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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Techwinsemi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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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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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九月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人员组成..........................................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3 第四章决策程序.......................................... 3 第五章议事规则.......................................... 4 第六章附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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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 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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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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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所形成的决议或建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决议或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条件、任免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和选择标准,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充分、详细了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工作能力等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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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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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人选、在任人员 的任职资格或履行情况等进行遴选、审核;

(五)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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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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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 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工 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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