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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kroad Visual Technology Co., Ltd. —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19
Aug 1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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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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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丝路视觉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顺明 | 联系电话:0755-2383 5055 |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锋 | 联系电话:0755-2383 505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丝路 视觉2019 年上半年公开信息披露文 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历次三会会 议资料及决议,以及其他非定期的有 关文件。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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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情况。 | |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无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无,拟下半年展开现场检查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不适用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不适用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无,拟下半年培训 |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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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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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 行承诺 |
未履行 承诺的 原因及 解决措 施 |
|---|---|---|
| (一)股份限售承诺 | ||
| 李萌迪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是 | 不适用 |
| 李萌迪、董海平、裴革新、丁鹏青、王琴、徐庆法、钟志辉、 康玉路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任职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 行人的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二)股份减持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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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萌迪承诺:若本人持有丝路视觉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 人拟减持丝路视觉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 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丝路视觉 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持有丝路视 觉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份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丝路视觉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丝路视觉股票上市至本人减 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丝路视觉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丝路视觉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不 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
是 | 不适用 |
|---|---|---|
| (三)股份回购承诺 | ||
| 丝路视觉承诺: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 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 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3、公司为稳定 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 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 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 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 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公司应于触发稳定 股价义务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资金回购公司 股份,但在上述期间如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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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中止回购股份计划。 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回购股份的义务,则将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
||
|---|---|---|
| (四)股份增持承诺 | ||
| 李萌迪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 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 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2)公司回 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 发。公司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 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在上述增持期间如 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如控股股东未能履 行上述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 金分红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 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
是 | 不适用 |
| 董海平、裴革新、丁鹏青、钟仰浩、陈杭、康玉路承诺:1、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 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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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2、有义务增 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 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 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 酬总和。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 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 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再 次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 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
||
|---|---|---|
| (五)分红承诺 | ||
| 丝路视觉承诺:公司将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 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 的要求和意愿、目前社会外部融资环境及资金成本等因素的 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 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必须进行 现金分红,且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2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董事 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等因素,可 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但不得单独派发股票股利。公司 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转增公 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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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将遵守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 规定,按照公司制定的分红回报规划的内容履行分红义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 股东、公众投资者利益。 |
||
|---|---|---|
| (六)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萌迪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 争承诺函,承诺:1、确认及保证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情况。2、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租赁经营、承包 经营、委托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方 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如果将来有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之商业机会,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无 偿将该商业机会让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4、如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将 不与拓展的产品、业务相竞争。5、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本人将向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予以充分赔偿或补偿;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 取得全部利益归发行人所有。 |
是 | 不适用 |
| (七)股权激励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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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丝路视觉承诺: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 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
是 | 不适用 |
|---|---|---|
|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次股权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 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若在《激励计划》实施过 程中,出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 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 司回购并注销。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
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存在以下中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9年3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朗新科技”)出具了《关于对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 函【2019】第21 号),认为朗新科技使用自有资 金购买了较大金额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 品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我司及朗新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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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2 、 2019 年 3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大基因”)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华大 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 2019 】 32 号),认为华大基因订单型收 入确认依赖的系统存在漏洞,相关收入核算不规 范,部分项目型收入核算与会计政策不一致,相 关收入核算不规范,规范运作程度不高。
我司及华大基因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 、 2019 年 4 月 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阳光电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 阳光电源 ” )出具了《关于对阳光 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 2019 】第 33 号) , 认为阳光电源未及时履行关 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阳光电源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 、 2019 年 4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博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博创科技”)出具了《关于对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 函【 2019 】第 37 号) , 认为博创科技 2018 年度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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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正。 我司及博创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 、 2019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腾制药”)出具《关于对重庆博 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 2019 】 4 号),认为博腾制药以预付货 款方式通过部分供应商及个人将资金划转至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的企业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及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博腾制药未就相关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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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刘顺明 何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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