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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hui Fuji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Ma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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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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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四会富仕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 作为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 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 和有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相关内控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与实际运行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0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坚持科 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认为公司2020 年业绩增长稳定,公司拟定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兼顾 了股东回报的合理需求,让全体股东分享到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本次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有利于扩大公司股本规模。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能够体现公司2020 年度内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的实际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 年度薪酬方案严 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并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管理现状而制定,有利于调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 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 年度薪酬方案并将本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 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以及子公司流动资金的实 际需求,有助于子公司的发展,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的实施。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日常经营 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及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4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收益及股东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议案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彭进平、张媛媛 2021 年3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