已依法在科创板上市交易,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发行人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 A 股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将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数量、价格、发行起止日期、
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 35 名,系非公开发行。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 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 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普华永道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 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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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 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 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监高人员出具的尽职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查询,发行 人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主 体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现任董监高人员出具的尽职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查询,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及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出具的 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证 监会网站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公告文 件、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创 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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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 创新领域的核查意见》《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 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关 于北京神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投项目备案事宜 的复函》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 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 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变,不存在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符合《科创板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 本次发行方案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拉萨 爱力克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 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 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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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3)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 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次 发行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拉萨爱 力克接受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 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则拉萨爱力克同意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参与认购。 拉萨爱力克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最终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对认 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八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拉萨爱力克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得股份 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科 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以及验资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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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 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物医药制品、疫苗的研发: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已获得在其《营 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所需获得的批准或许可,发行人依法独立 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发行人在核准经营的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拥有完 整的业务体系并能够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及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出具 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发行人的业务”和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 发行人的资产
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以及 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业务经营有 关的经营场所、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及域名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 资产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不存在与股东共用的情形;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资金、资产的情形。
(三) 发行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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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财务人员的说明与承诺、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 发行人的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发行人组织 结构图并经核查,发行人已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共三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设立了若干 职能部门。
根据《内控审核报告》、发行人部门职责说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 设置的内部机构健全,并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职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 同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财务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审核报告》、发行人内控制度文件、税务主管机关 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设立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 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发行人已开设独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与控股股东账户分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 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独立纳税;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况,亦无发行人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在 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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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所述: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设立时的 发起人包括拉萨爱力克、神州安元等 18 名非自然人发起人以及谢良志 1 名自然 人发起人,其发起人人数、住所及出资比例符合发行人设立当时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合并普 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 例(%) |
持有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 量(股) |
质押/冻结的 | |
| 序号 | 股份数量 | ||||
| (股) | |||||
| 1 | 拉萨爱力克 | 267,833,350 | 61.52 | 267,833,350 | — |
| 2 | 神州安元 | 21,900,000 | 5.03 | 21,900,000 | — |
| 3 | 拉萨良昊园 | 20,006,015 | 4.60 | 20,006,015 | — |
| 4 | 谢良志 | 16,671,375 | 3.83 | 16,671,375 | — |
| 5 | 鼎晖孚冉 | 11,908,177 | 2.74 | 11,908,177 | — |
| 浙江清松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宁波清松稳胜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8,931,133 | 2.05 | 8,931,133 | ||
| 6 | — | ||||
| 7 | 神州安恒 | 7,300,000 | 1.68 | 7,300,000 | — |
| 8 | QM65 | 5,793,645 | 1.33 | 5,793,645 | — |
| 9 | 集桑医疗 | 4,465,566 | 1.03 | 4,465,566 | — |
| 10 | 苏州启元股权投资管 | 3,862,430 | 0.89 | 3,862,4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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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苏州工业园区 启华二期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三)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合并普 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拉萨爱力克持有发行人 267,833,350 股股份,持股比例 为 61.52%,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谢良志直接持有发行人 16,671,375 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83%;通过拉萨爱力克间接持有发行人 267,833,350 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61.52% ;谢良志的一致行动人拉萨良昊园持有发行人 20,006,015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60%。据此,谢良志与其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发行人 69.95%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预案》及《募集说明书》,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上限 87,067,142 股,且拉萨爱力克未参与本次认购,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总 股本为 522,402,856 股,谢良志与其一致行动人仍将控制发行人 58.29%的股份, 谢良志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拉萨爱力克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51.27%,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据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 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 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设立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发行人设立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 ” “ ” 股本及其演变 之 (二)发行人设立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股本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变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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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合并普 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发行人经营范围为: 生物医药制品、疫苗的研发: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资质和许可、重大业务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是一家致力于研发具备差异化竞争优势生物药 的创新型生物制药研发公司,专注于单克隆抗体、重组蛋白和疫苗等生物药产品 的研发和产业化。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 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持有的业务许可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已取得的资质许可详 “ ” “ ” 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之 (二)发行人持有的业务许可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已取得 相关资质许可。
(三)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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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 大陆以外开展主营业务的情形。
(四) 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的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文 件、历次《公司章程》、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发生过一 次经营范围的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经营范围变 更为:生物医药制品、疫苗的研发;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19 年 6 月,发行人 已就前述变更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范围变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实际持续经营相 同的主营业务。
(五)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财务报表》《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 度报告》及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尚未盈利,2017 年、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9 月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 18,917.30 万元、43,477.25 万 元、51,617.57 万元、453,37.09 万元,占发行人期间费用的比例分别为 90.10%、 85.77%、61.89%及 81.32%。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 发行人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财务报表》《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 度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业 务资质文件以及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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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不利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 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 ) 主要关联方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 ” “ ” 竞争 之 (一)主要关联方 。
(二) 主要关联交易
1. 主要关联交易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 ” “ ” ” 交易及同业竞争 之 (二)主要关联交易 之“1.主要关联交易 。
2. 关联交易的公允、合规性
(1)2019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就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内发生的关联交 易及 2019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将前述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对上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019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 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合理预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9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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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2019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 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关联股东已对前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2019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就神州细胞工 程向拉萨爱力克借款 1,500 万元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将前述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对上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019 年 9 月 8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并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出具《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神州细胞工程向拉萨爱 力克借款相关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9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9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 已对前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3)2019 年 11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就发行人拟与拉萨 爱力克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以向发 行人提供 4,500 万元借款用于日常经营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将前述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对上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019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并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出具《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拟与拉萨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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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克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以向发行人 提供 4,500 万元借款用于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 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019 年 11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 述《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9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对前 述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4)2020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对 2020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将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对上述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
2020 年 1 月 30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并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出具《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预计 2020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合理预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 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0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 《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0 年 2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关于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对前述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已经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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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治理文件中规定了关联股东、 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且《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批准、管理、 披露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内部治理文件已明确 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根据《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承诺函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为规范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潜在关联交易,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时,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翰 园、拉萨良昊园及持股 5%以上股东神州安元于 2019 年 9 月 8 日分别出具《关于 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主要情况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谢良志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公司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集 团”)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保证遵循市 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发生交易。
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承诺 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资金和 资产,也不要求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为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 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提供违规担保。
如果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及本人拥有控 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 本人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推荐 的董事及本人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就该等交易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 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 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将不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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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或接受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 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将 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达成交 易的优先权利。
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将严 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 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将不会向公司集团 中的任何成员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如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为进一步保障公司独立性、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谢良志进 一步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合称“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和业务方面与本人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实际控制 人地位干扰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本人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人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将保证该等交易的合理性及公允性,并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就公司与本人控制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有限公司(含其子公司)之间的必要 交易,本人保证该等关联交易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不因此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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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2)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及李翰园、拉萨良昊园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及其拥 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公司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以 下合称为“公司集团”)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人/本公司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公司集团中的任 何成员发生交易。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 任何成员)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集团中的 任何成员的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为本人/本公司及本人/ 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提供违规担保。
如果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 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发生不可避免 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 进行表决时,本人/本公司推荐的董事及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就该等交易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 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 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将不会利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达 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 任何成员)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 协议。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 的任何成员)将不会向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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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或收益。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造成损失,本人/本公 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上述承 诺对本人/本公司具有约束力。”
(3)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神州安元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及其拥有控制权的 公司、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公司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以下合称为“公 司集团”)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保证 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发生交易。
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 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资 金和资产,也不要求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提供违规担保。
