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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moon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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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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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 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全部兼职等个人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发出会议通知。根据实际情况或特别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也可 不提前发出通知而直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通知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 会议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 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在征 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应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六)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 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12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