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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hui Fuji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ug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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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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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会 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会富仕”)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四会富仕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 情况及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22 号)同意注 册,公司已于2023 年8 月8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57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 券,每张面值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57,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78.04 万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6,221.9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 年8 月14 日 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23 年8 月14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43779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 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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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单位:万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以募集资金 投入 |
| 1 |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150 万平方米高可靠性电路板 扩建项目一期(年产80 万平方米 电路板) |
四会富仕 | 44,802.97 |
43,500.00 |
| 2 |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
四会富仕 | 13,500.00 |
13,500.00 |
| 合计 | 58,302.97 | 57,000.00 |
上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 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效益,在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 自筹资金进行了先期投入。截至2023 年8 月1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47,239,539.08 元,本次置换金额为人 民币32,968,165.28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 金 |
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金额 |
本次置换 金额 |
| 1 |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年产150 万平方米高可靠性 电路板扩建项目一期(年产80 万平方米电路板) |
43,500.00 | 4,723.95 |
3,296.82 |
| 2 |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补充流动资金 |
13,500.00 | 0.00 |
0.00 |
| 合计 | 57,000.00 | 4,723.95 |
3,296.82 |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 万平方米高可靠性电路板扩建项 目一期(年产80 万平方米电路板)(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总投资为 44,802.97 万元,拟以募集资金投入43,500.00 万元,截至2023 年8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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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公司预先投入本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723.95 万元,其中1,427.14 万元 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22 年12 月14 日)之前已使 用自有资金投入本次募投项目的金额,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使用本次募集 资金进行置换。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各项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7,780,406.65 元(不含税),截至2023 年8 月1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 付发行费用金额为814,405.66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发行费用项目 | 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本次置换金额 |
| 1 | 律师费用 | 35.85 | 35.85 |
| 2 | 评级费用 | 42.45 | 42.45 |
| 3 | 发行手续费 | 2.69 | 2.69 |
| 4 | 公证费 | 0.45 | 0.45 |
| 合计 | 81.44 | 81.44 |
综上,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3,378.26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此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23 年8 月29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 [2023]44762 号”《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依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募集资金到 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 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公 司自筹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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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 年8 月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378.26 万元。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与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六个月。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关于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本次置换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 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378.26 万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23 年8 月29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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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4762 号”《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3 年 8 月14 日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 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 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 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卫杰 曾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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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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