如果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拥 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 易,本企业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公司章程和公司 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 企业推荐的董事及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就该等交易与公司集团中 的任何成员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 件进行,且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 成员)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 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及其他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 中的任何成员)将不会利用大股东地位影响谋求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达成交 易的优先权利。
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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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 业及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不包括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将不会向 公司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企业具有约束力。” (三) 同业竞争
1.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生物医药制品、疫苗的研发: 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是一家致力于 研发具备差异化竞争优势生物药的创新型生物制药研发公司,专注于单克隆抗体、 重组蛋白和疫苗等生物药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分类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 人所在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中的生物药品制品制造行业(C276)。
2. 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3.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承诺函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 说明,为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的利益和保证发行人的长 期稳定发展,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 爱力克、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翰园、拉萨良昊园于 2019 年 9 月 8 日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情况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谢良志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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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外未以 任何方式经营任何与神州细胞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发行人集团”)主 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集团中的任 何成员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 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 任何方式经营任何与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 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 道等商业秘密。如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进一步拓展主营业务范围,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将不与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与发行人集团中的 任何成员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 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神州细胞经营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等对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有利的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人保证,本人的近亲属亦视同本人同样遵守以上承诺。
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人将依法赔偿神州细胞及神州细胞其他股东因此遭 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在本人作为神州细胞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人将依法赔偿神州细胞及神州细胞其他股东因此遭 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为神州细胞 实际控制人为止。”
(2)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及李翰园、拉萨良昊园作出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在 中国境内外未以任何方式经营任何与神州细胞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发 行人集团”)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以任何方式为与发 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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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不会 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经营任何与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主营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 他机构、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任何技术信息、业 务运营、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如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进一步拓展主营业务 范围,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将不与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 成员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与 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 制的公司、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神州细胞经 营或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对发行人集团中的任何成员有利的合法方式 避免同业竞争。
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神州细胞及神州细胞其他股 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在本公司作为神州细胞控股股东及神州细胞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下属公司期 间,上述承诺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
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神州细胞及神州细胞其他股 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本公司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 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审计报告》《财务报表》《2020 年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 情况及同业竞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披露真实、准确,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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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情况如下:
一 ( ) 自有物业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共拥有 2 项不动产权,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不动产权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不动产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 在建工程
根据《财务报表》、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备案、批准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在建工程为生物药品生产基地项目及生物药品 生产基地设备安装项目,其账面价值分别为 138,050,806 元及 5,202,525 元,合计 143,253,331 元。
发行人的主要在建工程生物药品生产基地项目涉及的批准及备案情况如下:
| 工程名 称 |
项目主 体 |
项目备 案 |
环评批 复 |
土地证号 | 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 证 |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 证 |
建筑工 程施工 许可证 |
|---|---|---|---|---|---|---|---|
| 生物药 品生产 基地项 目 |
神州细 胞工程 |
京技管 项备字 [2018]1 35号 |
京环审 [2019] 178号 |
京(2018) 开不动产 权第 0000023 号 |
地字第 11030120 1800007 号/2018 规(开) 地字0007 号 |
建字第 10301201 900001号 /2019规自 (开)建 字0001号 |
[2018]施 [经]建字 0091号 /1102302 0181120 0101 |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在建工程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各项建设许可及审批, 项目建设手续合法合规。
(三)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第三方承租房产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物业情况”。本所律师注意到:
- 《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所示的发行人承租房产均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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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 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 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承租该等房屋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合《商品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该等房屋租赁合同的法 律效力。此外,经核查,发行人已实际合法占有上述租赁房屋,发行人继续使用 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且该等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员工宿舍,可替代 性强。发行人已出具书面确认,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 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 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 光谷神州细胞租赁的武汉三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三辰”)的房屋,
出租方未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 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 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 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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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 除的。”
根据上述规定,(1)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 屋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若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发行人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的, 发行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2)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或其他权 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该等租赁房屋 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有权机关认定无 效的风险;(3)如为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房屋,存在被有权 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
经本所律师对武汉三辰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如果租赁期限内因产权人或其他 第三方主张权利等导致租赁协议无效或无法继续租赁给光谷神州细胞,武汉三辰 愿意与光谷神州细胞友好协商解除租房合同,并按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退还 未实际租赁期间租金。发行人已出具书面确认,该等租赁房屋系用于光谷神州细 胞员工宿舍,如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 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 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 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及实际控制人谢 良志已出具承诺,如神州细胞及其下属子公司租赁房屋因出租方未就出租房屋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租赁房屋备案、转租房屋未取得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租 赁住宅用途房产进行办公等瑕疵导致神州细胞及其子公司受到任何损害、罚款或 者需要变更办公场所的,其将承担神州细胞及其子公司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费 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租赁房屋的出租 方未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造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四) 知识产权
1. 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注册商标证书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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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网(http://sbj.cnipa.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共拥有 12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
2.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知识产 权局中国专利查询系统(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8 项专利,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 件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3. 域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2 项域名,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注册商标、专利、域名证书,并经核查,本所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
(五)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财务报表》《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该等设备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166,418,537 元、2,536,523 元、 405,097 元和 2,394,087 元。本所律师抽查了部分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和发票,实 地查看了部分经营设备,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均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不存在产权纠 纷或潜在纠纷。
(六)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3 家子公司,分别为神州细胞工程、 诺宁生物及光谷神州细胞。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公司均为依法成立、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之 (六)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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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
融资(担保)合同
-
(1)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及其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及其担保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及其担保”。
(2)融资租赁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融资租赁合同及其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及其担保”。
2. 重大业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清单、相关合同并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主要关联交易”部分已披露的关联交易相关 合同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签署且正在履行的或报告期 内已履行的合同金额/发生金额在 7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及采购框架合同的具 体情况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之“(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之“1.采购合同/采购框架合同”;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签署且正在履行的或报告期内已履行的合同金 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临床试验合同的具体情况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八: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之(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业务合同“ ”之“2. ” 临床试验合同 。
3. 重大科研项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清单、相关合同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 内收到款项金额在 700 万元以上的国家课题补助对应的重大科研项目合同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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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之“(二)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科研项目合同 。
4. 重大工程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清单、相关合同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签署且正在履行或报告期内已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上的重大工程合同的具体情况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重大合同”之“(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工程合同”。
经核查,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署主体是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合同内容和形式合 法有效,不存在影响该等合同履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 (http://kfqgw.beijing.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公开披露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主要 关联交易”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重大合同”之“1.融资(担保)合同”部分披露的资金拆借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情 形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关系及违规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大额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 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产生,均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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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文件、《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0 年半年度报 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 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行人报告 期内发生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 化及收购兼并”之“(一)股本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过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行为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就报告期内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手续。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近三年公司章程的修订
发行人及其前身神州细胞有限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详见《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之“(一)发行人近三年公司章 ” 程的修订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神州细胞有限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 的历次修订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系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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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 )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了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职工监事)并聘 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大会、董 事会及监事会运作正常。发行人董事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及《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制度。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核查,自发行人 2019 年 3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三)发行人历 ”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 表决票、会议记录等文件,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 2019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限不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时 限。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经核查该 次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及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的《关于豁免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的声明》,(1)发行人全体股东均自行或委托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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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席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取得了全体 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通过;(2)发行人全体股东不可撤销地确认:1)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2)同意豁免并自愿放弃《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提前 15 日收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权利,且确认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召集和召开不存在任何异议;3)同意放弃《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撤销权,且不会以任何途径及方式向相关部门及机关申请撤销公司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次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已超过六 十日,股东未因该次股东大会通知期限不足《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 时限而提出异议或请求撤销决议;事实上不存在该次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通知时限不足将不会导致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限不足不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经核查,自发行人 2019 年 3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 事会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 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
变化
一 ( )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5 名, 分别为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副总经理兼任),财务 总监 1 名。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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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部 门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尽职调查表, 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发生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 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文件、发行人的相关公告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 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 之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发生的变化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的 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系结合 公司类型变更、促进公司发展需要及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致,上述因个人原 因辞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近三 年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2019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苏志国、王晓川、何为为独立董事。
根据独立董事出具的尽职调查表、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 规定。
(四)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履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自 2018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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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7 名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过变更; 该等核心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研发项目的贡献情况如下:
| 核心技术人员认定依据及其 | ||||
|---|---|---|---|---|
| 序号 | 姓名 | 研发贡献 | ||
| 研发工作职责 | ||||
| 1 | 谢良志 | 新药品种研发负责人,工艺 开发负责人:制定新药品种 研发靶点、目标,评价指标 和标准,制定研发策略和路 径,制定品种工艺开发和优 化策略,研发方案设计,解 决重大技术问题 |
1.领导新技术平台的持续研发和优 化,新技术体系的建立;2.领导建立 多个重大品种的生产工艺开发,工艺 放大,和产业化研究;3.领导研发多 个具有成为同类最佳(Best-in-Class) 或“Me-better”潜质的创新生物药品 种。 |
|
| 2 | YANG WANG (王阳) |
生产和质量负责人:负责品 种的质量分析和质量控制以 及GMP生产线的管理工作 |
1.领导建立了大分子生物药质量分析 和控制技术平台;2.领导建立了全部 在研临床产品的质量分析技术体系、 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3.推 动临床品种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
|
| 3 | 盖文琳 | 临床研究特聘专家:负责提 供临床医学专业指导 |
1.领导建立了一支高效的临床研究运 营和管理团队;2.完成了多个核心产 品的临床研究和管理。 |
|
| 4 | 潘范彬 | GMP 生产线设计和建设带 头人:负责中试GMP 生产 线,大规模GMP生产线的工 艺设计、车间建设,车间认 证 |
1.完成了1条中试生产线的概念设计、 工艺设计,推动临床品种的产业化转 化;2.完成了2条原液生产线、1条制 剂灌装和冻干生产线的工艺设计、车 间设备安装和调试,以及车间验证; 3.推动在研品种的产业化。 |
|
| 5 | 张延静 | 工艺开发责任人:负责在研 品种的工艺开发和放大 |
1.带领团队建立了多个工艺研发和放 大平台技术体系;2.完成了多个生物 药品种的生产工艺开发和中试放大。 |
|
| 6 | 孙春昀 | 新药发现责任人:负责创新 生物药品种的上游研发 |
带领团队成功获得多个具有同类最佳 或“Me-better”潜质的创新生物药。 |
|
| 7 | 罗春霞 | 生产责任人:负责生产车间 的生产工艺,生产规划,和 生产管理 |
