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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LENT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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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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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 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保证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 漏;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 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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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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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 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

  • 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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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 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 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 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 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明确违反 承诺的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 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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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 者合理决策。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 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 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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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 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 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 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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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载明的内容,应符合《证券法》《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规定。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 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 当提前5 个交易日向本所申请变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 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下列 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 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核心竞争优势,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竞争力分析,以及报告期内获得相 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目、费用化及资本 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应用前景以 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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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外,披露息税前利润、自由现金流等反映公司 价值和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参考指标。

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列可能 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和 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降等;

  •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增长停滞、

  • 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并说明原因,还应披露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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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 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 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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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 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 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公 司证券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协同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公司证券部通知 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 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 或澄清;

  •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

  • 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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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 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 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五章董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

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 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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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定期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 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 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 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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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 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 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 存。

第四十七条 证券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 以保存。

第七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 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 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前,应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与特定对象 签署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网站、公众号等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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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如内刊、 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交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在公司中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 职员等能够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 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 (七)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 (八)前述第一项至七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 (九)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 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 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五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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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 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必要时,

  • 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 (四)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

  •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透 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 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 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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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 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 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参照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 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 公司证券部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 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 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包括给予公司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 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 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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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制 度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经理,本制度所称副经理系指公司副总经理,本制度所称财务负 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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