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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apoo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Dec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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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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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公司董事 会对财务报表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 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的过程中,应按照 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 和投、融资活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 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以及为公司提 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公司财务部应 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 审计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并督促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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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所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 题,并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露 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 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决定下一年度是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 计委员会应约见现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 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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