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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LENT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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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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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及《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 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 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条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 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 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 审议;
(五)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 其他形式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 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协议,聘请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形式的 书面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聘任期内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 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 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年度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 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 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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