1.带领团队完成临床样品的中试 GMP生产;2.带领团队完成生产工艺 技术转移;3.带领团队完成产品上市 前的工艺验证。 |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报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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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 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的主要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 “ ” “ ” 告》正文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之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 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的政府补助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 “ ” “ ” 文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之(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合 法、合规。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出具的京开一税简罚[2018]52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神州细胞工程因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以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足额 缴纳了该等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规定,神州细胞工程的罚款金额未超过二千元,不属 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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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信用中国查询核 查,除上述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主管税务部门其他行政处 罚;上述神州细胞工程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beijing.gov.cn/)的查询结果及北京经济技术 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 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一)发行人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所述,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需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编制或建设项目,无需取得环保管理部门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 复。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北 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遵 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标准,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 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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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 | 募集资金拟 | 项目 | 环评 | ||
|---|---|---|---|---|---|
| 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投入额 | 备案文件 | 批文 |
| 1 | 新药研发项目 | 293,574.93 | 266,519.7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2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33,880.42 | 29,554.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0 | 100,00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合计 | 427,455.35 | 396,073.70 | — | —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 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 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 应调整。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 神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投项目备案事宜的复函》, 载明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需备案”。 根据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的书面 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规划编制或建设项目,无需取得环保管理部门相关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二)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情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运用”之“(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不涉及兼并、收购其他企业;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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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 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未来发展战略为:1、 持续推进主要产品的研发工作,加大为实现主要产品产业化所需投入;2、加强 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拓展资金渠道;3、加强业务团队建设,提升业务 开发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 其主营业务一致,且该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 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符合《上市规则》第 9.3.1 条规定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工商、税务、 房屋和土地管理、食品药品监督、海关、消防、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社 会保险等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信用中国、应急管理部网站(https://www.mem.gov.cn/)、生态环境部网站 (http://www.mee.gov.cn/)等查询,报告期内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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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 税情况”已披露的一笔税务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在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案件。
(三)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尽职调查表,并经本所律 师在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beijing/)、信用中国等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受 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十一、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法律障碍;本次发行尚需 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发行人方可实施本次发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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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4-1-4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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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怡敏
刘知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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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接受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 “ 发行人 ” )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 下简称 “ 本次发行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 “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 《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 《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 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 “ 《法律意见书》 ”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下发的上证科审(再 融资) [2021]26 号《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及本所律师对《问询函》所载相关法律事项 进行核查;并且鉴于发行人编制了 2021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以下简称“《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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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普华永道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21 )第 10076 号《北京神州细胞生物 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21 )第 2390 号《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以下简称“《 20210331 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21 )第 2388 号《北京神州细胞 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同时《北京神州细 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报告期调整为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以及 2021 年 1-3 月,本所现根据前述文件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自 2020 年 9 月 30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 “ 本补充意见书 ” )。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补充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意见 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 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 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意见书所要求发行 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 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 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 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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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 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 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 意将本补充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自 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 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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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相关问题的答复
问题 2.7 根据募集说明书,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29,554.00 万元。当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受理 SCT800 、 SCT400 上市申请公司。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与石药集团于 2018 年 9 月就 SCT400 开展商业化合作达成《产品 许可及商业化协议》,约定石药集团将按照里程碑节点向发行人支付合计不超过 6.5 亿元的 款项。目前,双方就该协议的履行存在诉讼纠纷。
请发行人说明:( 1 )发行人就 SCT800 、 SCT400 两款产品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沟通 情况及接受检查情况,上市审批进展、产线建设情况及预计上市时间;( 2 )发行人与石药集 团商业纠纷的最新进展, SCT400 相关权属是否清晰,该纠纷是否会对发行人 SCT400 的商业 化安排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目前商业化准备情况;( 4 )结合前述事项分析当前阶 段建设营销网络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请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
一、发行人相关说明
-
(一)发行人就 SCT800 、 SCT400 两款产品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沟通情况及接受检
-
查情况,上市审批进展、产线建设情况及预计上市时间
-
1 、发行人就 SCT800 产品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沟通情况及接受检查情况, SCT800
-
上市审批进展及预计上市时间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SCT800 产品已完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 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 “ 审核查验中心 ” )的注册现场核查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注册 检验; SCT800 尚待进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以下简称 “ 药品评审中心 ” )综 合审评和制证送达程序。如各项审查通过,发行人预计 SCT800 产品于 2021 年第二季度或第 三季度可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并上市销售。
- 2 、发行人就 SCT400 产品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沟通情况及接受检查情况, SCT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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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审批进展及预计上市时间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SCT400 产品正在药品评审中心进行技术审评,并处 在审核查验中心注册现场核查阶段;发行人已收到药品评审中心关于启动 SCT400 注册现场 核查的通知并于 2021 年 4 月向审核查验中心提交了注册现场核查申请,审核查验中心已确 认将于第二季度实施注册现场核查;如各项审查通过,发行人预计 SCT400 产品于 2021 年下 半年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并上市销售。
3 、产线建设情况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建成 1 条 2x2,000L 生产线用于 SCT800 和 SCT400 上市后的生产。
(二)发行人与石药集团商业纠纷的最新进展, SCT400 相关权属是否清晰,该纠纷是 否会对发行人 SCT400 的商业化安排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 、发行人与石药集团商业纠纷的最新进展
2020 年 4 月 13 日,神州细胞工程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 2020 )京 02 民初 171 号)、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石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 石药 集团 ” )关联方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简称 “ 石药欧意 ” )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神 州细胞工程,请求判令神州细胞工程返还石药欧意 1 亿元及其利息损失。
2020 年 4 月 29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2020 )京 02 民初 171 号),载明石药欧意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 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件按石药欧意撤回起诉处理。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神州细胞工程未收到石药集团和 / 或其关联方就上述事项提 起新的诉讼或仲裁。
2 、 SCT400 相关权属是否清晰
根据神州细胞工程与石药集团就 SCT400 产品签署的《产品许可及商业化协议》(简称 “ 《商业化协议》 ” )相关约定, “ 与 ‘ 产品 ’ (指 SCT400 )相关的神州细胞工程技术、专有技术 ” 和知识产权,包括任何成果,都应始终是神州细胞工程的唯一专有财产 。 对于神州细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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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原拟向石药集团授予的 SCT400 部分商业化权利,鉴于石药集团在协议履行期间未按期支 付里程碑付款的行为构成《商业化协议》项下的重大违约行为,神州细胞工程已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根据《商业化协议》的约定通知石药集团终止该协议,在协议终止时 SCT400 产 品进展尚未达到可授予商业化权利时点,相关商业化权利亦未实际授予石药集团。发行人与 石药集团的商业纠纷不涉及 SCT400 产品的权属争议, SCT400 相关权属清晰。
- 3 、该纠纷是否会对发行人 SCT400 的商业化安排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计划自建市场和销售团队开展 SCT400 的商业化工作,并已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具 体详见下述 “ (三)发行人目前商业化准备情况 ” ),上述纠纷不会对 SCT400 的商业化安排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目前商业化准备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架构图等资料并经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为在研产品的商业化进行 了相关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 1 、发行人已为在研产品的商业化生产进行了相关准备工作
( 1 )发行人已建成 2 条基于动物细胞培养技术的原液生产线(细胞培养规模分别为 4,000 升和 8,000 升)和 1 条制剂生产线(用于成品制剂灌装 / 冻干);
- ( 2 )发行人正在建设 3 条原液生产线和 2 条制剂生产线(用于成品制剂灌装);
( 3 )发行人已完成 2 个产品的上市申请提交和多个品种的商业化规模临床样品试生产, 建立了生产团队,为产品的商业化进行了相关生产筹备工作;
-
( 4 )发行人已获得 7 个生物药品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
2 、发行人已为在研产品的商业化市场推广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 1 )营销团队的组织架构搭建完毕,已建立包括市场部、销售部、市场准入部、政府 事务部、医学事务部、商务部、业务运营部、销售支持部、营销培训部等关键部门在内的完 备组织体系, 100 多名中高层部门管理人员及骨干营销人员等已入职开展工作;
- ( 2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销售区域架构的布局,已初步建立发行人的营销网络,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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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多家具有较强资源储备和渠道能力的经销商展开合作,使 SCT800 和 SCT400 产品上市后 能及时进入医院、药店及互联网销售平台等终端进行销售;
( 3 )积极筹备产品上市后参与地方政府药品招标、进入医院系统销售等工作,支持推 动血友病三级诊疗体系建设,以降低患者获取药物的难度及用药成本;
( 4 )组织多场线上线下学术交流活动,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发布学 术资讯和临床动态,密切开展与患者组织的合作,实施患者援助计划,采取多种手段提升公 司产品认知度,为新药上市后的宣传推广预热。
(四)结合前述事项分析当前阶段建设营销网络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有多个产品分别进入上市审批、临床 III 期研究后 期和上市申请准备阶段 , 还有多个品种处于临床 II/III 期研究阶段。如各项审查通过,发行人 预计 SCT800 和 SCT400 产品将于 2021 年上市,预计未来三年还将有若干个产品在国内提交 上市申请或获批上市。
按照市场惯例,公司应在产品上市前至少一年开始建设营销网络并逐步开展市场推广和 销售准备工作,使产品上市后可以尽快形成销售,具体包括:
1 、在市场推广方面,伴随未来新药上市,发行人需要通过学术会议、产品上市系列活 动、医生及患者会议等方式积极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学术及产品推广等合法合规的渠道宣传 新药疗效,让公司新药及时被广大医患人群接受;
2 、在营销体系建设方面,未来发行人拟将业务推广至全国,其中重点推广区域为医药 需求高、人口基数大的区域,如直辖市及一线城市以及医保条件好的二线省会城市,并逐步 向其他城市拓展。因此,需要逐步建立专业化的营销队伍及覆盖全国大多数省、直辖市、自 治区的营销网络,并通过制定全面有效的销售策略、产品周期规划,短期内迅速提升新药盈 利能力。据此,发行人有必要根据产品上市计划,提前布局营销队伍和营销网络建设,为发 行人产品上市后迅速开展销售并快速提升市场份额奠定扎实基础。
此外,发行人目前营销团队规模相对较小,营销体系尚在全面建设中,相关学术推广活 动举办频率较低。随着 SCT800 和 SCT400 销售收入持续上升,公司也有必要持续投入营销网 络建设,进一步增加产品渗透率,维持和增加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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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当前阶段建设营销网络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核查程序及意见
-
(一)核查程序
-
1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 SCT400 及 SCT800 的注册现场核查通知文件;
-
2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 SCT400 及 SCT800 的《受理通知书》;
3 、在审核查验中心网站( https://www.cfdi.org.cn/cfdi )、药品评审中心网站 ( http://www.cde.org.cn/ )查询发行人 SCT400 及 SCT800 产品的相关审批进展情况;
- 4 、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一季度报告》等公告文件;
5 、查阅《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6 、对发行人生产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就 SCT800 、 SCT400 两款产品与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的沟通情况及接受检查情况,上市审批进展、产线建设情况及预计上市时间等相 关情况;
-
7 、对发行人市场负责人、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商业化准备情况;
-
8 、查阅神州细胞工程与石药集团签署的《产品许可及商业化协议》,以及《应诉通知书》
-
《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
9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http://zxgk.court.gov.cn/ )、企查查( https://www.qcc.com )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 情况;
-
10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架构图、就相关事宜出具的说明。
-
(二)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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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行人已在回复报告中说明就 SCT800 、 SCT400 两款产品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沟
-
通情况及接受检查情况,上市审批进展、产线建设情况及预计上市时间;
2 、石药欧意就《产品许可及商业化协议》提起的诉讼已被裁定按石药欧意撤回起诉处 理,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神州细胞工程未收到石药集团和 / 或其关联方未就上述事项 提起新的诉讼或仲裁; SCT400 相关权属清晰,该纠纷不会对 SCT400 的商业化安排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
3 、发行人目前正在进行商业化准备,已制订相对详细可行的商业推广计划并逐步落实;
-
4 、发行人当前阶段建设营销网络具备必要性及合理性。
问题 5. 关于财务性投资
募集说明书中未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发行人交易性 金融资产余额为 81,100.0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 )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 情况;( 2 )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内 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 除。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5 问,核 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相关说明
- (一)报告期至今,发行人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1 、财务性投资
报告期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 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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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报告期至今,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均为保本浮动收益的结构性存款以及风险较低的非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其中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具体包括 “ 农行安心 62 天 ” 、 “ 农行 安心快线步步高 ” 、 “ 农行安心快线天天利 ” 、 “ 农行农银时时付 ” 、 “ 农行金钥匙安心得利 181 天 ” 、 “ 农行金钥匙安心得利 90 天 ” 、 “ 农行金钥匙安心得利 34 天 ” 、 “ 农行金钥匙安心快线天 天利滚利 ” 、 “ 交行蕴通财富稳得利 7/14/28/63 天周期型 ” 、 “ 交行蕴通财富京品 3 个月 ” 、 “ 交 行现金添利 2 号 ” ,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将暂时闲置的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合 理规划资金的使用。发行人所购买的非保本浮动理财产品风险较低,评级均未达到较高或高 评级,不属于收益波动较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报告期至今,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2 、类金融业务
报告期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 务。
综上所述,报告期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二)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 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中扣除
1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未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未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发行人主要 资产情况如下:
( 1 )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约为 64,998.15 万元,主要系发行人利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的保本浮动收益的结构性存款以及风险较低的非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理财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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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收益 类型 |
预计年化 收益率 |
银行理财产品说明 书中的风险等级(由 低至高) |
本产品 对应风 险等级 |
账面余额 |
|---|---|---|---|---|---|
| 交通银行定期 型结构性存款 15天 |
保本 浮动收益 |
1.35%-2.35% | 极低、低、较低、中 等、较高、高 |
极低 | 21,813.24 |
| 交通银行定期 型结构性存款 28天 |
保本 浮动收益 |
1.35%-2.55% | 极低、低、较低、中 等、较高、高 |
极低 | 10,006.59 |
| 交通银行久久 日盈 |
非保本 浮动收益 |
2.35%-2.60% | 极低、低、较低、中 等、较高、高 |
较低风 险 |
2,200.87 |
| 北京银行单位 结构性存款 |
保本 浮动收益 |
1.35%-3.20% | 1星级、2星级、3 星级、4星级、5星 级 |
1星级 | 16,103.22 |
| 北京银行京华 远见第四期 |
非保本 浮动收益 |
3.30% | 1星级、2星级、3 星级、4星级、5星 级 |
2星级 | 7,025.95 |
| 农业银行农银 时时付 |
非保本 浮动收益 |
2.80% | 低、中低、中、中高、 高 |
低风险 | 805.09 |
| 上海银行结构 性存款 |
保本 浮动收益 |
1.00%-3.10% | 极低、低、中等、较 高、高 |
极低 | 7,043.19 |
| 合计 | — | — | — | — | 64,998.15 |
上述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较低,均不属于 “ 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 ,不属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 2 )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其他应收款金额约为 242.14 万元, 主要为应收各类房屋租赁押金和员工备用金借款,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 3 )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金额约为 450.54 万元, 全部为已申请待退回的留抵增值税,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 4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不存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5 )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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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
( 6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不存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综上所述,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未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2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前 6 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不存在需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情形
2021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该次董事会前六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 情况,因此,不存在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相关财务性投资金额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 2020 年度董事会决议、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并向发行人管理层询问了解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以及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是否实 施或拟实施《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2 、检查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总账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 投资的科目明细账,检查是否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财务 性投资;
