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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Techwinsemi Technology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3

Sep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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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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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三年九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人员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5
第六章 薪酬考核........................................ 6
第七章 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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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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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及完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 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为“《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 指标。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一 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 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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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 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实施细则的有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所形成的决议或建议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 体系与业绩考核标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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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 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四个月内,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以上委员 提议时,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主任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 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八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第十九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 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和考 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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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中的表决权。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 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 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 手表决。如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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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 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为十年。

第六章薪酬考核

第三十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内部执行小组,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其他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 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一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三十三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 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 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三十四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 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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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低于” 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若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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