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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hui Fuji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Mar 3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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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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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会富仕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管人员。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内 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 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 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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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具体安排如下: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 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视公司经营情况 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评价为重要依据。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岗位、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 司相关薪酬标准与当年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 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 当披露原因。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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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 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职位、职责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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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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