3 、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清单,发行人银行账户名称、资金存放方式、 余额、利率、受限情况等明细情况;查阅发行人所购买理财产品的说明书、购买及赎回理财 产品的银行回单等,检查是否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财务 性投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所获取的信息与发行人有关财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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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问题 6.2 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 )拉萨爱力克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 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 关方向拉萨爱力克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相关说明
2021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与拉萨爱力克签署《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与 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 “ 《股份认购协议》 ” ),约定拉萨爱力克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认购款项总额不 低于 5,000.00 万元且不超过 10,000.00 万元,最终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 拉萨爱力克在《股份认购协议》中保证并承诺,其认购款项为其合法持有的资金。
拉萨爱力克已出具《关于合规性事宜的声明与承诺函》,承诺 “ 本公司参与神州细胞本次 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 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公开募集或直接间接 使用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 ” 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
发行人已出具《关于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 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书》,承诺 “ 不向本 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 本次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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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拉萨爱力克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拉萨爱力克流动资产为 1.69 亿元,拉萨爱力克的流动资产可覆盖其拟认购本次发行股 票的认购金额。
综上所述,拉萨爱力克拟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 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拉萨爱力克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 协议安排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
1 、查阅发行人与拉萨爱力克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
2 、查阅拉萨爱力克出具的《关于合规性事宜的声明与承诺函》;
-
3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
-
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书》;
-
4 、查阅拉萨爱力克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
-
5 、查阅拉萨爱力克报告期内的相关银行流水;
-
6 、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拉萨爱力克 2021 年 4 月 9 日的《企业信用报告》。
-
(二)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拉萨爱力克拟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 筹资金,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 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拉萨爱力克提供 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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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 A 股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发行 价格将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数量、价格、发行起止日期、发行对象 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 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 35 名,系非公开发行。根 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 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1 )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 2021033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及发 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 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
( 2 )根据《审计报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20210331 财务报表》及发行人的书面 说明,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 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 3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监高人员出具的尽职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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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 项的规定。
( 4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主体无犯罪记 录证明、发行人现任董监高人员出具的尽职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
( 5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及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出具的书面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在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查询,截至本 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
( 6 )根据《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公告文件、相关政府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台、上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 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1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核查意见》《北 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
( 2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北京神州生物技术集团 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投项目备案事宜的复函》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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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募 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变,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 营的独立性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 、本次发行方案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1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拉萨爱力克在内的 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2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 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符合《科 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3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 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承 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 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拉萨爱力克接受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 参与竞价。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则拉萨爱力克同意按本次发行的 发行底价参与认购。拉萨爱力克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低 于 5,000 万元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最终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对认购 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 4 )根据《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拉萨爱力克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 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得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 因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持有的业务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意见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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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业务许可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
2021 年 3 月 10 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京 20180005 ),有效期至 2023 年 7 月 15 日,生产范围为 “ 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射用重组人凝血 因子 Ⅷ (冻干粉针剂);重组全人源抗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单克隆抗体注射液、重组人鼠嵌合 抗 CD20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重组全人源抗肿瘤坏死因子 α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重组人源化 抗 VEGF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重组人源化抗 PD-1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重组人源化抗 VEGF 单 ***” 克隆抗体眼用注射液(小容量注射液,非最终灭菌)) 。
(二)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 临床试验通知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并经本所律师登陆药品评审 中心网站( http://www.cde.org.cn/ )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其在研药品新增取得 1 项药 物临床试验批件 / 临床试验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申请人 | 批件号 | 药物名称 | 剂型 | 规格 | 核发单位 | 发证日期 |
|---|---|---|---|---|---|---|---|
| 1 | 神州细 胞工程 |
2021LB00141 | 重组十四价人乳头 瘤病毒疫苗 |
— | — | 国家药监 局 |
2021.4.7 |
(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北京 市公安局大兴区分局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向神州细胞工程换发《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备案证明》(备案编号: 91110302740070055D ),备案品种为:过氧化氢溶液(含量> 8% )、 硝酸银、硝酸、高锰酸钾、硝酸铅、硝酸钾、六亚甲基四胺、过氧化脲、过乙酸 [ 含量 ≤43% , 含水 ≥5% ,含乙酸 ≥35% ,含过氧化氢 ≤6% ,含有稳定剂 ] 、过乙酸 [ 含量 ≤16% ,含水 ≥39% ,含 乙酸 ≥15% ,含过氧化氢 ≤24% ,含有稳定剂 ] 、 1,2- 乙二胺、重铬酸钾、硼氢化钠、硼氢化钾、 2,4- 二硝基苯酚 [ 含水 ≥15%] 。
(四)排污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排污许可证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 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defaults/default-index!getInformation.action )查询,发 行人取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原发证机关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换发 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 9111030266050567XF001V ),行业类别为生物药品制造、锅 炉,主要污染物类别为废气、废水,有效期自 2019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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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
(一)主要关联方变化情况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 法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上述自然 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拉萨爱力克 |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谢良志控 制的公司 |
| 2 | Sino US | |
| 3 | Sino Europe | |
| 4 | 义翘科技 |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谢良志控 制并担任董事长的公司; 发行人董事唐艳旻、监事张松担任董事的公 司 |
| 5 | 北京海创智库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谢良志担 任董事的公司 |
| 6 | Great Root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卓 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YANG WANG(王 阳)直接/间接持有其100%权益的境外公司 |
| 7 | 磐石控股有限公司 (Giant Rock Holdings Limited) |
|
| 8 | 曼迪司有限公司 | |
| 9 | 北京先通国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唐艳旻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 |
| 10 | 北京先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 |
| 11 | 北京加科思新药研发有限公司 | |
| 12 | 加科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JACOBIO PHARMACEUTICALS GROUP CO., LTD.) |
|
| 13 | 加科思(香港)药业有限公司(JACOBIO (HK) PHARMACEUTICALS CO., LIMITED) |
|
| 14 | 苏州克睿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15 | 苏州克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16 | 广东先通分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 |
| 17 | Cure Genetics Co., Limited | |
| 18 | Cure Genetics Biotechnology Limited | |
| 19 | 宁波鼎晖百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应伟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公司 |
| 20 | 国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
| 21 | 淮安宇矗储运有限公司 | |
| 22 | 宁波鼎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23 | 上海捷芯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24 | 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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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26 | 中星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27 | 宁波鼎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28 | 宁波孚石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29 | 宁波孚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 30 | 宁波游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31 | 深圳市塔吉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
| 32 | 中国恒天立信国际有限公司 | |
| 33 | 福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34 | 中升集团控股有限公 | |
| 35 | 浙江力积电子有限公司 | |
| 36 | 金华力存科技有限公司 | |
| 37 | 深圳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 | |
| 38 |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张松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公司 |
| 39 | 苏州克睿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40 | 苏州克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41 | 浙江清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42 |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43 | 山东铁发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44 | 天境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 |
| 45 | 北京迈迪顶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46 | 广州康立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47 | 深圳康诺思腾科技有限公司 | |
| 48 | 浙江清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张松担任执行董事并实际控制的 公司 |
| 49 | 清松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张松实际控制的企业 |
| 50 | 深圳市清松恒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
| 51 | 兰博华美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ZHANGHUA LAN(兰章华)于境外 设立的全资公司 |
(二)主要关联交易更新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关联交易的更新情况如下:
2021 年 1 月,发行人子公司神州细胞工程与义翘科技签订《 2021 年 CRO 技术服务框架 协议》《 2021 年年度采购协议》,神州细胞工程根据需要向义翘科技采购生物科研试剂、培 养基等原材料以及研发技术服务,用于生物药研发等方面。
(三)更新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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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谢良志、唐艳旻回避表决。
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发行人独立董事王晓川、苏志国、何为对发行人 2021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基于日常经营需要与关联方开展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定价原则公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 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董事会相关审议和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监事张松回避表决。
2021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第一届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上述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物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第三方新增签署如下 3 处物业租赁合同:
| 序 号 |
承租 方 |
出租方 | 房屋坐 落 |
租赁 用途 |
租用面积 (㎡) |
租赁期限 | 合同签署 日期 |
房屋产权 证号 |
|---|---|---|---|---|---|---|---|---|
| 1 | 神州 细胞 工程 |
翰博高 科(北 京)电 子有限 公司 |
北京经 济技术 开发区 科创九 街32号 院内503 房间 |
员工 宿舍 |
/ | 2021.5.1至 2022.4.30 |
2021年4 月22日 |
X京房权 证开字第 021524号 |
| 2 | 神州 细胞 工程 |
广州鑫 泰物业 管理有 限公司 |
广州市 越秀区 中山三 路33号 |
办公 | 309 | 2021.6.24至 2023.6.30(免 租期: 2021.6.24- |
2021年4 月8日 |
粤(2018) 广州市不 动产权第 00246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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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编 1602单 元 |
2021.6.30) | 号 | ||||||
|---|---|---|---|---|---|---|---|---|
| 3 | 光谷 神州 细胞 |
武汉三 辰酒店 管理有 限公司 |
武汉市 高新大 道街道 光谷生 物城生 物创新 园小区 E1号楼2 单元501 号房屋 |
员工 宿舍 |
/ | 2021.5.5至 2022.5.4 |
2021年4 月29日 |
出租方未 提供房屋 权属证明 文件 |
此外,另有 1 处租赁物业因原租赁合同到期,未再续签:
| 序 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房屋坐落 | 租赁 用途 |
租用面积 (㎡) |
租赁期限 |
|---|---|---|---|---|---|---|
| 1 | 神州细胞 工程 |
中海恒大(北京) 办公服务有限公 司 |
北京市朝阳区 朝阳门外大街 甲6号8层1座 802 |
办公 | 297.35 | 2019.4.1至 2021.3.31 |
四、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业务合同
1 、采购合同 / 采购框架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20210331 财务报表》、发行人提供的合同资 料及其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签署且正在履行的或报告期内已履行 的合同金额 / 发生金额在 7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及采购框架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 | 合同 | 合同签订日 | 合同金额/发生金 | |||
|---|---|---|---|---|---|---|
| 序号 | 对方名称 | 合同内容 | ||||
| 名称 | 名称 | 期 | 额 | |||
| 1 | 神州细 胞工程 |
中国科学器材有限 公司 |
合同 | 2017年12月 29日 |
采购液相色谱 系统及配套设 备 |
20,285,867.00元 |
| 2 | 神州细 胞工程 |
赛默飞世尔生物化 学制品(北京)有限 公司 |
买卖合 同 |
2017年12月 22日 |
采购50L一次 性生物反应器 等 |
16,90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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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 合同 | 合同签订日 | 合同金额/发生金 | |||
|---|---|---|---|---|---|---|
| 序号 | 对方名称 | 合同内容 | ||||
| 名称 | 名称 | 期 | 额 | |||
| 3 | 神州细 胞工程 |
博世包装技术(杭 州)有限公司 |
供货合 同 |
2019年8月 20日 |
采购预充针灌 装线 |
12,450,000.00元 |
| 4 | 神州细 胞工程 |
基伊埃机器设备(天 津)有限公司 |
销售合 同 |
2019年8月 29日 |
采购碟式离心 机模块 |
8,110,000.00元 |
| 5 | 神州细 胞工程 |
广州市艾贝泰制药 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购销合 同 |
2019年1月 30日 |
采购生物反应 器等 |
7,089,873.28元 |
| 合同变 更协议 |
2019年6月 21日 |
|||||
| 6 | 神州细 胞工程 |
北京赛泰克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 |
年度合 作协议 |
2018年1月 1日 |
采购试剂、耗 材、设备等 |
11,595,182.57元 |
| 7 | 神州细 胞工程 |
华润青岛医药有限 公司 |
临床试 验用药 购销框 架协议 |
2018年12月 11日 |
采购临床试验 药品 |
21,119,900.00元 |
| 8 | 神州细 胞工程 |
上海医药众协药业 有限公司 |
临床试 验用药 购销框 架协议 |
2018年12月 11日 |
采购临床试验 药品 |
28,074,288.00元 |
| 9 | 神州细 胞工程 |
北京赛泰克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 |
年度合 作协议 |
2019年1月 1日 |
采购试剂、耗 材、设备等 |
7,812,286.61元 |
| 10 | 神州细 胞工程 |
赛默飞世尔生物化 学制品(北京)有限 公司 |
设备采 购合同 |
2020年5月 18日 |
采购2000L一 次性生物反应 器 |
18,000,000.00元 |
| 11 | 神州细 胞工程 |
基伊埃机械设备(天 津)有限公司 |
设备采 购合同 |
2020年6月 18日 |
采购碟式离心 机 |
8,120,000.00元 |
| 12 | 神州细 胞工程 |
北京中源合聚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 |
设备采 购合同 |
2020年6月 19日 |
采购赛多利斯 波浪式生物反 应器 |
7,937,088.00元 |
| 13 | 神州细 胞工程 |
利穗科技(苏州)有 限公司 |
设备采 购合同 |
2020年7月 22日 |
采购层析系统 | 18,695,000.00元 |
| 14 | 神州细 胞工程 |
基伊埃机械设备(天 津)有限公司 |
设备采 购合同 |
2020年11月 11日 |
采购碟式离心 机 |
8,120,000.00元 |
4-1-68
| 序号 | 公司 | 合同 | 合同签订日 | 合同金额/发生金 | ||
|---|---|---|---|---|---|---|
| 对方名称 | 合同内容 | |||||
| 名称 | 名称 | 期 | 额 | |||
| 15 | 神州细 胞工程 |
上海森松制药设备 工程有限公司 |
供货合 同 |
2021年2月 20日 |
采购不锈钢工 艺系统 |
41,340,000.00元 |
| 16 | 神州细 胞工程 |
上海森松制药设备 工程有限公司 |
供货合 同 |
2021年1月 15日 |
采购反应器系 统 |
19,600,000.00元 |
2 、临床试验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20210331 财务报表》、发行人提供的合同资 料及其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签署且正在履行的或报告期内已履行 的合同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临床试验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公司 | 合同对方 | 合同名 | 合同签 | ||
|---|---|---|---|---|---|---|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 | |||||
| 名称 | 名称 | 称 | 订时间 | |||
| 1 | 神州 细胞 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临床试 验服务 协议 |
2018年 12月 |
为评估重组人源化抗VEGF 单克隆 抗体注射液(SCT510)联合紫杉醇 和卡铂对比贝伐珠单抗(安维汀®) 联合紫杉醇和卡铂一线治疗局部 晚期、转移性或复发性非鱗状细胞 非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的随机、双盲、多中心Ⅷ期临床研 究提供临床研究服务 |
115,901,028.00 元 |
| 临床试 验服务 补充协 议#2 |
2019年9 月18日 |
|||||
| 临床试 验服务 补充协 议#3 |
2019年 12月16 日 |
|||||
| 2 | 神州 细胞 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临床试 验框架 服务协 议 |
2019年4 月 |
为评估SCT-I10A 或安慰剂联合多 西他赛治疗晚期鳞状细胞非小细 胞肺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 心、随机、双盲Ⅷ期临床研究提供 临床研究服务 |
66,151,037.00元 |
| 工作订 单#3 |
2019年 10月8 日 |
|||||
| 工作订 单#3的 变更订 单#1 |
2020年6 月11日 |
|||||
| 3 | 神州 细胞 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临床试 验框架 服务协 议 |
2019年4 月 |
为评估SCT-I10A联合标准化疗(顺 铂/5-氟尿嘧啶)对比安慰剂联合标 准化疗一线治疗复发性和/或转移 性头颅部鳞状细胞癌的多中心、随 机、双盲、III期临床研究提供临床 研究服务 |
53,761,455.00元 |
| 工作订 单#5 |
2019年 10月8 日 |
|||||
| 工作订 | 2020年 |
4-1-69
| 单#5的 变更订 单#1 |
10月8 日 |
|||||
|---|---|---|---|---|---|---|
| 4 | 神州 细胞 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临床试 验服务 协议 |
2019年3 月 |
为比较重组全人源抗肿瘤坏死因 子α单克隆抗体注射液(SCT630) 和阿达木单抗治疗中重度银屑病 患者的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的随机 对照试验提供临床研究服务 |
40,772,220.00元 |
| 5 | 神州 细胞 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临床试 验服务 协议 |
2018年8 月 |
为评估重组人源化抗PD-1 单克隆 抗体注射液(SCT-110A)在晚期实 体瘤或淋巴瘤中的安全性、耐受 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有效性 的开放Ⅷ期研究提供临床研究服务 |
38,855,400.00元 |
| 临床试 验服务 补充协 议#2 |
2020年6 月30日 |
|||||
| 6 | 神州 细胞 有限、 神州 细胞 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 泰格医药 科技有限 公司 |
补充协 议1# |
2016年6 月14日 |
将“重组人鼠嵌合抗CD20单克隆抗 体注射液(SCT400)Ⅷ期临床试验 项目的技术开发工作”项下的权利 和义务由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转让给上海泰格医药科 技有限公司 |
35,289,192.00元 |
| 7 | 神州 细胞 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临床试 验服务 协议 |
2017年 11月 |
为重组全人源抗人表皮生长因子 受体(EGFR)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SCT200)治疗经氟尿嘧啶、奥沙 利铂和伊立替康治疗失败的 RAS/BRAF 野生型转移性结直肠癌 受试者的单臂、多中心的安全性和 有效性研究项目提供临床研究服 务 |
24,827,542.00元 |
| 临床试 验服务 补充协 议#2 |
2020年6 月30日 |
|||||
| 8 | 神州 细胞 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临床试 验框架 服务协 议 |
2019年4 月 |
评估SCT-I10A联合SCT510 对比索 拉非尼一线治疗晚期肝细胞癌的 多中心、随机、开放Ⅷ/Ⅷ期临床研 究 |
57,461,945.00元 |
| 工作订 单#9 |
2020年8 月17 日 |
|||||
| 9 | 神州 细胞 工程 |
精鼎医药 国际(爱尔 兰)有限公 司 |
工作订 单 |
2020年 12月31 日 |
新冠中和抗体轻/中症临床试验服 务协议 |
12,138,737.00美 元 |
| 10 | 神州 细胞 工程 |
精鼎医药 国际(爱尔 兰)有限公 司 |
工作订 单 |
2020年 12月31 日 |
新冠中和抗体危重症临床试验服 务协议 |
9,789,005.00美 元 |
| 11 | 神州 细胞 工程 |
Covance Inc |
临床服 务协议 |
2021年2 月8日 |
新冠中和抗体重症临床试验服务 协议 |
11,827,844.59美 元 |
| 12 | 神州 细胞 工程 |
Q Squared Solutions LLC |
实验室 服务协 议 |
2021年3 月10日 |
新冠中和抗体重症实验室服务协 议 |
5,146,183.22美 元 |
4-1-70
神州 Q Squared 实验室 2021 年 3 新冠中和抗体轻 / 中症实验室服务 4,535,105.66 美 13 细胞 Solutions 服务协 月 30 日 协议 元 工程 LLC 议
