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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LENT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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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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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 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要具备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 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 等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

第二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 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 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 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 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 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若《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文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文件的规 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制 度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上缴差价、监 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管理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管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管理规则》第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 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