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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LENT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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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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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37
证券代码: 688112
证券简称:鼎阳科技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修订、制定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召开了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 机制,根据2024 年7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2024 年12 月27 日公布的《关于 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下简称“《过渡期安排》”) 及2025 年3 月28 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 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 设置监事会,取消监事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修订)》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 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章 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1.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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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增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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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 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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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 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存 管。。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 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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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借 款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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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 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 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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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申报及转让应当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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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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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代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 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 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 分公司股份。 |
|
| 10.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 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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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
|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 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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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任。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13. 起诉讼。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执行全资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全资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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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 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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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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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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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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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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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划,批准公司经营~~ ~~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 ,决 定有关董事~~、~~ ~~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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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及公司 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
(八)修改本章程及公司其他重要 规章制度;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述 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 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 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十五)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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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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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
|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所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 露前述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本条第一款第四项 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 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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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
|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 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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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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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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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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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 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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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
|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 |
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27.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 。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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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 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公司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按照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 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 份确认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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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 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 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 组织的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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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
|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 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员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 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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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 新增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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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 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 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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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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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 会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除~~ ~~涉及商业秘密不~~ ~~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外~~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下 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 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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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 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
|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 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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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 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 ~~)~~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 ~~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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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其他修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其他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 |
| (四)公司在连续12个月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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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 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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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
|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范畴以及关联交易的审议和 信息披露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章 程及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有关关联交易的 具体制度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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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 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议案~~。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股~~ ~~3%~~ ~~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的提名议案~~ ;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 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3%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 (二)审计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董 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 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者股东 会选举或更换二名及二名以上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非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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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或者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二名及二名以上董事~~或~~ ~~非职工代表监事~~ ~~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
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选举独立董事时中小股东的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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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 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
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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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
|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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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 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 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 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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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指非职工董 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任其职务,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公司董 |
| 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1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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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 ~~者~~ 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 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 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 类的业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
| 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前款规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 款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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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 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
|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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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 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之日起 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商 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 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 满之日起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对公司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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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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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新增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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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 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 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 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 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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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
|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 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 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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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 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 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 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 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 ~~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 ~~(~~ ~~三~~ ~~)~~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 ~~(~~ ~~四~~ ~~)~~ ~~对其他影~~ ~~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 ~~(~~ ~~五~~ ~~)~~ ~~对以上事~~ ~~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 ~~六~~ ~~)~~ ~~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由全部独立董事~~ ~~参加。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工作规程,规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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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第一百一十条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 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
|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 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500万元。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 决策权限如下: (一)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 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 易; (二)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 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 |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 外) 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 以上的交易; (二)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300万元。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 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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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且超过300万元。 除本章程有特殊规定外,公 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 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 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 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 算。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对上述事项的审议权限另有强 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
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 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 累计数量计算。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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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 ||||
| 董事审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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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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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的10%;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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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 | ||||
| 定。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 的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 定执行。 |
| 52.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 及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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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自~~ ~~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发出会议通~~ ~~知~~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 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2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 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 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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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55.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 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 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 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 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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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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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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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一 与公司受同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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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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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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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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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6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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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
|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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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64. | 新增 | 为3 |
| 6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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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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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
|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68.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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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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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 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百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第一百零六 条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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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聘任 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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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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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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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 四十八条已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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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 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 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 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 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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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6.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本条第四、五款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前, 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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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 |
|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 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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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为: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 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因素,制定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 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 提出审核意见。董事会将经董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利 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前,公司应当通过现场答复、 热线电话答复、互联网答复等 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因素,制定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 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 审核意见。董事会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 通过现场答复、热线电话答复、互联网 答复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 股东会表决。公司接受全体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对公司分红的 建议和监督。 ...... |
| 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公司 接受全体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 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 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提 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 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 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 |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 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如有)的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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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 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 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 的外部监事(如有)意见,并 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 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 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 |
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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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 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80.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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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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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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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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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 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 85.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 件 或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或其他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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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6.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将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后,公司将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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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 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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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 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 公告。 |
| 89.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 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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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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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法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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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 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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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3.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 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 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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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
|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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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 |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 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 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 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 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 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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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 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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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 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 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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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 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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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 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过半数” 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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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 | 章程全文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 述均修改为“股东会”;关于“监事”的 表述均删除;关于“证监会”的表述均 修改为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除了上述修订内容,关于“监事会” 的表述均改为“审计委员会”。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 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将“证监会”调整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 故不进行逐条列示。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 以披露。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授权办 理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注册登记机关核准 的内容为准,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止。
三、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与最新修订的《公 司章程》保持一致,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制 定了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制度名称 | 修订情况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1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5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6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 则 |
修订 | 否 |
| 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8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修订 | 是 |
| 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 10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1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12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
修订 | 否 |
| 14 | 内部审计制度 | 修订 | 否 |
| 15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6 | 子公司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7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修订 | 否 |
| 1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修订 | 否 |
| 20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21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修订 | 是 |
| 2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 度 |
制定 | 否 |
| 2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此次拟修订的制度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制度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