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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Techwinsemi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Dec 2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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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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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117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08号)核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共13,029,608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75.9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人民币989,598,727.6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7,561,495.04元(不含税)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037,232.5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2月1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12月20日出具的大信 验字 [2024]第5-0002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 年12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近期,公司已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4年12月26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存储及用途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1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443066285013009656054 180,000,000.00 用于PCIe SSD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44250100004009001309 178,849,900.00
3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 39180188000112054 138,987,332.56 用于嵌入式存储控制芯片及存储模组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210001520738 300,000,000.00
5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618168860 142,000,000.00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 8110301012100766632 32,200,000.00 用于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或其上级分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协议签订方:

1、协议1:

甲方: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熙龙湾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

  • 2、协议2:

甲方: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

  • 说明: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隶属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

3、协议3:

甲方: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

  • 说明:专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隶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协议4:

甲方: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

  • 说明: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隶属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

5、协议5:

甲方: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

6、协议6:

甲方: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或者财务顾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 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下述第1条的具体内容详见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存储情 况”相关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截止 年 月 日,专户余额 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项目、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 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武祎玮 、 滕强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 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 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六家开户行(或其上级分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 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