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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apoo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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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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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 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净资产、无形 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 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形式:
-
1、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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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境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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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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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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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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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
3、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 施: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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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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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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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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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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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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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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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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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 东大会审批。
(三)低于前款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董事长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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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批。
(四)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 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五)投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及 审批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 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及执行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机构,可授权相关 部门或成立实施小组协助项目执行。
第九条 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 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条 公司的法律顾问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草
案。
(二)可行性报告形成后报公司董事长初审。
(三)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在初审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 告。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四)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后,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五)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办公室或授权相关部门负责具 体实施,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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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 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以便董事会及时 采取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损失和董事会秘书及时作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公司的运营、 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 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 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收回对 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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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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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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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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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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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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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转让对 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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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项目的持续发展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偏差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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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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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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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投资收回及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被投资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规定办理。出现对外投资转让或投资收回情形时,实施小组(或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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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按本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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