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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apoo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Feb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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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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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二○一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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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 的管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 重要作用,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负责公 司财务会计相关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经理、董事 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 职。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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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务。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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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金融、财务、会计、投资等管理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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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会计、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三)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 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代企 业管理知识,熟悉公司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 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管理能力;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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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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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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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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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三) 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
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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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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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六)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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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 理方法,组织和规范公司会计工作;
(二)确保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 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定相应防患的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三)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负责, 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四)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 任提出方案;
(五)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组织制定和实施财 务战略,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组织开展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组织开展财务绩效 评价,实施公司财务收支监督检查工作;
(七)参与公司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审议; 对公司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进行调查分析与审核, 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等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九)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具有以下相应工作权限:
(一)财务负责人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重大决策应具有知情权或参与权。 财务负责人应列席或参加本公司重要决策会议,主要包括:拟定年度财务预算、 融资、担保、对外投资、公司改制、产权转让等重大决策和资产管理工作相关会 议;
(二)财务负责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应具有监督权。对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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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执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应根据会计法规及公 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四)财务负责人应具有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 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 及各种费用的报支;
(五)财务负责人应具有对财务风险的管理权。应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 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等。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辞职 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由于在不利于公司 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 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应遵 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 财务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 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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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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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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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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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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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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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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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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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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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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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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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局、税务局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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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 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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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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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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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 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绩效考 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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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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