(二)重大科研项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清单、相关合同并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款项金额在 700 万元以上的国家课题补助对应的重大科研项目合同,具 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 称 |
合同对方 | 课题/项目 名称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合同约定 经费 |
起止 年限 |
|---|---|---|---|---|---|---|
| 1 | 神州细 胞工程 |
国家卫生计生 委医药卫生科 技发展研究中 心 |
重组八因子 临床研究和 长效人 NGF/长效 β-干扰素的 临床前研究 |
国家科技重大专 项课题任务合同 书 (2017ZX093030 05) |
6,997.90万 元,其中, 专项经费 1,997.90万 元 |
2017年 1月至课 题验收 结束 |
| 2 | 神州细 胞工程 |
国家卫生计生 委医药卫生科 技发展研究中 心 |
CD20,VEGF 和TNF-α单 克隆抗体 的,临床研 究和产业化 |
国家科技重大专 项(民口)课题 任务合同书 (2018ZX09736- 002) |
9,488.88万 元。其中, 中央财政 经费 2,488.88万 元,地方财 政经费 3,500.00万 元,企业经 费3,500.00 万元 |
2018年 1月至课 题验收 结束 |
| 3 | 神州细 胞工程 |
中国人民解放 军空军军医大 学 |
创新抗体药 物新品种研 发及其关键 创新技术体 系建设 |
“重大新药创制” 国家科技重大专 项“创新抗体药 物新品种研发及 其关键创新技术 体系建设”合作 研究协议 |
7,641.27万 元,其中, 中国人民 解放军空 军军医大 学经费 1,791.27万 元,地方政 府匹配资 金2,200.00 万元,企业 经费 3,650.00万 元 |
2019年 1月至课 题验收 结束 |
4-1-71
| 4 | 神州细 胞工程 |
国家发展改革 委员会 |
生物大分子 药物 SCT800和 SCT400 的产业化建 设 |
生物大分子药物 SCT800和 SCT400的产业 化建设项目资金 申请报告、关于 拨付生物大分子 药物SCT800和 SCT400 的产业化建设项 目资金的通知 |
24,149.97 万元,其 中,国家财 政经费 3,322万元, 企业经费 20,827.97 万元 |
2016年 4月至课 题验收 结束 |
|
|---|---|---|---|---|---|---|---|
(三)重大工程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20210331 财务报表》、发行人提供的合同资 料及其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签署且正在履行的或报告期内已履行 的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发包方 | 承包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元) | 承包范围 | 合同签订日 期 |
|---|---|---|---|---|---|---|
| 1 | 神州细 胞有限 |
河北建 设集团 有限公 司 |
1#生产车间 等7项(抗 体、疫苗、 诊断试剂产 业化基地项 目)施工总 承包合同文 件 |
147,547,406.33 | 设计图纸所示的地基与基础 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 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给排 水及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 程、电气工程的施工,以及 指定专业分包工程的管理、 协调、配合工作。 |
2014年3月 11日 |
| 2 | 神州细 胞工程 |
北京博 大经开 建设有 限公司 |
神州细胞生 物药品生产 基地项目工 程总承包合 同 |
135,654,168.63 | 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 本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 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 屋面、建筑给排水及供暖、 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 能建筑、建筑节能、室外及 市政工程等施工,以及指定 专业分包(供配电、消防、 电梯、净化装修、弱电)工 程的管理、协调、配合等工 作。 |
2018年11 月15日 |
| 神州细胞生 物药品生产 基地项目施 工总承包补 充协议 |
2018年12 月1日 |
|||||
| 神州细胞生 物药品生产 基地项目施 工总承包补 充协议 |
2019年9月 20日 |
4-1-72
| 神州细胞生 物药品生产 基地项目施 工总承包补 充协议(三) |
2020年7月 24日 |
|||||
|---|---|---|---|---|---|---|
| 神州细胞生 物药品生产 基地项目施 工总承包补 充协议(四) |
2020年7月 24日 |
|||||
| 神州细胞生 物药品生产 基地项目施 工总承包补 充协议(五) |
2020年9月 11日 |
|||||
| 3 | 神州细 胞工程 |
中国电 子系统 工程第 二建设 有限公 司 |
神州细胞生 产车间净化 装修工程合 同 |
17,732,070.00 | 二次墙体筑砌筑、装修装饰、 强弱电、净化空调及自控、 给排水工程、工艺管道及自 控等系统相关工程,施工过 程中的现场变更(设计变更、 范围增项)、税金变更等。 |
2018年3月 1日 |
| 《神州细胞 生产车间净 化装修工程 项目施工合 同》补充协 议 |
2019年4月 19日 |
|||||
| 4 | 神州细 胞工程 |
上海朗 脉洁净 技术股 份有限 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生 物制品原液 生产车间机 电工程施工 总承包) |
14,792,096.96 | 洁净管道系统、给排水工程、 通风工程、空调水工程、空 调自控工程、强电工程、弱 电工程、消防水工程、消防 电工程。 |
2017年2月 13日 |
| 5 | 神州细 胞工程 |
上海朗 脉洁净 技术股 份有限 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生 物制品灌装 车间机电工 程施工总承 包) |
14,501,153.97 | 洁净管道系统设备安装、阀 门、支架、刷漆绝热;给排 水工程:给水系统安装、排 水系统安装;空调系统设备 安装、通风管道安装;空调 水工程:空调冷冻水、工业 蒸汽、冷凝水、保温阀门部 件安装;上位机系统、BMS 控制系统、EMS控制系统安 装、BMS系统仪表及阀门、 EMS系统仪表及阀门安装、 |
2017年2月 19日 |
4-1-73
现场电缆、桥架、穿线管按 照安装、调整及验证;配电 柜、电缆桥架、配管配线、 开关插座、照明灯具、接地 系统安装;控制柜、仪器、 仪表安装及调试;消火栓系 统、喷淋系统安装、支架、 保温及刷漆;消防控制柜、 仪器、仪表及消防探测器安 装及调试。
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其发布的相关公告,自《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召开 1 次股东大会、 2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 监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 会议类型 | 会议召开时间 | 会议届次 |
|---|---|---|
| 股东大会 | 2021年5月6日 |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
| 董事会 | 2021年4月13日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 2021年5月10日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
| 监事会 | 2021年4月13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 2021年5月10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表决票、会 议记录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20210331 财务报表》、发行人提供的政府补 助政策依据、相关政府补助款转账凭证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补充事项核查期间,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主要财政补贴、重大专项补贴如下:
1 、根据《北京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资助计划(试行)》相关规定,北京市人才工作 局与发行人子公司神州细胞工程就神州细胞工程申报的《新冠病毒治疗药物和疫苗研发创新 体系建设》项目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签署《 “ 青年科技领军人才 ” 培养资助项目协议书》。神 州细胞工程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收到 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1 月的项目资助资金 160 万
4-1-74
元。
2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与神州细胞工程签署的《重大新药 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合作协议》,发行人子公司神州细胞工程承担的子任务 “ 重要病毒抗原 蛋白和寨卡、登革热中和抗体研发 ” 获批国拨经费 387.09 万元,其中 2020 年度 73.93 万元; 子任务 “ 假病毒体系的产业化 ” 获批国拨经费 247.22 万元,其中 2020 年度 60.00 万元。 2020 年 11 月 5 日,神州细胞工程收到两子任务 2020 年度国拨经费,共计 133.93 万元。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4-1-7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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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怡敏
刘知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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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2021 年 5 月 14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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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接受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 “ 发行人 ” )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 下简称 “ 本次发行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 “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 《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 《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 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 “ 《法律意见书》 ” ),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 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 “ 《补充意见书(一)》 ” )。
鉴于发行人编制了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以下简称“《 20210630 财务 报表》”),同时《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4-1-77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报告 期调整为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以及 2021 年 1-6 月,本所现根据前述文件以及发行人 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自 2020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 事项核查期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下发的上证 科审(再融资) [2021]26 号《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 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意见书》 “ ” )。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补充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除本补充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意见书 (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 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意见书所要求发行 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 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 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 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 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 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
4-1-78
意将本补充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自 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 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79
《问询函》问题 2.7 根据募集说明书,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29,554.00 万 元。当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受理 SCT800 、 SCT400 上市申请公司。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与石药集团于 2018 年 9 月就 SCT400 开展商业化合作达成《产品 许可及商业化协议》,约定石药集团将按照里程碑节点向发行人支付合计不超过 6.5 亿元的 款项。目前,双方就该协议的履行存在诉讼纠纷。
请发行人说明:( 1 )发行人就 SCT800 、 SCT400 两款产品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沟通 情况及接受检查情况,上市审批进展、产线建设情况及预计上市时间;( 2 )发行人与石药集 团商业纠纷的最新进展, SCT400 相关权属是否清晰,该纠纷是否会对发行人 SCT400 的商业 化安排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目前商业化准备情况;( 4 )结合前述事项分析当前阶 段建设营销网络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请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相关说明
(一)发行人就 SCT800 、 SCT400 两款产品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沟通情况及接受检 查情况,上市审批进展、产线建设情况及预计上市时间
1 、发行人就 SCT800 产品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沟通情况及接受检查情况, SCT800 上市审批进展及预计上市时间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SCT800 产品已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获得国家药监局 签发的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 VIII (商品名:安佳因 ® )的《药品注册证书》,拟用于国内成 人及青少年(≥ 12 岁)血友病 A (先天性凝血因子 VIII 缺乏症)患者出血的控制和预防。
2 、发行人就 SCT400 产品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沟通情况及接受检查情况, SCT400 上市审批进展及预计上市时间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SCT400 产品已提交上市申请并已完成 CFDI 注册生产 现场核查。如各项审查通过,发行人预计 SCT400 产品于 2021 年下半年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并 上市销售。
4-1-80
3 、产线建设情况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建成 1 条 2x2,000L 生产线用于 SCT800 和 SCT400 上市后的生产。
(二)发行人与石药集团商业纠纷的最新进展, SCT400 相关权属是否清晰,该纠纷是 否会对发行人 SCT400 的商业化安排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 、发行人与石药集团商业纠纷的最新进展
2020 年 4 月 13 日,神州细胞工程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 2020 )京 02 民初 171 号)、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石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 石药 集团 ” )关联方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简称 “ 石药欧意 ” )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神 州细胞工程,请求判令神州细胞工程返还石药欧意 1 亿元及其利息损失。
2020 年 4 月 29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2020 )京 02 民初 171 号),载明石药欧意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 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件按石药欧意撤回起诉处理。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神州细胞工程未收到石药集团和 / 或其关联方就上述事项提 起新的诉讼或仲裁。
2 、 SCT400 相关权属是否清晰
根据神州细胞工程与石药集团就 SCT400 产品签署的《产品许可及商业化协议》(简称 “ 《商业化协议》 ” )相关约定, “ 与 ‘ 产品 ’ (指 SCT400 )相关的神州细胞工程技术、专有技术 ” 和知识产权,包括任何成果,都应始终是神州细胞工程的唯一专有财产 。 对于神州细胞工 程原拟向石药集团授予的 SCT400 部分商业化权利,鉴于石药集团在协议履行期间未按期支 付里程碑付款的行为构成《商业化协议》项下的重大违约行为,神州细胞工程已于 2019 年 12 月 21 日根据《商业化协议》的约定通知石药集团终止该协议,在协议终止时 SCT400 产 品进展尚未达到可授予商业化权利时点,相关商业化权利亦未实际授予石药集团。发行人与 石药集团的商业纠纷不涉及 SCT400 产品的权属争议, SCT400 相关权属清晰。
- 3 、该纠纷是否会对发行人 SCT400 的商业化安排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1-81
发行人计划自建市场和销售团队开展 SCT400 的商业化工作,并已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具 体详见下述 “ (三)发行人目前商业化准备情况 ” ),上述纠纷不会对 SCT400 的商业化安排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目前商业化准备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架构图等资料并经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为在研产品的商业化进行 了相关准备工作。具体包括:
- 1 、发行人已为在研产品的商业化生产进行了相关准备工作
( 1 )发行人已建成 2 条基于动物细胞培养技术的原液生产线(细胞培养规模分别为 4,000 升和 8,000 升)和 1 条制剂生产线(用于成品制剂灌装 / 冻干);
( 2 )发行人正在建设 3 条原液生产线和 2 条制剂生产线(用于成品制剂灌装);
( 3 )发行人已取得 SCT800 的《药品注册证书》,已可以实施 SCT800 的商业化生产和销 售活动, SCT400 已提交上市申请并已完成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另有多个品种完成工艺验证 及商业化规模临床样品试生产,建立了生产团队,为产品的商业化进行了相关生产筹备工作;
( 4 )发行人已获得 7 个生物药品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 2 、发行人已为在研产品的商业化市场推广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 1 )营销团队的组织架构搭建完毕,已建立包括市场部、销售部、市场准入部、政府 事务部、医学事务部、商务部、业务运营部、销售支持部、营销培训部等关键部门在内的完 备组织体系, 100 多名中高层部门管理人员及骨干营销人员等已入职开展工作;
( 2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销售区域架构的布局,已初步建立发行人的营销网络,预计 将与多家具有较强资源储备和渠道能力的经销商展开合作,使 SCT800 和 SCT400 产品上市后 能及时进入医院、药店及互联网销售平台等终端进行销售;
( 3 )积极筹备产品上市后参与地方政府药品招标、进入医院系统销售等工作,支持推 动血友病三级诊疗体系建设,以降低患者获取药物的难度及用药成本;
( 4 )组织多场线上线下学术交流活动,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渠道发布学
4-1-82
术资讯和临床动态,密切开展与患者组织的合作,实施患者援助计划,采取多种手段提升公 司产品认知度,为新药上市后的宣传推广预热。
(四)结合前述事项分析当前阶段建设营销网络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发行人已 不再将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作为本次募投项目。
二、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
1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 SCT400 及 SCT800 的注册现场核查通知文件;
-
2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 SCT400 及 SCT800 的《受理通知书》;
-
3 、查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 SCT800 的《药品注册证书》;
4 、在审核查验中心网站( https://www.cfdi.org.cn/cfdi )、药品评审中心网站 ( http://www.cde.org.cn/ )查询发行人 SCT400 及 SCT800 产品的相关审批进展情况;
5 、查阅发行人《审计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1 年半年 度报告》等公告文件;
6 、查阅《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7 、对发行人生产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就 SCT800 、 SCT400 两款产品与国家药品 监督管理局的沟通情况及接受检查情况,上市审批进展、产线建设情况及预计上市时间等相 关情况;
-
8 、对发行人市场负责人、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商业化准备情况;
-
9 、查阅神州细胞工程与石药集团签署的《产品许可及商业化协议》,以及《应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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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
10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http://zxgk.court.gov.cn/ )、企查查( https://www.qcc.com )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 情况;
-
11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架构图、就相关事宜出具的说明。
-
(二)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
1 、发行人已在回复报告中说明就 SCT800 、 SCT400 两款产品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沟
-
通情况及接受检查情况,上市审批进展、产线建设情况及预计上市时间;
2 、石药欧意就《产品许可及商业化协议》提起的诉讼已被裁定按石药欧意撤回起诉处 理,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神州细胞工程未收到石药集团和 / 或其关联方未就上述事项 提起新的诉讼或仲裁; SCT400 相关权属清晰,该纠纷不会对 SCT400 的商业化安排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 3 、发行人目前正在进行商业化准备,已制订相对详细可行的商业推广计划并逐步落实。
《问询函》问题 5. 关于财务性投资
募集说明书中未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发行人交易性 金融资产余额为 81,100.0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 )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 情况;( 2 )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内 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 除。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5 问,核 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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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发行人相关说明
- (一)报告期至今,发行人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1 、财务性投资
报告期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 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 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报告期至今,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均为保本浮动收益的结构性存款以及风险较低的非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其中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具体包括 “ 农行安心 62 天 ” 、 “ 农行 安心快线步步高 ” 、 “ 农行安心快线天天利 ” 、 “ 农行农银时时付 ” 、 “ 农行金钥匙安心得利 181 天 ” 、 “ 农行金钥匙安心得利 90 天 ” 、 “ 农行金钥匙安心得利 34 天 ” 、 “ 农行金钥匙安心快线天 天利滚利 ” 、 “ 交行蕴通财富稳得利 7/14/28/63 天周期型 ” 、 “ 交行蕴通财富京品 3 个月 ” 、 “ 交 行现金添利 2 号 ” 等,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将暂时闲置的资金用于现金管理, 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发行人所购买的非保本浮动理财产品风险较低,评级均未达到较高或 高评级,不属于收益波动较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报告期至今,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2 、类金融业务
报告期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 务。
综上所述,报告期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二)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 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中扣除
- 1 、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未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4-1-85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发行人主要 资产情况如下:
( 1 )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约为 47,309.98 万元,主要系发行人利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的保本浮动收益的结构性存款以及风险较低的非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理财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产品名称 | 收益 类型 |
预计年化 收益率 |
银行理财产品说明 书中的风险等级(由 低至高) |
本产品 对应风 险等级 |
账面余额 |
|---|---|---|---|---|---|
| 交通银行定期 型结构性存款 36天 |
保本 浮动收益 |
1.48%-3.35% | 保守型、稳健型、平 衡型、增长型、进取 型、激进型 |
保守型 | 22,023.61 |
| 交通银行定期 型结构性存款 29天 |
保本 浮动收益 |
1.35%-2.60% | 保守型、稳健型、平 衡型、增长型、进取 型、激进型 |
保守型 | 10,016.35 |
| 北京银行京华 远见第四期 |
非保本 浮动收益 |
3.30% | 1星级、2星级、3 星级、4星级、5星 级 |
2星级 | 7,023.00 |
| 农业银行农银 时时付 |
非保本 浮动收益 |
2.80% | 低、中低、中、中高、 高 |
低风险 | 3,732.92 |
| 上海银行结构 性存款 |
保本 浮动收益 |
1.00%-3.10% | 极低、低、中等、较 高、高 |
极低 | 4,009.10 |
| 京华远见机构 易淘金 |
非保本 浮动收益 |
2.65% | 谨慎型、稳健型、平 衡型、进取型、激进 型 |
谨慎型 | 504.99 |
| 合计 | — | — | — | — | 47,309.98 |
上述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较低,均不属于 “ 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 ,不属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 2 )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其他应收款金额约为 211.03 万元, 主要为应收各类房屋租赁押金和员工备用金借款,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 3 )其他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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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金额约为 201.39 万元, 为本次再融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 4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不存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5 )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
( 6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不存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综上所述,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2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前 6 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不存在需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的情形
2021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该次董事会前六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 情况,因此,不存在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相关财务性投资金额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董事会决议、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并向发行人管理层询问了解自 2021 年 1 月 22 日前六个月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是否实施或拟实施《科创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2 、检查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总账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 投资的科目明细账,检查是否存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财务 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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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获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银行账户开立清单,发行人银行账户 名称、资金存放方式、余额、利率、受限情况等明细情况;查阅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所持有的理财产品的说明书、购买理财产品的银行回单等,检查是否存在《科创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所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所获取的信息与发行人有关财务性投资 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问询函》问题 6.2 根据募集说明书,公司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 )拉萨爱力克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 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 关方向拉萨爱力克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相关说明
2021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与拉萨爱力克签署《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与 拉萨爱力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 “ 《股份认购协议》 ” ),约定拉萨爱力克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认购款项总额不 低于 5,000.00 万元且不超过 10,000.00 万元,最终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 拉萨爱力克在《股份认购协议》中保证并承诺,其认购款项为其合法持有的资金。
拉萨爱力克已出具《关于合规性事宜的声明与承诺函》,承诺 “ 本公司参与神州细胞本次 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 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公开募集或直接间接
4-1-88
使用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 ” 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
