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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LENT TECHNOLOGIE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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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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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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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自动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 合理数额。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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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 至第(六)项任一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八条第 (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 务,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并不计入出席人 数。

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执行委员会主席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 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 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 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 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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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之日起 3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 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 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 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 全措施(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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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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