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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LENT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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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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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职责,确保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 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 关单位,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各中心、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括全 资子公司,下同)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分支机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 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中心、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信息筹划、论证、决策环节 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如果在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责任人的, 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责任人。
报告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因工作职责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 重大信息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报告责任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 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责任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报告责任人为其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 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信息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证券部、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通报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报告的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重大信息的相关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时,应在该重 大信息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证券部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 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 确。
第九条 公司网站、公众号等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 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进展情 况。上述重大信息事项应由报告责任人在交易拟发生前(如合同签署前)将信息报 告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以确认董事会相应决策审批程序。
一、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含专门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 项以及前述会议作出的决议;
(二)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召开的关于本章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的基 本情况及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含日常交易与非日常交易):
非日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不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五)提供担保;
-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九)债权、债务重组;
-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非日常交易事项不包括:(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2)以自有资金新建、改造、维修办公室、厂房、生产线等属于对内投资的基 础设施建设事项;(3)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许可使用协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 项,但应包括公司购买生产设备、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情形。
以上非日常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单项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交易发生前或发生后(如签订合同)1 日内报告,公司董事
会秘书收到后立即报告董事长,并于事项发生后 2 日内对外信息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
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述重 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上述 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
日常交易事项指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
(二)以自有资金新建、改造、维修办公室、厂房、生产线等属于对内投资的 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三)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许可使用协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包括公 司购买生产设备、研发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情形。
以上日常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单项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交易发生前或发生后(如签订合同)1日内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收到后立即报告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决定是 否进行对外信息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 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事项:
- (一)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三)销售产品、商品;
-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处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前款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
- (一)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 (二)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 (三)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四)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拟进行前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 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将与其存在的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
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有关机构备案。
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可以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执行。
四、对外担保:
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关联方以及其他第三方公 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任意金额担保均应在交易发生前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 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 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六、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七、其他重大事项: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指交易 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1%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诉讼、仲裁。
(二)股份质押: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
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 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以及质押股份被强制平 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
4、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份的。
(三)重大事件: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0、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1、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2、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 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4、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其他:
(一)公司、相关方应当履行承诺,但未能履行承诺的;
(二)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发生变更;
(三)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与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报 备等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现违规增减持公司股票情形 的;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八)变更会计政策;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助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 府补助累计12个月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的,或者与资产相关 的政府补助累计12个月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或总资产10%;
(十二)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十三)获得重要产品或重要市场的注册准入证书、签署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虽不属于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但 报告责任人判断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虽未具体规定或者虽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标 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相应信息 属于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情形或事件,均属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 应按本制度之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制度之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并 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证券部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份;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应当在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 前将减持计划书面告知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包括下属公 司),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并按 公司证券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管理部门。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单位,负责向 公司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证券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控股子公司均不 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 络人。
第二十条 报告责任人负责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 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向报告责任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 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 报告责任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责任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 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 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 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四条 报告责任人应于每年年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公司证券部提交 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
上述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拟发生变更的,报告责任人应于第一时
间通知公司证券部。
第二十五条 报告责任人应最迟于每月的5号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本部门上个月的 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公司证券部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本月的工 作安排。
第二十六条 报告责任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 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影响 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 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 准备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
本部门或分公司的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 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证券部。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第一责任 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
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证券部报告。如各部门、分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二十九条 报告责任人向公司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 的信息在第一时间内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公司证券部。
报告责任人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 交公司董事会的工作人员,再由工作人员上报给公司证券部。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责任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责任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长汇报,并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处起草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初稿。对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在对相关信息 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由董事长审批签字后予以披露。对需要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 项,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协调公司相关各方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拟披露事 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后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六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 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网站等信息平台拟发布有关信息时,应在发 布信息前,核查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如属于重大信息,应与董事会秘 书沟通,以判断该等信息是否能够披露、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及是否已经进行信 息披露,防止通过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对于需要作信息披露的重大信
息,在上海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 信息披露前,不得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板、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该等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的内部宣传资料、网站等信息平台, 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相关网 络信息平台上所发布的信息定期进行核查,如发现有未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督促报 告义务人按公司的相关制度补充汇报,并办理有关的信息披露(如需),提议启动 有关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其分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发生瞒报、 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将追究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联络 人的责任,同时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 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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