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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LENT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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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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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配售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10 层

电话:0755-83679909,传真:0755-83679694

一、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5
二、 战略配售协议的主要内容 9
三、 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10
四、 战略投资者认购数量(或认购金额) 12
五、 限售期安排 13
六、 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形 13
七、 结论意见 1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公司/鼎阳科技 指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资本 指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指国信证券鼎信
13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发行人高级管理
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管理人为
国信证券
本所 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实施意见
指《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
《注册办法》 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科创板指引第1号》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制承销规范》 指《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
指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666.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股票,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
发售股份
指(1)跟投主体国信资本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33.333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5%;和(2)发行人高管人员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战略配售发行
数量为266.667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新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配售经纪佣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初始数量合计为400.0005万股,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1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
发行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战略配售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令[第 153 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发布的上证发[2021]7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 实施办法(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证发[2021]77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科创板指引第 1 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发布的中证协发[2021]213 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以下简称 "《注册制承销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意见之规定,广东广和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或"国信证券")的委托, 对发行人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鼎 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事项及其所涉相关事实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引 言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 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取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于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出具的证明、意见、报告、 说明或其他文件。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的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 略配售的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书仅供公司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即跟投主体)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本")和由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信证券鼎信 13 号员工参与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其基本情 况如下:

1.1 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1)国信资本

根据国信资本工商登记文件、实缴资本银行凭证、董事会决议、批复等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NC8257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
住所 第三座
T3

2604
法定代表人 周中国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人民币
150,000
万元(首期)
股东暨股本结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 2019

6

18
营业期限 2019

6

18
日至永续经营
股权投资;股东保荐的科创板项目跟投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
经营范围 另类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跟投主体国信资本经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同意、国信证券董 事会批准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其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科创板 跟投等另类投资业务,且已按公司章程规定实缴首期注册资本;国信资本为国信 证券全资子公司,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国信证券,国信资本与发行人鼎阳 科技无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国信资本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不 存在需要中止或终止经营的情形,具备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科创板跟投业务的主 体资格;根据其实缴资本银行凭证,国信资本已实缴首期注资人民币 150,000 万 元,具有认购战略配售股份的合法自有资金来源。国信资本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 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2)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身份证、 《国信证券鼎信 13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 下简称"《资管合同》")、成立公告、备案证明、相关承诺函等文件,发行人的 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其基本信息如下:

资管计划名称 国信证券鼎信
13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日期 2021

7

20
备案日期 2021

7

27
募集资金规模 6,0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存续期限 10
管理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
序号 姓名 职务 实缴金额 持有比例 人员类别
(万元)
1. 秦轲 董事长、总经理 1,845.40 30.76% 高管人员
2. 邵海涛 董事、副总经理 1,607.50 26.79% 高管人员
3. 赵亚锋 董事、副总经理 1,309.60 21.83% 高管人员
4. 罗勇 研发工程师 337.50 5.63% 核心员工
5. 尹翠嫦 总经理助理、海外销售总监 225.00 3.75% 核心员工
6. 刘琴 财务经理 225.00 3.75% 核心员工
7. 周江 国内销售总监 225.00 3.75% 核心员工
8. 柳扬 研发工程师 225.00 3.75% 核心员工

6,000.00 100.00%

发行人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持有资管份额的明细信息如下:

1.董事会决议表决通过

发行人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经核查,该议案内容为设立国信证券鼎信 13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计划(即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相关人员参与情况与上述资管份额的明细信息一致,该议案经过发 行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真实、合法、有效。

2.关联关系核查

经核查资管计划持有人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身份证,鼎阳科技员工资管 计划的持有人均为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除 此之外,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与发行人鼎阳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其管理人为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

3.已经基金业协会备案

经核查资管计划的成立公告、验资报告及备案证明,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成立,并已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完成备案,产品编码为 SSC077。

4.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及其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鼎阳科技员工资管 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投资方向; 持有人认购资管计划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5.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管合同》的规定,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国信证券;《资 管合同》规定管理人国信证券独立管理和运营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财产、行 使集合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有权拒绝非特定投资者(即仅面向发行人的高管 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资管计划等;国信证券出具书面承诺,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 划的实际支配主体是管理人国信证券,非发行人的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

