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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Techwinsemi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ug 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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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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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现将《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对照如下:
| 序 号 |
位置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 | 第一章 第四条 |
无,后文条款号均按顺序顺 延。 |
公司于2022 年5 月30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 万股, 于2022 年7 月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
| 2 | 第一章 第六条 |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 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 号深 圳新一代产业园1 栋A 座 2501、2401。 |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 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1 栋A 座2301、2401、2501。 |
| 3 | 第一章 第七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00 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 万元。 |
| 4 | 第一章 第十三 条 |
无 |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5 | 第二章 第十五 条 |
无 |
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 司可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调整经营 范围和方式应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 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如调整的经营 范围属于中国法律、法规限制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 6 |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九 条 |
无 |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
| 7 |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十 二条 |
无 |
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 万股,所有股 份均为普通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600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000 万股。 |
|---|---|---|---|
| 8 | 第三章 第二节 第二十 七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协议收购的方式; (二)要约回购的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认可的 其它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9 | 第三章 第三节 第三十 条 |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 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公 司股份的,须及时通知公司更 新股东名册。 |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 10 | 第三章 第三节 第三十 二条 |
无 |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
| 11 |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三十 四条 |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
| 12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 四条 (十 七)第 2 小点 |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 联交易 |
删除 |
| 13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 五条 |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 14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 五条 (二) |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15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 五条 |
无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七) | |||
|---|---|---|---|
| 16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 五条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 保事项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
| 17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 五条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
删除 |
| 18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 六条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下列 财务资助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下列财务资助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19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 六条 |
公司资助对象为全资子公司, 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 定。 |
| 20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 六条 |
无 |
上市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6.3.3 条规定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 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21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 六条 |
无 |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 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 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 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 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 供相应担保。 |
| 22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 七条 |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 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除外)、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以及公司认为“重 大”的其他交易。 |
删除 |
|---|---|---|---|
| 23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 七条 |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 (六)项的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0.05 元的,可免于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 务的交易;(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 |
| 24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四十 七条 |
无 |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 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的规定。交易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购买资 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 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该交易 标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或者评估报告(交易标的为公司 股权以外的资产),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25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五十 条 |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 以为股东提供电话、网络等方 式参与股东大会。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该股东已出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 公告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 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 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 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以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26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五十 一条 |
无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要求;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27 | 第四章 第二节 第五十 一条 |
无 |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能正 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 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 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 股东。 |
| 28 | 第四章 第三节 第五十 三条 |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
删除 |
| 29 | 第四章 第三节 第五十 六条 |
无 |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 30 | 第四章 第三节 第五十 六条 |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 31 | 第四章 第三节 第五十 六条 |
无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32 | 第四章 第三节 第五十 七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 其他必要的支持。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及其他必要的支持。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
| 33 | 第四章 第四节 第六十 一条 |
无 |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 34 | 第四章 第四节 第六十 二条 (一) |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 人和会议期限 |
| 35 | 第四章 第四节 第六十 二条 (三) |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36 | 第四章 第四节 第六十 二条 (六) |
无 |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 37 | 第四章 第四节 第六十 二条 |
无 |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
|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38 | 第四章 第五节 第七十 二条 |
召集人将依据有效的股东名 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
| 39 | 第四章 第五节 第八十 一条 |
无 |
第一条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40 | 第四章 第六节 第八十 五条 |
无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41 | 第四章 第六节 第八十 六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权利应当采取无偿方式 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信息。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权利应当采取无 偿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 |
| 42 | 第四章 第六节 第八十 七条 |
无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 括: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 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43 | 第四章 第六节 第八十 八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 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 于无效。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 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 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归于无效。 |
| 44 | 第四章 第六节 第八十 九条 |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 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删除 |
| (一) | 主动申请回避 | ||
|---|---|---|---|
| 45 | 第四章 第六节 第八十 九条 (四) |
属于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 的关联交易事项 |
属于本章程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及其 他条款明确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
| 46 | 第四章 第六节 第九十 条 |
第八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 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此外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 事会按照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的原则审议决定。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的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 股东或其他股东根据相关规 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 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 九条规定表决。 |
删除 |
| 47 | 第四章 第六节 第九十 二条 |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 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 事的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新的董 事候选人时,应将提名资格证 明及所提候选人必备资料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的10 个工作 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 提名及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有 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后的被 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东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董事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 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 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 会增补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 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 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 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 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名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向公司 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 |
|
|---|---|---|---|---|
| 48 |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为: (一)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 任监事会增补非职工代表监 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 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时,应将 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 必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提交监事会,由监 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人是 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 核后的提名人由监事会通知 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