发行人已出具《关于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 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书》,承诺 “ 不向本 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不会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 本次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
根据拉萨爱力克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拉萨爱力克流动资产为 1.70 亿元,拉萨爱力克的流动资产可覆盖其拟认购本次发行股 票的认购金额。
综上所述,拉萨爱力克拟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 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拉萨爱力克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 协议安排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
1 、查阅发行人与拉萨爱力克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
2 、查阅拉萨爱力克出具的《关于合规性事宜的声明与承诺函》;
-
3 、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
-
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书》;
-
4 、查阅拉萨爱力克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
-
5 、查阅拉萨爱力克报告期内的相关银行流水;
-
6 、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拉萨爱力克 2021 年 8 月 6 日的《企业信用报告》。
-
(二)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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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拉萨爱力克拟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 筹资金,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 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拉萨爱力克提供 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4-1-9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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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高怡敏
刘知卉
----- End of picture text -----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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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出具 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
4-1-92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意见书 (一)》”),并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 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编制了《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财 务报告》(未经审计,以下简称“《20210630 财务报表》”),普华永道出具了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 3019 号《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以下简称 “《20210630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 字(2021)第 3020 号《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以下简称“《20210630 内控审核报告》“),同 时《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发行预案(修订稿)》”)《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 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报告期调整为 2018 年、 2019 年、2020 年以及 2021 年 1-6 月,本所现根据前述文件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 关事实材料,对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 事项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 查验证,并据此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 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 称“《本补充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补充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意见书(一)》《补 充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意见书(一)》《补充意见书(二)》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意见书。
4-1-93
为出具本补充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 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 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 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 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 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补充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 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 本补充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 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 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 行上市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 补充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4-1-9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补充事项核查期间,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具体 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96,073.70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拟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
| 1 | 新药研发项目 | 293,574.93 | 266,519.70 |
| 2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33,880.42 | 29,554.00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0 | 100,000.00 |
| 合计 | 427,455.35 | 396,073.70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 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 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 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修订后:
4-1-95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4,048.94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拟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
| 1 | 新药研发项目 | 249,628.18 | 224,048.94 |
| 合计 | 249,628.18 | 224,048.94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 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 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 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
《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
《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
《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修订稿)》。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及股东大会的 授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该等决议合法有效,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授权内容及范围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4-1-9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 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尚需中国 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股票均为 A 股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将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数量、价格、发行起止日期、 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系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 35 名,系非公开发行。根据发 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 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普华永道出具的《20210630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 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
4-1-97
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0630 财务报表》及发 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 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 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 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 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监高人员出具的尽职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查询,截至 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科 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主管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主 体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现任董监高人员出具的尽职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在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深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查询,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及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出具的 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证 监会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 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2020 年年度报告》《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公告文件、相关
4-1-98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交所网站、证监会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 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核查意见》《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 份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 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关于北京神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 投项目备案事宜的复函》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科创板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 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不变,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 形,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 、本次发行方案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 括拉萨爱力克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者,最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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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 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 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 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 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拉萨爱力克接受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若本次发行未 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则拉萨爱力克同意按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参与 认购。拉萨爱力克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且不超过 10,000 万元,最终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 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拉萨爱力克在本次发行中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 得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 期安排,符合《科创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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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 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物医药制品、疫苗的研发:物业管理。(市场主体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发行人已获得在其《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所需获 得的批准或许可,发行人依法独立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发行人在核准经营的 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并能够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及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出具 的说明及承诺、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如本补充意见书“六、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所述,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 发行人的资产
根据《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0630 财务报表》发行人提 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经营场所、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及域名等 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资产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 不存在与股东共用的情形;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资产的情形。
(三) 发行人的人员
根据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财务人员的说明与承诺、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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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行人的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发行人组织 结构图并经核查,发行人已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共三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设立了若干 职能部门。
根据《20210630 内控审核报告》、发行人部门职责说明及发行人的书面说 明,发行人设置的内部机构健全,并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 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财务
根据《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0630 财务报表》《20210630 内控审核报告》、发行人内控制度文件、税务主管机关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出具 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设立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发 行人已开设独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与控股股东账户分立,不存在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 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独立纳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况,亦无发行人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在 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四、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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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合并普 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2021 年半年度报告》,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 例(%) |
持有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 量(股) |
质押/冻结 的股份数 量(股) |
| 1 | 拉萨爱力克 | 267,833,350 | 61.52 | 267,833,350 | — |
| 2 | 神州安元 | 21,900,000 | 5.03 | 21,900,000 | — |
| 3 | 拉萨良昊园 | 20,006,015 | 4.60 | 20,006,015 | — |
| 4 | 谢良志 | 16,671,375 | 3.83 | 16,671,375 | — |
| 5 | 鼎晖孚冉 | 11,295,739 | 2.59 | ||
| 9,679,850 | — | ||||
| 浙江清松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宁波清松稳胜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8,931,133 | 2.05 | 7,148,473 | ||
| 6 | — | ||||
| 7 | 神州安恒 | 7,300,000 | 1.68 | 7,300,000 | — |
| 8 | QM65 | 5,793,645 | 1.33 | 0 | — |
| 9 | 集桑医疗 | 4,465,566 | 1.03 | 3,797,068 | — |
| 苏州启元股权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苏州工业园区 启华二期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3,862,430 | 0.89 | 0 | ||
| 10 | — | ||||
| 合计 | 368,059,253 | 84.55% | 354,336,131 | — | |
五、发行人持有的业务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持有的业务许可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一)药品注册证书
4-1-10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药品注册证书》、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补充事项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取得药品注册证书 如下:
| 序 号 |
持有 人 |
证书 编号 |
药品批 准文号 |
药物名称 | 剂 型 |
规格 | 核发 单位 |
发证日 期 |
有效期 |
|---|---|---|---|---|---|---|---|---|---|
| 1 | 神州 细胞 工程 |
2021S 00820 |
国药准 字 S20210 031 |
注射用重 组人凝血 因子VIII |
注 射 剂 |
250I U/瓶 |
国家 药监 局 |
2021年 7月20 日 |
2026年 7月19 日 |
| 2 | 神州 细胞 工程 |
2021S 00821 |
国药准 字 S20210 032 |
注射用重 组人凝血 因子VIII |
注 射 剂 |
1000 IU/ 瓶 |
国家 药监 局 |
2021年 7月20 日 |
2026年 7月19 日 |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证书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神州细胞工程取得北京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京 20180005),有效期至 2023 年 7 月 15 日,生产范围为“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射用 重组人凝血因子 VIII(冻干粉针剂);重组全人源抗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单克隆 抗体注射液;重组人鼠嵌合抗 CD20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重组全人源抗肿瘤坏死 因子 α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重组人源化抗 VEGF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重组人源 化抗 PD-1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重组人源化抗 VEGF 单克隆抗体眼用注射液(小 容量注射液,非最终灭菌))***”,生产车间和生产线情况为“制剂 I 车间:冻干 制剂生产线(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 VIII)、原液 I 车间:原液 I 生产线(重组 ” 人凝血因子 VIII 原液) 。
(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及发行人的书面 说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分局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向神州细胞工程换发《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备案编号:91110302740070055D),备案品 种为: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硝酸银、硝酸、高锰酸钾、硝酸铅、硝酸钾、 六亚甲基四胺、过氧化脲、过乙酸[含量≤43%,含水≥5%,含乙酸≥35%,含过氧
4-1-104
化氢≤6%,含有稳定剂]、过乙酸[含量≤16%,含水≥39%,含乙酸≥15%,含过氧 化氢≤24%,含有稳定剂]、1,2-乙二胺、重铬酸钾、硼氢化钠、硼氢化钾、2,4二硝基苯酚[含水≥15%]、锌粉。
(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发行人新增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许可 如下:
| 序号 | 使用单位 | 设备种类 | 注册代码 | 发证日期 |
|---|---|---|---|---|
| 1 | 神州细胞工程 | 电梯 | 30101101152021010169 | 2021年1月25日 |
| 2 | 神州细胞工程 | 电梯 | 30101101152021010170 | 2021年1月25日 |
| 3 | 神州细胞工程 | 电梯 | 30101101152021010171 | 2021年1月25日 |
| 4 | 神州细胞工程 | 电梯 | 30101101152021010172 | 2021年1月25日 |
| 5 | 神州细胞工程 | 电梯 | 30101101152021010173 | 2021年1月25日 |
| 6 | 神州细胞工程 | 电梯 | 30101101152021010174 | 2021年1月25日 |
| 7 | 神州细胞工程 | 电梯 | 30101101152021010175 | 2021年1月25日 |
| 8 | 神州细胞工程 | 电梯 | 30101101152021010176 | 2021年1月25日 |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0630 财务报表》《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尚未盈利,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 43,477.25 万元、51,617.57 万元、61,030.68 万元及 34,333.57 万元,占发行人期间费用的比例分别为 85.77%、 61.89%、79.60%及 76.44%。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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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意见书 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上述自然 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更新情况如 下: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 |
|---|---|---|
| 52 | 拉萨爱力克 |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谢良 志控制的公司 |
| 53 | Sino US | |
| 54 | Sino Europe | |
| 55 | 义翘科技 |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谢良 志控制并担任董事长的公司; 发行人董事唐艳旻、监事张松担任董事 的公司 |
| 56 | 北京海创智库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谢良 志担任董事的公司 |
| 57 | Great Root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卓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YANG WANG(王阳)直接/间接持有其100% 权益的境外公司 |
| 58 | 磐石控股有限公司 (Giant Rock Holdings Limited) |
|
| 59 | 曼迪司有限公司 | |
| 60 | 北京先通国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唐艳旻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公司 |
| 61 | 北京先通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 |
| 62 | 北京加科思新药研发有限公司 | |
| 63 | 加科思药业集团有限公司(JACOBIO PHARMACEUTICALS GROUP CO., LTD.) |
|
| 64 | 加科思(香港)药业有限公司(JACOBIO (HK) PHARMACEUTICALS CO., LIMITED) |
|
| 65 | 苏州克睿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66 | 苏州克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67 | 广东先通分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 |
| 68 | Cure Genetics Co.,Limited | |
| 69 | Cure Genetics BiotechnologyLimited | |
| 70 | Hope Medicine,Inc. | |
| 71 | Abbisko Cayman Limited | |
| 72 | 宁波鼎晖百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应伟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
| 73 | 国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 |
4-1-106
| 74 | 淮安宇矗储运有限公司 | |
|---|---|---|
| 75 | 宁波鼎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76 | 上海捷芯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77 | 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78 | 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79 | 中星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80 | 宁波鼎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81 | 宁波孚石鼎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82 | 宁波孚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 83 | 宁波游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84 | 深圳市塔吉瑞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 |
| 85 | 中国恒天立信国际有限公司 | |
| 86 | 福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87 | 中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 88 | 浙江力积电子有限公司 | |
| 89 | 金华力存科技有限公司 | |
| 90 | 深圳盈富斯科技有限公司 | |
| 91 | 杭州泛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 92 |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张松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
| 93 | 苏州克睿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94 | 苏州克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95 | 浙江清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96 |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97 | 山东铁发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98 | 天境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 |
| 99 | 北京迈迪顶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
| 100 | 广州康立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101 | 深圳康诺思腾科技有限公司 | |
| 102 | 苏州点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103 | 苏州晶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 104 | 深圳市原力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 |
| 105 | 浙江清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张松担任执行董事并实际控 制的公司 |
| 106 | 清松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 发行人监事张松实际控制的企业 |
| 107 | 深圳市清松恒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
| 108 | 兰博华美有限公司 | 发行人董事ZHANGHUA LAN(兰章华) 于境外设立的全资公司 |
(二)主要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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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与关联方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 告》《20210630 财务报表》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主 要关联交易的更新情况如下: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关联方名 称 |
