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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LENT TECHNOLOGIES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Dec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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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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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之专项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鼎 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审慎核查,就鼎阳科技拟使用自有资金 讲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 现金管理目的
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合理利用自有资 金, 增加公司收益和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经营的情况下, 公司拟使用自 有资金讲行现金管理。
(二) 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
(三) 额度及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 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在授权额度及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 投资品种
公司将严格控制风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 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 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国债逆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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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实施方式
公司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 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选择现金管理机构、明确具体金额、期间、 产品品种、签署相关合同等。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经营的情况下, 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整体收益,从而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或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 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本现金管理产品浮动利率和浮动收益受到相关金融衍生品价 格波动影响, 存在着浮动利率和浮动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2、市场风险,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现金管理品种受 市场波动而影响收益的风险。
3、政策性风险,金融市场受国家法律法规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影响较 大,进而影响该结构性存款的收益。
(二) 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 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 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控制投资风险。
3、建立台账管理, 对资金运用情况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 做好资金使 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30,000万 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 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 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国债逆回购等)。上述额 度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 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在额度范围内 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选择现金管理机构、 明确具体金额、期间、产品品种、签署相关合同等。
(一) 独立董事意见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开展现金管理,本次使用自 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 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国债逆回购等),可以提高公司自有资金 的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整体收益,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 监事会意见
为实现公司自有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收益, 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公司收益,提升整体业绩,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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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鼎阳科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国信证券对鼎阳科技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5 丹
陈进
郑族
郑凌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