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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Techwinsemi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Sep 1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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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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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6 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3,953 份, 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47,586,231 股的 0.03%,行权价格为 5.29 元/份。

2、本次行权选择统一行权模式。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现 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通过公司现场张贴公告等手段,在公司内部公示 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3、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说明的议案》。

4、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 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0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的 议案》等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19 人调 整为 17 人,激励总量由 127.45 万份调整为 125.90 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2021 年 8 月 10 日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 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事项 修改前 修改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自授予日起算,至以下两个日期的孰晚者:自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后的首日的前一日与公司完成境内上市之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自授予日起算,至以下两个日期的孰晚者:自授予日起二十四个月后的首日的前一日与公司完成境内上市之日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期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和公司完成境内上市之日孰晚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和公司完成境内上市之日孰晚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备注: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公司尚未上 市,故上表中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所确定的日期 2020 年 9 月 13 日。

8、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 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17 人 调整为 14 人,激励总量由 125.90 万份调整为 124.50 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 整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14 人调整 为 12 人,激励总量由 124.50 万份调整为 88.4 万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10、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11、2022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 励对象总人数由 12 人调整为 9 人,激励总量由 88.4 万份调整为 30.4 万份。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3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利润分配方案(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709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总量由 30.4 万份调整为 35.488 万份,行权价格由 10 元/份调整为 7.01 元/份。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 律意见书。

13、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9 人调整为 8 人,激励总量由 35.488 万份调整为 28.768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 见书。

14、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 人数由 8 人调整为 6 人,第二个行权期已缴款待行权登记的股票期权数由 6.93 万份调整为 5.635 万份,剩余尚处等待期数量由 4.158 万份调整为 3.381 万份。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15、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 分派(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3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缴款待行权登记的股 票期权数由 5.635 万份调整为 7.3255 万份,尚处等待期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381 万份调整为 4.3953 万份;行权价格由 7.01 元/份调整为 5.29 元/份。公司监事 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16、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 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 成就,6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拟行权股票期权共 43,953 份。公 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及《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修改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行权期自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30%。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 日为 2020 年 9 月 13 日。截至本公告发出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 等待期已届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根据《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导和组织了本次激励计划第三 个行权期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的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本次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 6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全部为优秀(A)或良好 (B),6 名激励对 象均满足行权条件,可行权数量占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为 100%。 具体如下:

公司/激励对象是序号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2020否满足行权条件的
-------------------------------------------------------- --
说明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出具的大信审字[2024]第5-00009号《审计报告》和(大信审字[2024]第5-00010号)《内控审计报告》,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3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各批次股票期权生效前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别对应该批次生效比例如下表所示:个人实际生效股票期权考核等级数量占本批应生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优秀(A)、良好(B)100%合格(C)80%不合格(D)0% 经考核,2020年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6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其中2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A,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B,满足100%行权条件。

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 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 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确定当 期可行权比例,非可行权部分作废或注销。若激励对 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额度,股 票期权作废或注销。

经董事会审查,公司及 6 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任一情况, 6 名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 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三、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行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本期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情况:

序号 姓名 已获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份) 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数量(份) 第二个行权期已行权数量(份)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份)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已获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
一、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无)
二、其他激励人员
1 潘德烈 152,880 152,880 0 0
2 李承远 109,200 109,200 0 0
3 李延年 1,820 1,820 0 0
4 陈月如 21,840 21,840 0 0
5 张美莉 4,732 4,732 0 0
6 CHOIMYUNG IN 2,002 2,002 0 0
7 钟鸣宇 109,200 21,840 54,600 32,760 30%
8 王婷婷 30,940 6,188 15,470 9,282 30%
9 谌佳欣 1,820 364 910 546 30%
10 兰丽叶 1,820 364 910 546 30%
11 李正波 1,820 364 910 546 30%
序号 姓名 已获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份) 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数量(份) 第二个行权期已行权数量(份)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份)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已获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
12 唐千 910 182 455 273 30%
合计 438,984 321,776 73,255 43,953

注:上表中的所有股票期权数量均已根据公司实施 2022 年度、2023 年度权益分派情况而 调整。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为统一行权,行权期限自 2024 年 9 月 13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止,具体行权事宜需待统一行权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方 可实施。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四、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差异说明

1、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的差异说明

(1)2020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决定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27.45 万 份。

(2)因 2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19 人调整为 17 人,激励总量由 127.45 万份调整为 125.90 万份。

(3)因 3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注 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17 人调整为 14 人,激励总量由 125.90 万份调整为 124.50 万份。

(4)因 2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本次注销 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后,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14 人调整为 12 人,激励总量由 124.50 万份调整为 88.4 万份。

(5)因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嘉敏利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敏 利光电")85%的股权,嘉敏利光电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潘德烈、李承 远、李延年 3 人因在嘉敏利光电任职,均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公 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调整注销了上述 3 人继续参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其 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数量不受影响),激励对象由 12 人调整为 9 人。

(6)激励对象陈月如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公司 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 期权的议案》,激励对象由 9 人调整为 8 人。

(7)因公司剥离触控业务,张美莉、CHOI MYUNG IN 从公司离职,不再符 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激励对象由 8 人调整为 6 人。

2、董事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数量、行权价格的历次调整详 见本公告"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的相关说明。

3、相关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最终行权登记的股票期权 数量及第三个行权期拟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均已根据公司实施 2022 年度、2023 年 度权益分派情况而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票期权激励计一 致。

五、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 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 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六、 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 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由公司注销。

七、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八、 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1、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可 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 在第三个行权期行权,行权比例为 100%,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43,953 份。

2、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等待期已届满,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成 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行权事宜,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

九、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