交易内容 | 2021 年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义翘科技 | 发行人采购 商品 |
254.99 | 527.10 | 812.23 | 1,261.97 |
| 义翘科技 | 发行人接受 服务 |
365.05 | 618.68 | 725.89 | 1,001.93 |
| 合计 | 620.04 | 1,145.78 | 1,538.12 | 2,263.90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神州细胞工程与义翘科技分别签订《原料采购框架 协议》《CRO 技术服务框架协议》《2020 年年度采购协议》《2021 年 CRO 技 术服务框架协议》《2021 年年度采购协议》等年度协议,神州细胞工程根据需 要向义翘科技采购生物科研试剂、培养基等原材料以及研发技术服务,用于生物 药研发等方面。
2.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 关联方 义翘科技 |
单位:万元 | ||||
|---|---|---|---|---|---|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1 年1-6 月 | 2020 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 代发货物 | — | — | 0.03 | 0.91 |
因公司分立需要将与研发外包服务和科研工具业务相关的客户合同、账号信 息等变更至义翘科技,2017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与义翘科技签订《代收款、发 货协议》,在变更过渡期内,尚未变更至义翘科技的合同由神州细胞代发货、代 收款,发行人根据报关、运输等环节实际发生的费用,向义翘科技收取合理的费 用补偿。根据《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0630 财务报表》及发 行人与义翘科技就《代收款、发货协议》履行情况共同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 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不再代义翘科技发货,《代收款、发货协议》已履行完毕。
3. 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
4-1-108
| 承租方 | 租赁资产种类 | 2021 年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 义翘科技 | 房屋及建筑物 | — | 32.82 | 263.80 | 293.66 |
| 合计 | — | 32.82 | 263.80 | 293.66 |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发行人与义翘科技分别签署《房屋租赁及综合服务 采购框架协议》,根据该等协议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内向义翘科技出租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 31 号院 5 号楼的实 验室及办公室等房屋,租金参考房屋所在地段当年周边房产租赁的市场可比公允 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与此同时,义翘科技应按照发行人提供的结算清单向发行 人或发行人指定第三方支付水、电、气等其他物业费。
2019 年 4 月 25 日、2019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分别与义翘科技签署《房屋 租赁及综合服务采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及综合服务采购框架协议 之补充协议 2》,根据该等协议,发行人向义翘科技出租的上述房产租赁期限及 综合服务期限调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止。
2019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与义翘科技签署《房屋租赁协议》,根据该协议 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因义翘科技新办公场所目前尚不具备相应的洁净装修条件, 仍需继续租赁发行人房屋(配液间、原核车间及配套库房约 490 平方米)用于科 研培养基配液和原核蛋白表达生产,租赁期限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约定的租金含税价格约合 2 元/天/平方米(含物业费)。根据发行人及 义翘科技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行政负责人及现场 走访,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义翘科技已搬离前述房屋。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将自北京宏鼎立达 科技有限公司租入的厂房转租给义翘科技,并按向北京宏鼎立达科技有限公司支 付的同等租金金额自义翘科技收取不含税租金共计 31.62 万元。2019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神州细胞工程分别与义翘科技签署《<厂房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 约定自 2019 年 5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原《厂房租赁合同》实际承租 方变更为义翘科技,义翘科技分别向发行人、神州细胞工程支付原合同同等押金。 自此,义翘科技直接向北京宏鼎立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结算租金。
- 资产转让
4-1-109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转让资产的情况如下:
| 单位:万元 | ||||||
|---|---|---|---|---|---|---|
| 关联 方 |
关联交易 内容 |
关联交易 定价依据 |
2021 年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义翘 科技 |
资产转出 | 公允价值 | — | — | 286.74 | — |
| 资产转入 | 公允价值 | — | — | 121.55 | — |
2019 年 2 月,发行人、神州细胞工程及诺宁生物与义翘科技共签署 3 份《设 备购销合同》,发行人、神州细胞工程及诺宁生物分别将闲置的色谱仪、流式细 胞仪等设备仪器转让给义翘科技,转出资产均已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 报告,转让价格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述评估价值确定。
2019 年 2 月,义翘科技与神州细胞工程签署《设备购销合同》,义翘科技 将分析系统、自动移液工作站等设备转让给神州细胞工程,转让价格参考第三方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述评估价值确定。
5. 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拆借金额 | 起始日 | 到期日 |
| 2021 年1-6 月 | |||
| — | |||
| 2020 年度 | |||
| — | |||
| 2019 年度 | |||
| 拆入 | |||
| 拉萨爱力 克 |
629.39 | 2019 年1 月24日 | 2020 年1 月23日 |
| 793.73 | 2019 年1 月28日 | 2020 年1 月27日 | |
| 61.55 | 2019 年1 月30日 | 2020 年1 月29日 | |
| 851.50 | 2019 年2 月2日 | 2020 年2 月1日 | |
| 59.57 | 2019 年2 月1日 | 2020 年1 月31日 | |
| 367.02 | 2019 年2 月18日 | 2020 年2 月17日 | |
| 118.93 | 2019 年2 月13日 | 2020 年2 月12日 | |
| 473.75 | 2019 年3 月4日 | 2020 年3 月3日 | |
| 34.20 | 2019 年3 月11日 | 2020 年3 月10日 | |
| 210.35 | 2019 年3 月15日 | 2020 年3 月14日 | |
| 1500.00 | 2019 年10 月10日 | 2020 年10 月9日 | |
| 4500.00 | 2019 年12 月30日 | 2021 年12 月30日 |
4-1-110
| 2019 年度 拆入借资 金合计 |
96,00.00 | —— | —— |
|---|---|---|---|
| 2018 年度 | |||
| 拆入 | |||
| 拉萨爱力 克 |
100.00 | 2018 年6 月14日 | 2019 年6 月13日 |
| 120.00 | 2018 年6 月25日 | 2019 年6 月24日 | |
| 120.00 | 2018 年7 月4日 | 2019 年7 月3日 | |
| 500.00 | 2018 年7 月3日 | 2019 年7 月2日 | |
| 560.00 | 2018 年7 月10日 | 2019 年7 月9日 | |
| 3600.00 | 2018 年7 月16日 | 2019 年1 月15日 | |
| 3000.00 | 2018 年8 月21日 | 2019 年8 月20日 | |
| 2018 年拆 入资金合 计 |
8000.00 | —— | —— |
2018 年 6 月 10 日,神州细胞工程与拉萨爱力克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发 行人向拉萨爱力克借款 44,000,000 元用于公司运营。借款的有效期为实际放款之 日起一年,借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8 年 7 月 16 日,拉萨爱力克(作为委托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支行(作为受托人)及诺宁生物(作为借款人)签署《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一般委托贷款合同》(编号:11010620180000049),约定诺宁生物 向拉萨爱力克借款 36,000,000 元用于公司运营,借款期限为自发放之日起 6 个月。 实际执行的借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 年 1 月 13 日,神州细胞工程与拉萨爱力克签署《借款协议》,约定神 州细胞工程向拉萨爱力克借款 36,000,000 元用于公司运营。借款的有效期为实际 放款之日起一年,借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19 年 10 月 10 日,神州细胞工程与拉萨爱力克签订《借款协议》,约定 神州细胞工程向拉萨爱力克借款 1,500 万元用于公司运营。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放 款之日起 1 年,借款利率参考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2019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与拉萨爱力克、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支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拉萨爱力克委 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4,500 万元借款,用于日
4-1-111
常经营,借款期限 2 年,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日的 1 年期 LPR(贷款基础利率)加 60bp(1bp=0.01%)确定,即 4.75%。
6. 资金拆借利息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拆借利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1 年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拆入 | ||||
| 拉萨爱力克 | — | 104.50 | 146.63 | 151.41 |
| 拆出 | ||||
| 义翘科技 | — | — | — | — |
7. 担保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谢良志及其配偶李翰园作为保证人为神州细胞及神州细 胞工程的银行抵押借款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 款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2 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谢良志作为保证人为神州细胞融资租赁事项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 证责任,并以其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截至本补充意见书正在履行的相关担保的具 体情况详见本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授信、借款及担保 ” 合同 。
8. 代收代付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代收代付款情况如下:
① 发行人代关联方收付款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关联方 | 代收款内容 | 2021 年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义翘科技 | 代收货款 | — | — | — | 157.39 |
| 关联方 | 代付款内容 | 2021 年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义翘科技 | 代付薪酬 | — | — | — | 86.52 |
| 代付水电气 费 |
— | 14.36 | 144.58 | 93.44 | |
| 合计 | — | 14.36 | 144.58 | 179.96 |
4-1-112
② 关联方代发行人收付款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关联方 | 代收款内容 | 2021 年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义翘科技 | 代收销售款 | — | — | 4.45 | 0.73 |
| Sino USA | 代收销售款 | — | — | — | 354.93 |
| 合计 | — | — | 4.45 | 355.66 |
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境外销售订单记录、快递单、报关单、发票、技 术服务合同、外汇结汇单据、银行进账单、相关减免税备案登记证明等资料及发 行人的书面说明,上表中 Sino USA 代收销售款,系因发行人历史上部分出口生 物科研试剂产品及生物科研技术服务的货款、服务款由境外关联方 Sino USA 代 为收取产生,该等历史出口业务主要情况为:(1)发行人以一般贸易或服务贸 易方式向境外客户出口生物科研试剂产品或提供生物科研技术服务成果,或将相 关生物科研试剂产品作为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通过快递公司寄送予境外客户; (2)境外客户将货款或服务款相应支付给发行人的境外关联方,境外关联方再 将代收的货款或服务款支付给发行人;(3)发行人通过一般贸易或服务贸易等 方式对其自境外关联方收到上述款项办理结汇手续,并相应办理出口免抵退申报 手续或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神州细胞有限进行分立时,前述科研试剂相关的历 史出口业务已经分立剥离至义翘科技,截至 2019 年,发行人不再从事历史出口 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发行人历史出口业务所涉 海关、外汇、税务监管方面的合法合规性等问题,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已与海关 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和咨询,根据汇报和咨询结 果,海关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未认定历史出口业务在海关、 外汇和税务监管方面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提出就历史出口业务对公司处以 重大行政处罚。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历史出口业务事项出具书面承诺,承诺 如因发行人历史上从事货物、服务出口业务相关任何事项导致发行人和/或其子 公司受到任何处罚、损失、罚款或者要求退回、补缴任何款项的,其将就此承担 全部责任并全额补偿公司损失及费用。
9.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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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1 年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2,174.29 | 5,949.26 | 25,449.60 | 9,633.97 |
| 其中:股份支付费用 | 1,799.49 | 4,929.11 | 24,583.99 | 9,211.80 |
| 工资薪金福利等 | 374.80 | 1,020.15 | 865.61 | 422.18 |
10.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①应收关联方款项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关联方 | 2021 年6 月30 日 |
2020 年12 月 31 日 |
2019 年12 月 31 日 |
2018 年12 月31 日 |
| 其他应收 款 |
义翘科 技 |
— | — | 0.12 | 112.66 |
② 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 项目 | 关联方 | 2021 年6 月30 日 |
2020 年12 月 31 日 |
2019 年12 月 31 日 |
2018 年12 月31 日 |
|---|---|---|---|---|---|
| 应付账款 | 义翘科技 | 384.55 | 504.22 | 1,200.47 | 830.00 |
| 其他应付 款 |
义翘科技 | — | — | 32.79 | — |
| 拉萨爱力 克 |
— | — | 0.59 | 8,177.97 | |
| 预收款项 | 义翘科技 | — | — | 2.98 | — |
| 长期借款 | 拉萨爱力 克 |
— | — | 4,500.00 | — |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
2021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谢良志、唐艳旻回避 表决。
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发行人独立董事王晓川、苏志国、何为对发行人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发行人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4-1-114
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系基于日常经营需要 与关联方开展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价原则公允,符合公司业 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 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董事会相关审议和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监事张松回避表决。
2021 年 4 月 13 日,发行人第一届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物业情况
1. 发行人新增及续签承租物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补充事项核查期间,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与第三方新增签署如下 2 处物业租赁合同:
| 序 号 |
承租 方 |
出租方 | 房屋坐落 | 租赁 用途 |
租用面 积 |
租赁期限 |
|---|---|---|---|---|---|---|
| 1 | 神州 细胞 工程 |
北京亦 庄投资 控股有 限公司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康定街18 号永 康公寓8418、8404、 8619、5423、5527、 5401 号房间 |
员工 宿舍 |
/ | 2021年7月1 日至2021年 12月31日 |
| 2 | 神州 细胞 |
成都来 福士实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 南路四段3号成都来 |
办公 | 82.06平 方米 |
2021年6月 10日至2024 |
4-1-115
| 工程 | 业有限 公司 |
福士广场办公室塔2 栋第32 层(实际楼 层第28 层)04 单元 |
年6月9日 | ||||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补充事项核查期间,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与第三方续签如下 6 处物业租赁合同:
| 序 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房屋坐落 | 租赁 用途 |
租用面 积(㎡) |
租赁期限 |
|---|---|---|---|---|---|---|
| 1 | 光谷神 州细胞 |
武汉三辰酒店 管理有限公司 |
武汉市高新大道 街道光谷生物城 生物创新园小区 E1号楼2单元 504 号房屋 |
员工 宿舍 |
/ | 2021年6 月17日至 2022年6 月16日 |
| 2 | 光谷神 州细胞 |
武汉三辰酒店 管理有限公司 |
武汉市高新大道 街道光谷生物城 生物创新园小区 E1号楼2单元 602、603、604、 605、606 号房屋 |
员工 宿舍 |
/ | 2021年6 月20日至 2022年6 月19日 |
| 3 | 神州细 胞工程 |
翰博高科(北 京)电子有限 公司 |
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科创九街32 号院内518、520 房间 |
员工 宿舍 |
/ | 2021年6 月16日至 2022年6 月15日 |
| 4 | 神州细 胞工程 |
翰博高科(北 京)电子有限 公司 |
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科创九街32 号院内605房间 |
员工 宿舍 |
/ | 2021年5 月16日至 2022年5 月15日 |
| 5 | 神州细 胞工程 |
翰博高科(北 京)电子有限 公司 |
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科创九街32 号院内608房间 |
员工 宿舍 |
/ | 2021年6 月1日至 2022年5 月31日 |
2. 发行人承租房产均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第三方承租的全部房产均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
4-1-116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 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 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 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承租该等房屋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合《商品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该等房屋租赁合同的法 律效力。此外,经核查,发行人已实际合法占有上述租赁房屋,发行人继续使用 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且该等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员工宿舍,可替代 性强。发行人已出具书面确认,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 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 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3. 光谷神州细胞租赁的武汉三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武汉三辰 ” )的房屋, 出租方未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 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 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 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 除的。”
4-1-117
根据上述规定,(1)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或其有权出租该等 房屋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若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发行人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的, 发行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2)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或其他 权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该等租赁房 屋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有权机关认定 无效的风险;(3)如为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房屋,存在被 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
经本所律师对武汉三辰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如果租赁期限内因产权人或其他 第三方主张权利等导致租赁协议无效或无法继续租赁给光谷神州细胞,武汉三辰 愿意与光谷神州细胞友好协商解除租房合同,并按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退还 未实际租赁期间租金。发行人已出具书面确认,该等租赁房屋系用于光谷神州细 胞员工宿舍,如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 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 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 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拉萨爱力克及实际控制人谢 良志已出具承诺,如神州细胞及其下属子公司租赁房屋因出租方未就出租房屋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租赁房屋备案、转租房屋未取得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租 赁住宅用途房产进行办公等瑕疵导致神州细胞及其子公司受到任何损害、罚款或 者需要变更办公场所的,其将承担神州细胞及其子公司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费 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租赁房屋的出租 方未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造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二)在建工程
根据《20210630 财务报表》《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备 案、批准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建工程的 账面价值为 25,190,603.20 元,为生物药品生产基地设备安装项目;发行人原在 建工程生物药品生产基地项目已达到预计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
4-1-118
(三)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知识产 权局中国专利查询系统(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专利变更及新增情况如下:
1. 专利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著录项目变更合格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 家知识产权局(http://cpquery.sipo.gov.cn/)核查,“ELISA 方法定量测定人血清 中重组人鼠嵌合抗 CD20 单克隆抗体浓度”的专利权由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转让给神州细胞工程,神州细胞工程为该项专利的第一权利人。上述专利权的转 移已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著录项目变更。
2. 新增专利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知识产 权局中国专利查询系统(http://cpquery.sipo.gov.cn/)核查,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 1 项:
| 序 号 |
专利名称 | 类 别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 日 |
|---|---|---|---|---|---|---|
| 1 | 一种中和人感染 H7N9甲型流感病毒 的抗体及其用途 |
发 明 |
ZL2019109 76103.4 |
神州细胞 工程 |
2014年 3月7日 |
2021年6 月11日 |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20210630 财务报表》《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等设备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158,885,621.81 元、 4,767,556.44 元、243,774.84 元和 2,216,517.07 元。本所律师抽查了部分经营设备 的购买合同和发票,实地查看了部分经营设备,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均为发行人合 法拥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4-1-119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0630 财务报表》发行人提 供的合同资料及其说明,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授信、借款及其担保情况如下:
| 序 号 |
贷款 方 |
借款 方 |
授信金额 (万元) |
借款金额/ 截至2021 年6 月30 日已提款 金额(万 元) |
借款合 同名称 及编号 |
借款利率 | 借款 期限 |
借款用 途 |
担保方 式 |
|---|---|---|---|---|---|---|---|---|---|
| 1 | 北京 银行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支 行 |
神州 细胞 工程 |
24,000.00 | 15,610.84 | 0573768 号《借款 合同》 |
浮动利率,提款日 同期基准利率 |
首次提 款日起 60月(首 次提款 日为 2019年 12月18 日) |
生物药 品生产 基地项 目 |
神州细 胞、谢良 志、李翰 园提供连 带责任保 证担保; 神州细胞 工程以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路东区 B5M4地 块的土地 及在建工 程提供抵 押担保 |
| 2 | 交通 银行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支 行 |
神州 细胞 工程 |
30,000.00 | 28,998.57 | 0491016 4号《固 定资产 贷款合 同》 |
利率在借款人每 次提用贷款时由 双方协商在《交通 银行借款额度使 用申请书》中约定 |
2019年 11月29 日- 2024年 11月29 日 |
生物药 品生产 基地项 目建设, 包含土 建费用、 设备采 购、临床 费用,其 中不超 过1.1558 |
神州细 胞、谢良 志、李翰 园提供连 带责任保 证担保; 神州细胞 以其持有 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 及地上已 |
4-1-120
| 序 号 |
贷款 方 |
借款 方 |
授信金额 (万元) |
借款金额/ 截至2021 年6 月30 日已提款 金额(万 元) |
借款合 同名称 及编号 |
借款利率 | 借款 期限 |
借款用 途 |
担保方 式 |
|---|---|---|---|---|---|---|---|---|---|
| 亿元用 于偿还 神州细 胞借款 |
建成房屋 (《不动 产权证 书》(京 (2019) 开不动产 权第 0003142 号)提供 抵押担保 |
||||||||
| 3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支 行 |
神州 细胞 工程 |
30,000.00 | 7,529.00 | 兴银京 开 (2021) 短期字 第 202007-1 号《流动 资金借 款合同》 |
浮动利率,根据实 际发放日和重定 价日定价基准利 率和定价公示确 定借款利率,分段 计息。浮动周期为 季,自借款实际发 放日起每满一个 周期的对应日为 合同重定价日,当 月无对应日的以 该月最后一天为 对应日。 借款利率=定价 基准利率+0.5% |
2021年2 月5日- 2022年2 月4日 |
置换北 京银行 流动资 金贷款 |
神州细 胞、谢良 志、李翰 园提供最 高额保证 担保 |
| 1,999.50 | 兴银京 开 (2021) 短期字 第 202007-2 号《流动 资金借 款合同》 |
浮动利率,根据实 际发放日和重定 价日定价基准利 率和定价公示确 定借款利率,分段 计息。浮动周期为 季,自借款实际发 放日起每满一个 周期的对应日为 合同重定价日,当 月无对应日的以 |
2021年3 月10日- 2022年3 月9日 |
置换上 海银行 流动资 金借款 |
4-1-121
| 序 号 |
贷款 方 |
借款 方 |
授信金额 (万元) |
借款金额/ 截至2021 年6 月30 日已提款 金额(万 元) |
借款合 同名称 及编号 |
借款利率 | 借款 期限 |
借款用 途 |
担保方 式 |
|---|---|---|---|---|---|---|---|---|---|
| 该月最后一天为 对应日。 借款利率=定价 基准利率+0.5% |
|||||||||
| 395.04 | 兴银京 开 (2021) 短期字 第 202007-3 号《流动 资金借 款合同》 |
浮动利率,根据实 际发放日和重定 价日定价基准利 率和定价公示确 定借款利率,分段 计息。浮动周期为 季,自借款实际发 放日起每满一个 周期的对应日为 合同重定价日,当 月无对应日的以 该月最后一天为 对应日。 借款利率=定价 基准利率+0.9% |
2021年3 月10日- 2022年3 月9日 |
支付货 款 |
|||||
| 4 | 上海 银行 北京 分行 |
神州 细胞 工程 |
10,000.00 | 6,329.84 | 1490210 075(B) 号《流动 资金借 款合同》 |
贷款年利率为 4.80% |
2021年5 月14日- 2022年5 月14日 |
日常运 营支出 |
神州细 胞、谢良 志、李翰 园提供最 高额保证 担保 |
(二)重大业务合同
1 、采购合同 / 采购框架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0630 财务报表》发行人提 供的合同资料及其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签署且正在履 行的或报告期内已履行的合同金额/发生金额在 7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及采购 框架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4-1-122
| 序号 | 公司 名称 |
对方名称 | 合同 名称 |
合同签订 日期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发生 金额 |
|---|---|---|---|---|---|---|
| 1 | 神州 细胞 工程 |
中国科学器材有 限公司 |
合同 | 2017年12 月29日 |
采购液相色 谱系统及配 套设备 |
20,285,867.00元 |
| 2 | 神州 细胞 工程 |
赛默飞世尔生物 化学制品(北京) 有限公司 |
买卖 合同 |
2017年12 月22日 |
采购50L一 次性生物反 应器等 |
16,905,000.00元 |
| 3 | 神州 细胞 工程 |
博世包装技术 (杭州)有限公 司 |
供货 合同 |
2019年8 月20日 |
采购预充针 灌装线 |
12,450,000.00元 |
| 4 | 神州 细胞 工程 |
基伊埃机器设备 (天津)有限公 司 |
销售 合同 |
2019年8 月29日 |
采购碟式离 心机模块 |
8,110,000.00元 |
| 5 | 神州 细胞 工程 |
广州市艾贝泰制 药设备科技有限 公司 |
购销 合同 |
2019年1 月30日 |
采购生物反 应器等 |
7,089,873.28元 |
| 合同 变更 协议 |
2019年6 月21日 |
|||||
| 6 | 神州 细胞 工程 |
北京赛泰克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 |
年度 合作 协议 |
2018年1 月1日 |
采购试剂、耗 材、设备等 |
11,595,182.57元 |
| 7 | 神州 细胞 工程 |
华润青岛医药有 限公司 |
临床 试验 用药 购销 框架 协议 |
2018年12 月11日 |
采购临床试 验药品 |
21,119,900.00元 |
| 8 | 神州 细胞 工程 |
上海医药众协药 业有限公司 |
临床 试验 用药 购销 框架 协议 |