本所律师认为,通过设立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 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 体为其管理人国信证券,非发行人的高管人员及核心员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 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鼎阳科技员工资管 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科创板指引第 1 号》 第八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1.2 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配 售的基本情况为:

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国信资本利用自有资金以发行价跟投认购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国信资本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33.333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 5%,下同)。因国信资本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 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国信资本最终认购数 量进行调整。

发行人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8

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266.667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即 不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0%,下同),且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新股配 售经纪佣金)。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初始数量合计为 400.000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所律师认为,战略配售方案符合《科创板指引第 1 号》、《注册制承销规 范》的相关规定。

二、战略配售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战略投资者(此处为国信资本和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1的合称,下同)与 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1)战略投资者;

(2)发行人鼎阳科技。

2.投资的先决条件

本次配售需取得政府部门、各方所有必需的同意和批准;发行人的本次发行 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无任何可能导致发行人本 次发行中止的事项发生。

3.配售款项的缴纳

战略投资者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战略投 资者认购的比例及总金额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4.认购股份的交付

发行人应当在取得上交所和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后尽快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股份登记手续,使战略投资者按照其认购的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登记 为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5.陈述、保证和承诺

各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中国公民;各方拥有签署并履 行本协议的全部、充分和权利与授权,并依据中国法律具有签署本协议的行为能 力;本协议的签署或履行不违反以其为一方或约束其自身或其有关资产的任何重 大合同或合同等。

1 由管理人国信证券代表发行人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资管计划签署战略配售协议、相关承诺函及其 他法律文件。

6.违约及其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 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该协议还规定了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保密条款及争议解决和通知与送 达等其他相关条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战略配售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实施办法》、《科创板 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有关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引进战略投资者与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发行 人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相关制度及其主要规 定如下:

3.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 年修订)》

1《实施办法》第十 . 七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1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 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 理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2《实施办法》第十 . 九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 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3.《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 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 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 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 比例等事宜"。

3.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

1.《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 亿 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 应不超过 20 名;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

2.《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 《实施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3.《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 包括:

......

(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

4.《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 价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 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

5.《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 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 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 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国信资本作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依法设立的从事跟投业务的 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司跟投制度的法定要求,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专项资管计划,其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国信证券,且已在招

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了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 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其战略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战略投资者认购数量(或认购金额)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前述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 售方案,国信资本初始战略配售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33.3335 万股,占本 次发行数量的 5%(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 5%);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初始 战略配售发行人发行股票数量为 266.667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即不超 过公开发行数量的 10%)。

4.1 跟投配售数量

有关跟投配售比例和认购金额需符合规定。《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十八条 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 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 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一)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二)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 人民币 6000 万元;

(三)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 人民币 1 亿元;

(四)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跟投主体国信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 配售发行数量为 133.3335 万股,未超出《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十八条规定的跟 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公开发行数量的 5%)。

4.2 发行人高管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

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初始战略配售发行人发行股票数量为 266.667 万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 10%),符合《实施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的 1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共有 2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

比例合计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的 15%(即不超过公开发行数量的 15%),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合法有效。

五、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承诺函:国信资本和鼎阳科技员工资 管计划分别承诺获得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和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 国信资本、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所律师认为,跟投主体和发行人高管 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认购股票的限售期符合《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十九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 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形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及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战略配售协议及战 略配售方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此外,跟投主体国信资本还承诺:

1.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其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 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 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 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 本的除外)。

2.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 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 九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四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也不存在《实施办法》、《科 创板指引第 1 号》及《注册制承销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跟投认购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 合《实施办法》、《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国信资本和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 在《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第九条等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战略投资者国信资本和鼎 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承诺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实施办法》、 《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 国信资本和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合法有效;战略投资者国 信资本和鼎阳科技员工资管计划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办法》、《实施办法》、《科创板指引第 1 号》及《注册制承销规范》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要求,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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