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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Kingdom SCI-TECH.,LTD — M&A Activity 2015
Oct 14, 2015
56732_rns_2015-10-14_bb9fccc9-236f-4836-9110-daa6df2935b6.PDF
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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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拟以支付现金 的方式收购刘琦、师敏龙等 15 名自然人持有的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 务技术有限公司的 10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 完成后,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 收购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发表如下意见:
1 、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事项;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十四次会议审核通过;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公司拟以现金购买刘琦、师敏龙等 15 名自然人持有的北京联 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为 53,000 万元,该对价由 基本对价和浮动对价组成,其中,基本对价为 36,000 万元,浮动对
价为 17,000 万元,此外,当联龙博通超额完成基本对价及浮动对价 所承诺的业绩时,公司依据约定向交易对方及联龙博通核心员工给予 额外奖励,本次交易对价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将超过 50%,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草案)》、 《关于北京联龙博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5、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 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有利于提供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 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 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 6、关于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出具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 评估报告的资格;评估机构、经办评估师与评估对象及相关方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 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综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和准 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北京联龙博 通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 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 致,相关评估参数取值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定 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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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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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参数符合拟购买资产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 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 7、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并实施。
综合上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同意公司董事会就 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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