2018年12 月11日 |
采购临床试 验药品 |
28,074,288.00元 |
| 9 | 神州 细胞 工程 |
北京赛泰克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 |
年度 合作 协议 |
2019年1 月1日 |
采购试剂、耗 材、设备等 |
7,812,286.61元 |
| 10 | 神州 细胞 工程 |
基伊埃机械设备 (天津)有限公 司 |
设备 采购 合同 |
2020年6 月18日 |
采购碟式离 心机 |
8,120,000.00元 |
4-1-123
| 序号 | 公司 名称 |
对方名称 | 合同 名称 |
合同签订 日期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发生 金额 |
|---|---|---|---|---|---|---|
| 11 | 神州 细胞 工程 |
北京中源合聚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 |
设备 采购 合同 |
2020年6 月19日 |
采购赛多利 斯波浪式生 物反应器 |
7,937,088.00元 |
| 12 | 神州 细胞 工程 |
利穗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 |
设备 采购 合同 |
2020年7 月22日 |
采购层析系 统 |
18,695,000.00元 |
| 13 | 神州 细胞 工程 |
基伊埃机械设备 (天津)有限公 司 |
设备 采购 合同 |
2020年11 月11日 |
采购碟式离 心机 |
8,120,000.00元 |
| 14 | 神州 细胞 工程 |
上海森松制药设 备工程有限公司 |
供货 合同 |
2021年2 月20日 |
采购不锈钢 工艺系统 |
41,340,000.00元 |
| 15 | 神州 细胞 工程 |
上海森松制药设 备工程有限公司 |
供货 合同 |
2021年1 月15日 |
采购反应器 系统 |
19,600,000.00元 |
2 、临床试验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0630 财务报表》发行人提 供的合同资料及其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签署且正在履 行的或报告期内已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临床试验合同,具体情况 如下:
| 序号 | 公司 名称 |
合同对方 名称 |
合同名称 | 合同签 订时间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 |
|---|---|---|---|---|---|---|
| 1 | 神州细 胞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临床试验服务 协议 |
2018年 12 月 |
为评估重组人源化抗VEGF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SCT510)联合紫杉醇和卡 铂对比贝伐珠单抗(安维汀 ®)联合紫杉醇和卡铂一线治 疗局部晚期、转移性或复发 性非鱗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 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 双盲、多中心Ⅲ期临床研究 提供临床研究服务 |
115,901,028.00 元 |
| 临床试验服务 补充协议#2 |
2019年9 月18 日 |
|||||
| 临床试验服务 补充协议#3 |
2019年 12月16 日 |
|||||
| 2 | 神州细 胞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临床试验框架 服务协议 |
2019年4 月 |
为评估SCT-I10A 或安慰剂 联合多西他赛治疗晚期鳞状 细胞非小细胞肺癌的有效性 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 双盲Ⅲ期临床研究提供临床 研究服务 |
66,151,037.00 元 |
| 工作订单#3 | 2019年 10月8日 |
|||||
| 工作订单#3的 | 2020年6 |
4-1-124
| 序号 | 公司 名称 |
合同对方 名称 |
合同名称 | 合同签 订时间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 |
|---|---|---|---|---|---|---|
| 变更订单#1 | 月11日 | |||||
| 3 | 神州细 胞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临床试验框架 服务协议 |
2019年4 月 |
为评估SCT-I10A 联合标准 化疗(顺铂/5-氟尿嘧啶)对 比安慰剂联合标准化疗一线 治疗复发性和/或转移性头 颅部鳞状细胞癌的多中心、 随机、双盲、III期临床研究 提供临床研究服务 |
53,761,455.00 元 |
| 工作订单#5 | 2019年 10月8日 |
|||||
| 工作订单#5的 变更订单#1 |
2020年 10月8日 |
|||||
| 4 | 神州细 胞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临床试验服务 协议 |
2019年3 月 |
为比较重组全人源抗肿瘤坏 死因子α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SCT630)和阿达木单抗治 疗中重度银屑病患者的临床 疗效和安全性的随机对照试 验提供临床研究服务 |
40,772,220.00 元 |
| 5 | 神州细 胞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临床试验服务 协议 |
2018年8 月 |
为评估重组人源化抗PD-1 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SCT-110A)在晚期实体瘤 或淋巴瘤中的安全性、耐受 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初步 有效性的开放Ⅰ期研究提供 临床研究服务 |
38,855,400.00 元 |
| 临床试验服务 补充协议#2 |
2020年6 月30日 |
|||||
| 6 | 神州细 胞有 限、神 州细胞 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 泰格医药 科技有限 公司 |
补充协议1# | 2016年6 月14日 |
将“重组人鼠嵌合抗CD20单 克隆抗体注射液(SCT400) Ⅲ期临床试验项目的技术开 发工作”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由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转让给上海泰格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 |
35,289,192.00 元 |
| 7 | 神州细 胞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临床试验服务 协议 |
2017年 11 月 |
为重组全人源抗人表皮生长 因子受体(EGFR)单克隆抗 体注射液(SCT200)治疗经 氟尿嘧啶、奥沙利铂和伊立 替康治疗失败的RAS/BRAF 野生型转移性结直肠癌受试 者的单臂、多中心的安全性 和有效性研究项目提供临床 研究服务 |
24,827,542.00 元 |
| 临床试验服务 补充协议#2 |
2020年6 月30日 |
|||||
| 8 | 神州细 胞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临床试验框架 服务协议 |
2019年4 月 |
评估SCT-I10A联合SCT510 对比索拉非尼一线治疗晚期 肝细胞癌的多中心、随机、 开放Ⅱ/Ⅲ期临床研究 |
57,461,945.00 元 |
| 工作订单#9 | 2020年8 月17 日 |
4-1-125
| 序号 | 公司 名称 |
合同对方 名称 |
合同名称 | 合同签 订时间 |
合同内容 | 合同金额 |
|---|---|---|---|---|---|---|
| 9 | 神州细 胞工程 |
杭州泰格 医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
工作订单#7的 变更订单#1 |
2021年6 月30日 |
评估SCT-l 10A联合 SCT200或SCT-l 10A联 合SCT200 和化疗治疗晚期食管鳞癌和 结直肠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的lb期研究 |
60,080,700.00 元 |
| 10 | 神州细 胞工程 |
精鼎医药 国际(爱尔 兰)有限公 司 |
工作订单 | 2020年 12月31 日 |
新冠中和抗体轻/中症临床 试验服务协议 |
12,138,737.00 美元 |
| 11 | 神州细 胞工程 |
精鼎医药 国际(爱尔 兰)有限公 司 |
工作订单 | 2020年 12月31 日 |
新冠中和抗体危重症临床试 验服务协议 |
9,789,005.00 美元 |
| 12 | 神州细 胞工程 |
Covance Inc |
临床服务协议 | 2021年2 月8 日 |
新冠中和抗体重症临床试验 服务协议 |
11,827,844.59 美元 |
| 13 | 神州细 胞工程 |
Q Squared Solutions LLC |
实验室服务协 议 |
2021年3 月10日 |
新冠中和抗体重症实验室服 务协议 |
5,146,183.22 美元 |
| 14 | 神州细 胞工程 |
Q Squared Solutions LLC |
实验室服务协 议 |
2021年3 月30日 |
新冠中和抗体轻/中症实验 室服务协议 |
4,535,105.66 美元 |
| 15 | 神州细 胞工程 |
Q Squared Solutions Limited |
实验室服务协 议 |
2021年4 月30 |
新冠中和抗体危重症实验室 服务协议 |
3,926,801.48 美元 |
(三)重大科研项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清单、相关合同并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款项金额在 700 万元以上的国家课题补助对应 的重大科研项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公司名 称 |
合同对 方 |
课题/项目 名称 |
合同名称及编 号 |
合同约定经费 | 起止 年限 |
|---|---|---|---|---|---|---|
| 1 | 神州细 胞工程 |
国家卫 生计生 委医药 卫生科 技发展 研究中 心 |
重组八因子 临床研究和 长 效 人 NGF/ 长效 β-干扰素的 临床前研究 |
国家科技重大 专项课题任务 合同书 (2017ZX09303 005) |
6,997.90万元, 其中,专项经 费1,997.90 万 元。 |
2017年1月 至课题验收 结束 |
4-1-126
| 序 号 |
公司名 称 |
合同对 方 |
课题/项目 名称 |
合同名称及编 号 |
合同约定经费 | 起止 年限 |
|---|---|---|---|---|---|---|
| 2 | 神州细 胞工程 |
国家卫 生计生 委医药 卫生科 技发展 研究中 心 |
CD20 , VEGF 和 TNF-α 单克 隆抗体的, 临床研究和 产业化 |
国家科技重大 专项(民口)课 题任务合同书 (2018ZX09736 -002) |
9,488.88万元。 其中,中央财 政 经 费 2,488.88万元, 地方财政经费 3,500.00万元, 企业经费 3,500.00 万元。 |
2018年1月 至课题验收 结束 |
| 3 | 神州细 胞工程 |
中国人 民解放 军空军 军医大 学 |
创新抗体药 物新品种研 发及其关键 创新技术体 系建设 |
“重大新药创制” 国家科技重大 专项“创新抗体 药物新品种研 发及其关键创 新技术体系建 设”合作研究协 议 |
7,641.27万元, 其中,中国人 民解放军空军 军医大学经费 1,791.27万元, 地方政府匹配 资金2,200.00 万元,企业经 费3,650.00 万 元 |
2019年1月 至课题验收 结束 |
| 4 | 神州细 胞工程 |
国家发 展改革 委员会 |
生物大分子 药 物 SCT800 和 SCT400 的产业化建 设 |
生物大分子药 物 SCT800 和 SCT400 的产业 化建设项目资 金申请报告、关 于拨付生物大 分 子 药 物 SCT800 和 SCT400 的产业化建设 项目资金的通 知 |
24,149.97万 元,其中,国 家财政经费 3,322万元,企 业经费 20,827.97万元 |
2016年4月 至课题验收 结束 |
(四)重大工程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0630 财务报表》发行人提 供的合同资料及其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签署且正在履 行的或报告期内已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合同,具体情况 如下:
4-1-127
| 序 号 |
发包方 | 承包 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元) | 承包范围 | 合同签 订日期 |
|---|---|---|---|---|---|---|
| 1 | 神州细 胞有限 |
河北 建设 集团 有限 公司 |
1#生产车间 等7项(抗 体、疫苗、 诊断试剂产 业化基地项 目)施工总 承包合同文 件 |
147,547,406.33 | 设计图纸所示的地基与基础工 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 装修装饰工程、给排水及采暖 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气工 程的施工,以及指定专业分包 工程的管理、协调、配合工作。 |
2014年 3月11 日 |
| 2 | 神州细 胞工程 |
北京 博大 经开 建设 有限 公司 |
神州细胞生 物药品生产 基地项目工 程总承包合 同 |
135,654,168.63 |
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本 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 筑给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 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 能、室外及市政工程等施工, 以及指定专业分包(供配电、 消防、电梯、净化装修、弱电) 工程的管理、协调、配合等工 作。 |
2018年 11月15 日 |
| 神州细胞生 物药品生产 基地项目施 工总承包补 充协议 |
2018年 12月1 日 |
|||||
| 神州细胞生 物药品生产 基地项目施 工总承包补 充协议 |
2019年 9月20 日 |
|||||
| 神州细胞生 物药品生产 基地项目施 工总承包补 充协议(三) |
2020年 7月24 日 |
|||||
| 神州细胞生 物药品生产 基地项目施 工总承包补 充协议(四) |
2020年 7月24 日 |
|||||
| 神州细胞生 物药品生产 基地项目施 工总承包补 充协议(五) |
2020年 9月11 日 |
|||||
| 3 | 神州细 胞工程 |
中国 电子 |
神州细胞生 产车间净化 |
17,732,070.00 | 二次墙体筑砌筑、装修装饰、 强弱电、净化空调及自控、给 |
2018年 3 月1 |
4-1-128
| 序 号 |
发包方 | 承包 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元) | 承包范围 | 合同签 订日期 |
|---|---|---|---|---|---|---|
| 系统 工程 第二 建设 有限 公司 |
装修工程合 同 |
排水工程、工艺管道及自控等 系统相关工程,施工过程中的 现场变更(设计变更、范围增 项)、税金变更等。 |
日 | |||
| 《神州细胞 生产车间净 化装修工程 项目施工合 同》补充协 议 |
2019年 4月19 日 |
|||||
| 4 | 神州细 胞工程 |
上海 朗脉 洁净 技术 股份 有限 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生 物制品原液 生产车间机 电工程施工 总承包) |
14,792,096.96 | 洁净管道系统、给排水工程、 通风工程、空调水工程、空调 自控工程、强电工程、弱电工 程、消防水工程、消防电工程。 |
2017年 2月13 日 |
| 5 | 神州细 胞工程 |
上海 朗脉 洁净 技术 股份 有限 公司 |
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生 物制品灌装 车间机电工 程施工总承 包) |
14,501,153.97 | 洁净管道系统设备安装、阀门、 支架、刷漆绝热;给排水工程: 给水系统安装、排水系统安装; 空调系统设备安装、通风管道 安装;空调水工程:空调冷冻 水、工业蒸汽、冷凝水、保温 阀门部件安装;上位机系统、 BMS控制系统、EMS控制系统 安装、BMS系统仪表及阀门、 EMS系统仪表及阀门安装、现 场电缆、桥架、穿线管按照安 装、调整及验证;配电柜、电 缆桥架、配管配线、开关插座、 照明灯具、接地系统安装;控 制柜、仪器、仪表安装及调试; 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安装、 支架、保温及刷漆;消防控制 柜、仪器、仪表及消防探测器 安装及调试。 |
2017年 2月19 日 |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4-1-12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其发布的相关公告, 补充事项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 3 次董事会会议、3 次监事会会议和 1 次临时股 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 会议类型 | 会议召开时间 | 会议届次 |
|---|---|---|
| 董事会 | 2021年8月16日 |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 监事会 | 2021年8月16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 董事会 | 2021年8月24日 |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
| 监事会 | 2021年8月24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 董事会 | 2021年9月10日 |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 监事会 | 2021年9月10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 股东大会 | 2021年9月10日 |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 表决票、会议记录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0630 财务报表》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府补 助款转账凭证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补充事项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 增取得的主要财政补贴、重大专项补贴如下:
根据神州细胞工程申报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项目编号: 2021YFE0201700),神州细胞工程作为牵头单位承担的“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全 人源单克隆中和抗体的临床研究”科研项目获批中央财政专项经费 550.00 万元。 神州细胞工程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收到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的项目补贴资金 110 万元。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该科研项目尚未签署正式合同文件。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4-1-1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出具的京开一税简罚[2018]52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神州细胞工程 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处以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足额 缴纳了该等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纳税 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规定,神州细胞工程的罚款金额未超过二千元,不 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2021 年 8 月 6 日出具的相关证明、 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信用中国查询核查,除上述处罚外,截 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主管税务部门其他行 政处罚;上述神州细胞工程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 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履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 事项核查期间,发行人共有 7 名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过变更;该等核心技术人 员的工作职责和研发项目的贡献情况更新如下:
| 序号 | 姓名 | 核心技术人员认定依据及其 研发工作职责 |
研发贡献 |
|---|---|---|---|
| 1 | 谢良志 | 新药品种研发负责人,工艺 开发负责人:制定新药品种 研发靶点、目标,评价指标 和标准,制定研发策略和路 |
1.领导新技术平台的持续研发和优 化,新技术体系的建立;2.领导建立 多个重大品种的生产工艺开发,工艺 放大,和产业化研究;3.领导研发多 |
4-1-131
| 序号 | 姓名 | 核心技术人员认定依据及其 研发工作职责 |
研发贡献 | |
|---|---|---|---|---|
| 径,制定品种工艺开发和优 化策略,研发方案设计,解 决重大技术问题 |
个具有成为同类最佳(Best-in-Class) 或“Me-better”潜质的创新生物药品 种。 |
|||
| 2 | YANG WANG (王阳) |
生产和质量负责人:负责品 种的质量分析和质量控制以 及GMP生产线的管理工作 |
1.领导建立了大分子生物药质量分析 和控制技术平台;2.领导建立了全部 在研临床产品的质量分析技术体系、 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3.推 动临床品种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
|
| 3 | 盖文琳 | 临床研究特聘专家:负责提 供临床医学专业指导 |
1.领导建立了一支高效的临床研究运 营和管理团队;2.完成了多个核心产 品的临床研究和管理。 |
|
| 4 | 潘范彬 | GMP生产线设计和建设带 头人:负责中试GMP生产 线,大规模GMP生产线的工 艺设计、车间建设,车间认 证 |
1.完成了1条中试生产线的概念设计、 工艺设计,推动临床品种的产业化转 化;2.完成了2条原液生产线、1条制 剂灌装和冻干生产线的工艺设计、车 间设备安装和调试,以及车间验证; 3.推动在研品种的产业化。 |
|
| 5 | 张延静 | 工艺开发责任人:负责在研 品种的工艺开发和放大 |
1.带领团队建立了多个工艺研发和放 大平台技术体系;2.完成了多个生物 药品种的生产工艺开发和中试放大; 3.负责中试车间的运营和管理,完成 申报和临床样品的中试GMP生产。 |
|
| 6 | 孙春昀 | 新药发现责任人:负责创新 生物药品种的上游研发 |
带领团队成功获得多个具有同类最佳 或“Me-better”潜质的创新生物药。 |
|
| 7 | 罗春霞 | 生产责任人:负责生产车间 的生产工艺,生产规划,和 生产管理 |
1.带领团队完成生产工艺技术转移; 2.带领团队完成产品上市前的工艺验 证。 |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beijing.gov.cn/)的查询结果及北京经济技术 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出具的《证明》,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4-1-132
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 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 编制或建设项目,无需取得环保管理部门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北 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15 日、2021 年 8 月 23 日、2021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遵守国家有关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的标准,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市场 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发 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 额 |
|---|---|---|---|
| 1 | 新药研发项目 | 249,628.18 | 224,048.94 |
| 合计 | 249,628.18 | 224,048.94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 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 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4-1-133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 应调整。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 神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投项目备案事宜的复函》, “ ” 载明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均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需备案 。 根据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规划编制或建设项目,无需取得环保管理部门相关环境影响 评价批复。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前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签发 的证监许可[2020]815 号《关于同意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获准向境内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64 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 1,282,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人民币 60,971,940.00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 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1,221,028,060.00 元(以下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中 介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合计 19,854,848.59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1,201,173,211.41 元,上述资金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到位,业经普华 永道予以验证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 0518 号《验资报告》。
2.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4-1-134
根据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 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实际投入 所涉及使用募集资金项目款项计人民币 747,439,003.75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单位:元 |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截至2021 年6 月30 日止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 |||||||
| 序 号 |
拟投 资项 目 |
实际 投资 项目 |
募投前拟投 资金额 |
募集后拟投 资金额 |
实际投资 金额 |
募集前拟投 资金额 |
募集后拟投 资金额 |
实际投资 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 募集后拟投资金 额的差额 |
| 1 | 产品 临床 研究 项目 |
产品 临床 研究 项目 |
1,676,530,0 00.00 |
1,015,999,7 39.73 |
558,701,91 1.93 |
1,676,530,0 00.00 |
1,015,999,7 39.73 |
558,701,9 11.93 |
-457,297,827.80 |
| 2 | 补充 流动 资金 |
补充 流动 资金 |
305,560,000 .00 |
185,173,471 .68 |
188,737,09 1.82 |
305,560,000 .00 |
185,173,471 .68 |
188,737,0 91.82 |
3,563,620.14 |
| 合计 | 1,982,090,0 00.00 |
1,201,173,2 11.41 |
747,439,00 3.75 |
1,982,090,0 00.00 |
1,201,173,2 11.41 |
747,439,0 03.75 |
-453,734,207.66 |
(2)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根据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 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普 华永道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3)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异及原因
根据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 术集团股份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普 华永道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结项,实际投资总额尚未确定。
(4)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0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4-1-135
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98,923,909.67 元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2,333,721.81 元置换已 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使用募集资金 311,257,631.48 元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 术集团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亚会 A 核字(2020)0194 号)。
(5)闲置前次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0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 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情况如下:
| 受托方 | 类 型 |
金额 (万元) |
起止时间 | 收益 类型 |
年化 收益率 |
是否 到期 |
|---|---|---|---|---|---|---|
|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自贸试验区支 行 |
结 构 性 存 款 |
10,000.00 | 2021.06.07-2021.07.06 | 保本浮 动收益 |
1.35%-2.60% | 否 |
|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自贸试验区支 行 |
结 构 性 存 款 |
22,000.00 | 2021.06.21-2021.07.27 | 保本浮 动收益 |
1.48%-3.35% | 否 |
| 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中关村支行 |
结 构 性 存 款 |
4,000.00 | 2021.06.03-2021.07.07 | 保本浮 动收益 |
1.00%-3.10% | 否 |
| 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石景山支行 |
七 天 通 知 |
6,500.00 | 2021.01.08-无 | 保本固 定收益 |
2.03% | 不适 用 |
4-1-136
| 存 款 |
||||||
|---|---|---|---|---|---|---|
|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经济开发区支 行 |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
2,000.00 | 2021.01.07-无 | 保本固 定收益 |
2.03% | 不适 用 |
|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 经济开发区支 行 |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
800.00 | 2021.01.07-无 | 保本固 定收益 |
2.03% | 不适 用 |
| 合计 | 45,300.00 |
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 2021 年 5 月更名为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审议批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不涉及兼并、收购其他企业;发行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1. 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等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符合《上市规则》第 9.3.1 条规定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2.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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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工商、税务、 房屋和土地管理、食品药品监督、海关、消防、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社 会保险等主管机关于补充核查期间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检察网、人民 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应急管理部网站(https://www.mem.gov.cn/)、 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等查询,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 除本补充意见书“十、发行人的税务”之“(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 税情况”已披露的一笔税务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在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查询,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案件。
(三)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尽职调查表,并经本所律 师在中国检察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beijing/)、信用中国等查询,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 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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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
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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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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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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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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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知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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