明和相关资格证书,承诺公开披露的 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 责。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由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 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
|---|---|---|---|
| 49 | 第四章 第六节 第九十 二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 监事的人数多于1 人,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 人,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但公 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
| 50 | 第四章 第六节 第九十 二条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 介绍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删除 |
| 51 | 第四章 第六节 第九十 七条 |
无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52 | 第四章 第六节 第九十 八条 |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
| 53 | 第四章 第六节 第九十 九条 |
无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54 | 第四章 第六节 第一百 零二条 |
无 |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 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作特别提示。 |
| 55 |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一百 零六条 |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 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六)已在五家及五家以上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人员。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其主要负责 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 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 成关联关系的公司附属企业。 |
| 56 |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一百 零七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
| 57 |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一百 一十一 条 |
无 |
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58 |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一百 一十二 条 |
无 |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 59 |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一百 一十五 条 |
无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详细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 件、产生和更换、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股 东大会批准。 |
| 60 | 第五章 第二节 第一百 一十七 条 |
因董事辞职或其他原因董事 会出现缺额时,由该离职董事 的原提名股东提出新的董事 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填 补该缺额。继任董事在原董事 剩余任期内行使董事职责。由 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删除 |
| 61 | 第五章 第二节 第一百 一十九 条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接受 股东的咨询并作出说明。 |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 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 62 | 第五章 第二节 第一百 二十二 条 (一) |
无 |
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事 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董事会负责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公司向其他企业 投资或者对外担保,进行证券投资、 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 |
| 63 | 第五章 第二节 第一百 二十二 条 (三) |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 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与 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总额在30 万元以上,但未达 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根 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 联交易总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 额超过30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 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
|---|---|---|---|
| 64 | 第五章 第二节 第一百 二十二 条 (五) |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该等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本 章程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披露 和履行相应程序。 |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或者该等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本章程或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外,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 履行相应程序。 |
| 65 | 第五章 第二节 第一百 二十五 条 |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 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达到本 章程规定的需要董事会审议 的标准)应由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
删除 |
| 66 | 第五章 第二节 第一百 二十五 条 |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週整、决策程序、执行情 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 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贴、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 更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股票及其生品种投 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 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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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7 | 第五章 第二节 第一百 二十五 条 |
无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 68 | 第五章 第二节 第一百 二十七 条(五) |
无 |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 69 | 第五章 第二节 第一百 二十八 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期限为:每 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 日以 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但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时, 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 真等通讯方式或者现场等方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和通知期限为:每次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3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
| 式在合理的期限内立即召开 董事会紧急会议。 |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
| 70 | 第五章 第二节 第一百 三十二 条 |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 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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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第五章 第二节 第一百 三十五 条 (二) |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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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第六章 第一百 四十四 条 |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应当规定 常务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 任免程序、常务副总经理及副 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 以规定常务副总经理和副总 经理的职权。 |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 并根据分管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
| 73 |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一百 五十二 条 |
无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
| 74 |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一百 五十三 条 |
无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75 |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一百 五十六 条 |
无 |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 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76 | 第七章 第三节 第一百 六十五 条 |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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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7 | 第八章 第一节 第一百 六十六 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 个月内编制完毕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 编制完毕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 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 月内编制完毕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78 | 第八章 第一节 第一百 六十八 条 |
无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可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79 | 第八章 第一节 第一百 七十条 |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 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 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 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
| 80 | 第八章 第一节 第一百 七十二 条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 方式及现金加股票方式分配 股利。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 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 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 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每一年度结后,公司可以采用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 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 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原则上每一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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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三)现金及股票分红的条件 1、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上 述资产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 2、若公司满足下述条件,则实施现 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利润,在提 取完毕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后仍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4)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3、若公司未满足上述条件,或公司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更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当年的利润实现 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 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 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充分讨 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 案,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不得违 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 论证过程中,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监事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分别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监事同意,并由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方能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相关事项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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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 第八章 第三节 第一百 七十五 条 |
无 |
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82 | 第九章 第一节 第一百 八十一 条至一 百八十 四条 |
无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短信、传真、(电子) 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短信、传真、(电子) 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83 | 第九章 第一节 第一百 八十五 条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送成 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 之日;公司通知以短信、电邮 方式送出的,发送成功回执所 示之日或实际发送成功之日 即视为送达之日;以章程规定 的其他形式送出的,依照法 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确定送达 日。 |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 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式送出的,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 视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短信、电 邮方式送出的,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 日或实际发送成功之日即视为送达 之日;以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送出 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确定 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 84 | 第九章 第二节 第一百 八十七 条 |
无 |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至 少一家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 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 |
| 85 | 第十一 章 第 二百零 八条 |
无 |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86 | 第十二 章 附 则 第 二百零 九条 (四)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